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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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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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3.2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于2020年3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部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以下是标准的详细内容。

1.总则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确保项目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2.术语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评定和管理的活动。

监理工程师: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理报告的编制。

监理员:指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住宅工程: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指不属于住宅工程的公共建筑工程。

3.基本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

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每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住宅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一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两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三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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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
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主要为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推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1. 监理人员基本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工程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专业配备: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监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3. 人员数量: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人员数量,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 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职业能力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5. 工作职责:监理人员应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6. 现场管理: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7. 协调沟通:监理人员应积极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8. 文档管理: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档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9. 持续改进:监理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监理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指南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

附件1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备注: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

附属专业(水、暖、电)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监理项目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

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3、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

附件2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各1份,监理单位2份,其中1份交现场监理机构备查。

附件3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2、进冀负责人;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4、法人委托书与被委托人;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原件);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证明(原件);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市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12、招标公告或邀标书(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积、工程造价)。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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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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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
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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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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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
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每天多一点点的努力,不为别的,只为了日后能够多一些选择,选择云卷云舒的小日子,选择自己喜欢的人。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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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引言
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高素质、高技能的领域,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建筑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是必要的。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筑监理机构在职人员的配备。

人员配置标准
监理工程师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不同职责分级进行配备,其中:
- 一级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度较高时,至少配置1人;
- 二级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规模较小或工程复杂度较低时,至少配置1人。

监理员
根据监理员的专业技能进行配备,其中:
- 结构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结构类型配备;
- 土建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土建类型配备;
- 安装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安装类型配备;
- 其他类型监理员:按照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特殊类型进行配备。

检测人员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酌情配备,其中:
- 工程验收时需要的相关检测人员按照工程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
- 其他特殊要求的检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备。

过渡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试行期满后,按照
实际效果进行调整修订。

结论
本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加强建筑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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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参考)一、住宅为主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二、住宅小区工程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三、工业厂房建筑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1、表中所列监理员人数为工民建或相关专业且为常驻工地人员。

2、表中的缩写“总监”: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监理员”:取得省监理员从业能力证书人员。

3、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在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在多于三项委托监理工程上兼职,下列项目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1)政府重点工程;(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位工程;(3)24米跨度以上,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4)单位工程数量超过三个,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5)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

4、表中未给出的其它工程(含12万平米以上,单体8万平米以上的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最低标准,按工程投资规模M确定:M≥500万元,不少于1人; 500万元<M≤1000万元,不少于2人;2000万元<M≤5000万元,不少于4人; 1000万元<M≤2000万元,不少于3人;5000万元<M≤10000万元,不少于5人;M>10000万元,不少于6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0万元,增加监理员1人;每增加10000万元,需加派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5、开工准备、工程收尾阶段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6、配套专业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安排驻现场工作时间。

7、上述标准中工程监理工期确定为:多层住宅一年;小高层住宅1.5年;高层住宅2年;单层轻钢工业厂房1年;多层公建及多层框架厂房1年;高层公建2年;市政及其他工程规定的投资额度为年度投资额。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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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工程已完工的,本工程监理人员除总监外均可按规定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监理人员;监理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后,总监可在其它监理项目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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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2021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2021
4.1 一般规定........................................................................................................................... 4 4.2 城市道路工程 .................................................................................................................. 4 4.3 给水排水工程 .................................................................................................................. 4 4.4 燃气热力工程 .................................................................................................................. 4 4.5 垃圾处理工程 .................................................................................................................. 6 4.6 地铁轻轨工程 .................................................................................................................. 6 4.7 风景园林工程 .................................................................................................................. 7 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9 5.3 其 他 ..............................................................................................................................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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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2术语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3.0.2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

3.0.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4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

本标准中只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

3.0.5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0.6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1)”统一表示。

3.0.7本标准为工程监理单位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高峰期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基本人数。

工程监理单位宜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

3.0.8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手段牟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0.9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的,未计入本标准。

若需配置人员,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0.10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

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3.0.11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3.0.1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3.0.13本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

3.0.14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一般规定4.1.1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Ⅰ)和一般公共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4.1.2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2住宅工程4.2.1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 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1总建筑面积(M:平方米)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M≤60000单栋(1) 1 0~1 2~3 多栋(1) 1 0~2 2~460000<M≤120000(1)1~2 2~3 4~6 120000<M≤200000 1 2~3 3~5 6~9 200000<M≤300000 1 3~6 5~8 9~15 300000<M≤500000 1 6~9 8~12 15~22 500000<M≤800000 1 9~12 12~16 22~29800000<M 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m2,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4.3.1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4.3.2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 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Ⅰ)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2工程概算投资额(N:万元)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4 6~8 30000<N≤60000 1 3~5 4~5 8~11 60000<N≤100000 1 5~6 5~9 11~16100000<N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1.5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4.4.1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人员配置见表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3工程概算投资额(N:万元)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N≤3000(1) 1 0~1 2~3 3000<N≤5000(1) 1 1~2 3~4 5000<N≤10000(1) 1~2 2~3 4~6 10000<N≤30000(1)2~3 3 6~7 30000<N≤60000 1 3~4 3~5 7~10 60000<N≤100000 1 4~6 5~8 10~15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 2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加监理员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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