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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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

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二)检查时间;(三)检查场所;(四)检查情况;(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模板】

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模板】

XX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XX水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七条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

第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

执法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2023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中所有的行为过程记录。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法律依据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记录主体执法行为的记录主体应当是执法人员和目击者。

第五条记录内容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信息;(二)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由、依据;(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抽样取证、现场笔录等相关情况;(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果及处理决定;(五)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争议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记录程序第七条记录原则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记录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亲自或者现场目击者进行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条记录保存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应当保存在执法机关设立的专门档案室内,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记录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但保护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监督与控制第十一条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应当纳入执法监督机制,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执法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终身有效性。

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执法机关领导同意后执行。

注:此为虚构范本,如需根据具体需要进行修改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个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参考内容: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制度的目标是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范围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所有涉及人员和部门。

2. 记录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情况、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听证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情况等。

3. 记录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记录、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要求记录完整、准确、真实。

4. 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在行政执法活动的现场或者相关地点进行记录。

5. 记录的保存和归档:记录应当进行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当进行编号和标注,并严格保密。

6. 记录的检查和审批:记录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批,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 记录的披露和公示:对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可以进行披露和公示,以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8. 记录的使用: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结果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查和监督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1. 全过程记录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依据和保障。

- 为监督机构和被执法对象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检查、处罚、调查取证等。

3. 记录内容- 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五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五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部门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证据以及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二、记录的内容和方式1.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任务等;2.执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法计划、调查取证等;3.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询问等;4.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过程,包括调取相关证据、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5.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和措施,包括是否使用武器或强制措施等;6.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间、地点等;7.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法律援助情况,包括是否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通知家属等;8.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反馈和投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不满、建议和投诉等;9.执法后的处理和文书制作,包括是否立案、对案件的审查、处罚决定等;10.其他与执法过程相关的重要信息。

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三、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1.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和证据。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执法行为受到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相关记录进行维权和申诉。

2.作为执法部门能力和水平的评估和监督依据。

通过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3.提供依据和证据供法律程序使用。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提供执法活动的全面、详细的证据和依据,用于法律程序的进行,如案件的审理、证据的查证等。

4.增加执法公正、透明度和权威性。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使执法活动具有更高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执法过程和情况,增强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保存记录内容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保障执法公正、透明,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意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目的: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制度框架,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操作,减少执法失误,提高执法水平,保护执法人员个人和单位的权益。

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包括:1. 执法行为的全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开始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参与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如询问和了解当事人情况、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等。

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包括文字描述、照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2. 证据保全记录:对涉及案件的物证、证据、现场状况进行记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记录过程中要标注好时间、地点,保证证据链不中断。

3.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记录:记录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查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执法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情况,包括口头沟通、书面通知、告知执法结果等,以确保执法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施方法:为了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需要以下方法和措施:1.培训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全面记录。

2.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给予执法人员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以记录执法过程中的口头沟通和实际操作。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由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区医疗保障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记录方式】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使用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

第五条【音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1.现场检查。

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起至离开现场结束为止,使用音视频进行全程记录。

2.文书送达。

要求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即当事人面貌为准。

3.听取陈述、申辩。

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执法现场调查过程提出口头陈述申辩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4.听证。

要求听证过程,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5.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需要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电子数据】行政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

第七条【管理制度】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纳入单位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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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水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水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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