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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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项目融资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4、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6、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7、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8、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9、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10、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11、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
13、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二、单选题1、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A关联中介机构B独立中介机构C关联金融机构D独立金融机构答案:B2、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考虑()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框架内看项目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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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除和缝瞀期凰除 ,制定合理 的融资 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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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建 毅 、经瞀或融资 的既有企事 柴法人 ; 收入 、福贴收入或其 他收入 ,一般不具借其 他遐款 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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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 目融资 面哺的凰 除
下 贷款 的遗 本付息完 全依靠项 目的经营效益 ,贷款银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d915f8a8bd63186bcebbca1.png)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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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
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 资; ➢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 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 既有企事业法人; ➢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 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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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二)从借款人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两点: 首先,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其次,出于风险隔离或便于管理 和融资的考虑,项目发起人一般来说都是为新项目而专门组建的 新法人,但也有的项目是以既有法人进行实施的。 (三)从还款来源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重点关注 融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项目融资是否能按时收回只取决于项目 本身的成败,这也是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本质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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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 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 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 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 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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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 用本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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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预测1、问答题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如何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江南博哥)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填空题贷款融资一般有三个渠道:商业银行贷款、()、()。
正确答案:辛迪加贷款;出口信贷及多边金融机构贷款3、问答题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4、多选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等相关政策A、产业B、土地C、环保D、投资管理正确答案:A, B, C, D5、单选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评估项目风险时应当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技术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A.市场可行性B.财务可行性C.会计可行性D.风险可行性正确答案:B6、问答题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否明确提出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正确答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
7、问答题《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关系?正确答案: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立法依据之一。
8、填空题信托基金结构的优点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现金流的控制比较容易。
考试题库: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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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库: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一、单项选择题1.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评估项目风险时应当以(A)为核心。
A.偿债能力分析 B.政策变化分析C.市场波动分析 D.经营期风险分析2.《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C),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B.确认50%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C.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D.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1月内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3.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A)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多个4.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D)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A.市场风险 B.法律风险 C.信用风险 D.建设期风险5.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A)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A.财务顾问 B.融资顾问 C.现金管理 D.账户管理6.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D)方式。
A.组合贷款 B.委托贷款 C.抵押贷款 D.银团贷款7.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C)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A.风险管理能力 B.社会声誉 C.偿债能力8.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A)。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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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什么?有什么用处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项目融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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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得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就是指符合以下特征得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就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她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得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就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得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得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得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她收入,一般不具备其她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得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得专业人员,建立完善得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得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与监理等方面得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与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与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得建设期风险与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与其她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与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得影响,审慎预测项目得未来收益与现金流。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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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对项目融资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我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项目融资,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操作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欺诈、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四)借款人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项目基本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二)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七)项目其他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得到落实;(八)申请外汇项目贷款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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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是企业通过向外部融资方(如投资者、银行等)获取资金
来支持项目实施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些项目融资的业务指引:
1. 项目评估和策划:在寻求融资之前,企业应进行项目评估和策划,包括市场分析、竞争分析、风险评估等,以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
2. 制定融资方案: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预计回报和风险等因素,
制定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可以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形式。
3. 定位融资对象: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和所需资金等要求,选择
合适的融资对象,如投资者、银行、基金等。
4. 准备融资材料:准备融资申请所需的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
报表、市场调研报告等。
这些材料应清晰地阐述项目的商业模式、
市场前景、风险控制措施等。
5. 融资谈判和协议签订:与潜在融资方进行谈判,包括资金投入、
股权比例、利率等方面的议价。
最终达成一致后,签订融资协议。
6. 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后,按照融资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根据要求进行监管和报告。
7. 还款和回报:按照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并根据协
议约定的条件实现回报,如股东权益增值、利息支付等。
8. 风险管理:融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风险管理,避免出现严重的
风险和损失。
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措施
来管理风险。
以上是项目融资业务的一般指引,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项目
的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融资市场的变化、了解最新的融资工具和政策,以获得更好的融资机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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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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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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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2.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监会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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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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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这里给大家整理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最新中国银监会三法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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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八条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中国银监会三法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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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最新《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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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解析1、《指引》的重点内容《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
在吸收借鉴新资本协议对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
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
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
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
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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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益为贷款设定担保,并能够按照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要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操纵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
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有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能够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贷款人能够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咨询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治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操纵、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操纵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治理和操纵,必要时能够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能够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筑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淌显现专门时,应当及时查明缘故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连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形,按照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判,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操纵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显现可能阻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纳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点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