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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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 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 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 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2008) •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 资本 •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 地 •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 银行章程 •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百分之四的股东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运行 更、终止
设立、变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P77 1、设立制度:核准制,进行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 册资本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 • • • • 1.信托投资义务 2.证券经营业务 3.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4.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向企业投资
•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27•【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存款保险规定,保障存款人权益。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人进行身份核实,防范洗钱和其他不法行为。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存款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偿付准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公开存款利率和收费标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额度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负债规模,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存款偿付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贷款业务规定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审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向。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机制,保持足够的偿付准备金,保障贷款回收率。

第四章外汇业务规定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外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及时调整外汇交易策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外汇头寸,确保外汇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外汇交易信息,做好外汇业务统计和报告工作。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4.基本管理责任 5.代理客户收款的责任 6.兑付客户支票的责任 7.投资咨询的责任
谢谢大家!
商业银行法
主讲人 鲁篱 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教授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组织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住所 1、商业银行住所的法律效果 2、商业银行住所的确定 3、商业银行分支行的住所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49规定的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 地的分支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明确业务范围的意义 • 2、立法模式
• 全能银行制VS分离银行制
• 3、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
正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条 负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4、42、43条
4、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概述
• 1、概念
商业银行设立是指促成银行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 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3)业务完结时的信息披露
当客户与商业银行的交易完结时,商业银行需披露交易 期客户的账户资金收益变化、资金流向、费用支付等内容, 并告知储户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案例一:唐中良诉工行闸北(三泉)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刘先生诉某银行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被撤销,有以 下几种情况:①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②因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 非法经营,被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强制关闭。 3.商业银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破产处理 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宣告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的重整或破产,不仅债 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也可以提出。
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 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高利贷在信用 领域垄断地位的动摇。 至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规模巨大的股份 银行,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进入20世纪 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业银行更是得 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又出 现了全能化、革新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分立 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 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其方式有:① 商业银行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商业银 行,原商业银行继续存在;②将一个商业银行的财产进 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的商业银行,原 商业银行解散。 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 因分立而解散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设立 登记;继续存在的商业银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 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 款人的要求(yāoqiú)。
〔6〕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 益与工程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页,共八十三页。
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 理其他(qítā)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 酬的银行客户。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hézuò)银行
第四页,共八十三页。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jīgòu)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
第五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1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
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三页。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yuǎn
chén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7 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别离制
(yuǎn chénɡ jiào yù)
银行法学
第12讲
主讲(zhǔjiǎng)老师:李 华
第十二页,共八十三页。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 结算(jiésuàn)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 明。 包括:根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解决的渠道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以确 保纠纷能够有效处理和解决。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
商业银行法律改革和趋势不断发展,包括数字金融领域的新法规、跨境合作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科技的监管等, 以适应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全球化。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国家法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和行业实践 组成,以确保银行行业的稳定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合规要求和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和合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规定,以及 承担法律责任来保护客户利益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要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包括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监测和跟踪、 制定内部法律政策和程序等,以降低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其法律制度对金融专业人士至关重 要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们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商业银行在法律上被赋予特定的地位和角色,包括承担客户存款的义务、作为支付和清算系统的一部分,并履 行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定。

《金融法》第二章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第五节 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学习指导
学习目的:
了解商业银行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商业银行的审慎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重点内容详见 P56)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
二、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三、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监管
贷款余额限 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制 关系人贷款限制 银行不良贷款与风险防范
三、商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 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 1994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 根据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银行贷款根据其风险大小分为: • 正常 • 关注 次级 • • 怀疑
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呆账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 由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的比 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账的 准备金。 不良贷款
第五节 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一、外资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 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的银行类机构。 2、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连锁制商业银行
❖ 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者某 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来控制这些 银行的一种银行制度。
❖ 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 的,但在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 控制。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1、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类型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银行可以经营 各种金融业务, 如存款、贷款、 证券、保险、 信托等业务。
商业银行的解散
❖ 解散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 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 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 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 ❖ 经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解散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商业银行 因在经营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 许可证,撤销该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信银行 广发展
兴业银行
深发展 浦东发展 民生银行
浙商银行
徽商银行 渤海银行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给某公司,期限1年,年息12% ❖ 两种情况: ❖ 1、不按时还款,延期1年,银行对其进行处罚,罚息
4万 ❖ 100+24+4=128万 ❖ 2、按时还,银行在下一年又以年息12%将本息都贷
出去了 ❖ (100+100×12 % )× (1+12%)=125、44万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对商业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1、拟设立的商业银行是健康的: 盈利性
2、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对金融秩序 的影响:社区需求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美国对于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主要包括: (1)银行金融历史及经济条件(在成立 新银行时,是指银行的原始资本和原始 资本结构); (2)银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3)银行发展前途; (4)银行管理方式及经营状况; (5)社区对银行的需求; (6)银行的存在及其运作是否符合法律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影响:
1、流动银行业务车;
2、金融电子化的发展
三、银行的变更事项审批
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效益性
2、安全性
3、流动性
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八、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愿原则
4、信用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 理由: 1、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巨 大; 2、金融市场是一个脆弱的市场,需要 保持合理的竞争秩序。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业务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
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 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一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 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接受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结算,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开展资信调查和咨询等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缴足,并且符合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分国家出资和法人股东出资。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营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储户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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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
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答案:B
[解答]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______。

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答案:B
[解答]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

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故本题B选项当选。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_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解答] 根据《证券法》第15条之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

4.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__。

A.人民币5000万元
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
D.人民币10亿元
答案:C
[解答]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因此本题C选项当选。

5. 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这体现的证券市场的原则是______。

A.公开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答案:D
[解答]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因此本题D选项当选。

6. 某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

A.1000万元
B.5000万元
C.1亿元
D.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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