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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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情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债券一级市场随着发行规模的日益扩大,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调控模式转变的过程,其作为资源配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日益加强。从发行规模来看,作为准国债性质的央行票据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是政府债券,再次是金融债券。
中国债券二级市场形成了“两个类型、四个场所”的结构体系。两个类型是指债券交易市场分为名义上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前者的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后者的参与者限定为个人,属于场外债券零售市场,是场内批发市场的延伸。
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台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跨市场发行的国债和企业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转托管。目前,跨市场转托管的速度为T+1。
图1 我国债券市场框架简图
我国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四种。
央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地方政府债: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
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几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特种金融债: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普通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相关交易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债: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与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我国有关机构如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发行的借款凭证。该类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期限一般为5-10年。我国的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为7-270天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