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轮胎检测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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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段:571.139 标准号139.轻卡用新型充气子午胎。
S1 范围和目的:该标准指定了轮胎尺寸,测试要求,标识要求,并指定了轮胎的额定负荷值
S2 应用:该标准适用于新型充气子午机动胎(不用于摩托车及低速机动车轮胎),并且是造于1975年之后的,总机动重量值为10,000磅或少于此数值的机动车轮胎。该标准不适用于跑高速运输的拖车用特殊轮胎(ST)及农业上的需间歇性进行高速运输的农用工具轮胎(FI),也不适用于轮辋直径为8英寸或之下的轮胎。
S4.轮胎轮辋匹配信息
S4.1每一个轮胎制造商必须根据S4.1.1和S4.1.2,确保他们提供给客户的每一条轮胎,社会上都有与之相配的可用轮辋清单。S4.1.1清单中必须包含轮辋尺寸规格和轮辋示图, 并须符合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 清单中列明轮辋制造商名称或品牌名称,提供给轮胎经销商或者是要求该材料的任何其他人。并将复件提供给Docket Section,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400 Seventh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590(华盛顿第七大道400号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部邮编20590)
(b)或者是在公众出版物中含有,并且日期为轮胎的生产日期或者其他更晚的日期。至少在以下一家机构的出版物上:轮胎轮辋协会(The Tire and Rim Association)
欧洲轮胎轮辋技术组织(The European Tyre and Rim Technical Organization)
日本机动车轮胎制造商协会(Japan Automobile Tire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Ino)
澳大利亚轮胎轮辋协会(The Tyre and Rim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Associacao Latino Americana de Pneus e Aros (Brazil) (巴西)南非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
S4.1.2如果根据该标准S4.1.1(b)条出版的清单中包含着尺寸规格和示图的话,那么根据该款(a)条编制的清单中就无需包含尺寸规格和示图。
S4.2除非是上述出版物或者是S4.1(a)所提供的特定信息另有规定,否则包含在S4.1.1(b)中的信息,根据轮胎规格、结构、和/或用途对轮胎和轮辋总体归类的出版物中所提供的信息,将被认为是是轮胎制造商根据S4.1条的规定提供的。
S5.一般要求[保留]
S5.5轮胎标记除了从S5.5(a)条到(h)条的规定以外,每条胎必须在每边的胎侧上标注S5.5中从(a)到(d)的内容。并且在一边的胎侧上,根据该标准S7的列表标注S5.5中从(e)条到(h)条的内容。除非轮胎的最大断面宽所在的区域正位于不多于从胎圈到胎肩的距离的1/4的地方,否则,至少在一边的胎侧上,标记的位置应位于最大断面宽和胎圈之间。如果最大断面宽度正
好处于上述的位置,那么至少在一边的胎侧上,标记的位置应位于胎圈和胎圈到胎肩距离的一半的分割点之间。标记所用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少于0.078英寸,凸出或凹陷于轮胎表面不得少于0.015英寸。
(a)DOT 标记该标记是认证该轮胎符合联邦机动车现行安全标准(b)在S4.1.1中指出的在文件和出版物中列举出来的轮胎规格标示。
(c)根据该标准S5.5.4和S5.5.6条款的限制,可允许的最大充气内压值。
(d)最大额定负荷值
(e)帘布中帘线所用材料的通用名称(包括胎侧和胎面区域)
(f)胎侧部分的实际层级数,如果有不同,那么胎面区域的实际层级数也需标注出来。
(g)“无内胎”或“有内胎”
(h)如果轮胎是子午胎,标记“子午胎”
S5.5.1 轮胎认证号
(a)于2009年九月一号以前生产的轮胎。每一条胎必须根据49CFR574部分的要求,在预计朝外的胎侧边标注轮胎
认证号。除了翻新轮胎之外,在轮胎的另一侧,须标注
轮胎认证号或者是不完全的轮胎认证号,不完全的轮胎
认证号是指包含有全部的认证数字,但是不含有日期代
码和根据生产商的意愿,可进行选择的其他代码的认证
号。
(b)于2009年九月一号或之后生产的轮胎,每一条胎必须根据49CFR574部分的要求,在预计朝外的胎侧边标注轮
胎认证号。除了翻新轮胎之外,在轮胎的另一侧,须标
注轮胎认证号或者是不完全的轮胎认证号,不完全的轮
胎认证号是指包含有全部的认证数字,但是不含有日期
代码和根据生产商的意愿,可进行选择的其他代码的认
证号。除了翻新轮胎之外,如果一条胎没有预计朝外的
胎侧,那么必须在一边的胎侧上根据49CFR574部分的
要求,标注轮胎认证号。在轮胎的另一边的胎侧上,标
注轮胎认证号或者是不完全的轮胎认证号,不完全的轮
胎认证号是指包含有全部的认证数字,但是不含有日期
代码和根据生产商的意愿,可进行选择的其他代码的认
证号。
S5.5.2【保留】
S5.5.3每条胎都需标准生产商的名字、品牌名及由在49CFR574部分指定并派给生产商的号码。
S5.5.4对于轿车胎而言,如果一条轮胎的最大充气内压值为240、280、290、300、330、340、350或者390千帕,那么:
(a)根据S5.5(c)所标注的最大充气内压值后面,必须跟着与下一个高一点的整数近似相等的psi值,并将其括在圆括号内。(b)根据S5.5(d)的要求以千克为单位标注的最大额定负荷值后
面,必须跟着与最接近的整数近似相等的,以磅为单位的额定负荷值,并将其括在圆括号内。
S5.5.5如果一条胎的最大充气内压值为420kPa(60psi),那么必须以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低于1/2英寸,将“充气至60psi”或者“充气至420kPa(60psi)”的字样,永久性的浇铸在两边胎侧的内部或外部。这些字样必须处在轮胎胎肩和胎圈之间适当的位置上,并且,不能被根据本标准或者110号标准(本部分的节段571.110)所设计的,用于此条胎的任何轮辋的轮缘所遮盖住。
S5.5.6对于轻卡胎而言,其显示的最大可允许充气内压值,必须是与在节段571.139中S4.1.1(b)条的出版物中所指定的该规格的轮胎的最大负荷值匹配的充气内压值。根据生产商的自由选择,显示的充气内压值可比与指定最大负荷值所匹配的内压值大10psi(69kPa).
S6. 测试程序,条件和性能要求[保留]
S7.轮胎标记分阶段引入程序表
S7.1于2005年九月一号之后,2006年九月一号以前生产的轮胎。对于上述批次的轮胎,符合该标准S4, S5.5, S5.5.1, S5.5.2, S5.5.3, S5.5.4, S5.5.5和S5.5.6条款的轮胎数目不得少于生产商这一时期所生产的轮胎数目的40%。
S7.2 于2006年九月一号或之后,2007年九月一号之前生产的轮胎。对于上述批次的轮胎,符合该标准S4, S5.5, S5.5.1, S5.5.2, S5.5.3, S5.5.4, S5.5.5和S5.5.6条款的轮胎数目不得少于生产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