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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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G牌”酒厂采用不正当评比方式的非权威部门评比结果,以偏概全的说法及结论,不仅对自己的产品作了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而且诋毁了其它两大名牌酒的商品信誉。

2.该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其它两大名牌酒的不实宣传,如果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如果因其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使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承担赔偿责任;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不成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

2.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案例四: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是老牌企业,乙

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电视台做了广告:称本市其它饮料均为甲厂仿造品,与本厂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区别,因为本厂A牌饮料有保健功能,并提请消费者谨防上当。广告播出后,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局反映,要求处理。

问题: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工商局应如何处理?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局应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广告,向乙厂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乙厂的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

案例五:

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

问题:请问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要点:

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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