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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摘要」本文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则、分类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了详尽介绍,为构筑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依据。
「关键词」法国,时效,取得时效,普通时效,短期时效,权利证书,时效利益时效制度是建立和稳定财产流转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这一制度无法解决财产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所有权)归属问题,故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为此,借鉴外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十分必要。
在这一方面,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取得时效的本质和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这一规定对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相对的规定。
取得时效(I‘usucapion ou prescription acquisitive )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占有持续到一定期间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当代学者马洛里(Ph.Malaurie)指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prescription extinctive)两种制度均基于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法律效果,但时间经过本身即一定期间的届满并不可能单独引起权利的得失,除时间的经过外,还必须存在债权人的不行为(消灭时效),或同时存在真正所有权人的不行为及希望通过时效而获得所有权的自主占有人(取得时效)。
[1]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动产提供了同样有效的适用条件和一般原则。
但在善意占有有形动产的情形下,善意占有人通过“即时取得”(acpuis instantanemen)即可取得其所有权。
因此,以占有达一定期间为条件的取得时效,只有可能适用于恶意占有有形动产及经注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等),而不适用于其他有形财产。
然而,由于一些须经注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只有通过公开的登记注册方能取得,故取得时效对之不能适用;而动产恶意占有人在30年后对动产的取得更多地是基于消灭时效(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消灭)而非取得时效(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占有人持续其占有已达30年时,其对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自所有人丧失占有之日起算),〔2 〕故取得时效仍对之不能适用。
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 , 王仕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职员关键词: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物权立法/民法典内容提要: 取得时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有其价值,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
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及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现也已成为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共识。
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案)第一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堪称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该草案在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取得时效的起算等方面也不乏创新之处。
但取得实效究竟应规定于民法总则编还是宜规定于物权编,值得推敲;民法草案中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仍显粗陋,在诸如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处理、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之规定等诸多方面,也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
本文拟对取得时效在民法或物权法中的定位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梳理,对民法草案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取得时效制度的建议条文。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及其在物权立法中的定位(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事实胜于权利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达法定期间,从而取得该权利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建立时效取得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论文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
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
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论文关键词时效时效取得波斯纳原理诉讼时效即时取得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取得实效制度作为一种极古老的法律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其最初的出现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形式而设立的。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为了鼓励平民占有他人土地,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的最大发展,早在《十二铜表法》以前,古罗马便已经出现了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两年,视商品性质而定。
虽然在具体要件上仍与现代时效取得制度有所出入,但已具备了时效取得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持续占有之事实状态。
而目前可查的对于时效取得的成文法规定始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之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人,外国人不得使用。
自此以降,时效取得制度始得在罗马法传统国家中成为一项正式规则。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上,虽然各自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盖因继受罗马法之影响,在时效制度的设计上虽有技术性的区别,却无观念性的分歧,纷纷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时效取得制度。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采纳时效为规定所有权的方法。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簿时,如此项登记已达三十年,而且此人取得对土地的自主占有时,此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
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摘要:民事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了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其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独特之处,并且在我国确立该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否定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设立该制度会刺激无权占有人私占公共财产,与我国道德原则相悖;其二,在我国已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前提下,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已经非常狭窄;其三,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闲少产生闲置社会物质资源的情况,并且,要举证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十分困难。
因此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无需建立时效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一、取得时效制度之理论基础对于取得时效制度不能仅从表面含义去理解,首先,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诉讼时效,作为近现代民法中的时效制度,乃为”权利消减”之制度,即在时效期间完成后,非权利人取得权利,义务人免除义务。
①两类时效制度本身都包含了反道德性,都使得法律看起来似乎在鼓励掠夺和不诚行为。
那么,仅肯定诉讼时效的价值,而否定取得时效,似乎不合理。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不能仅从保护占有人利益的角度,也应注重权利人一方。
有学者提出”恶意失权”理论,强调权利人明知或应知有权利而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从而使其丧失权利。
②取得时效制度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在诸种价值之间进行衡平,以惩戒在权利上睡眠的”恶意”权利人,从而赋予占有人权利。
另一方面,也能督促权利人关注自己财产的适用状况,促使其物尽其用。
最后,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的法律构成,这也体现了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所做制度上的设计。
二、取得时效制度之独特性(一)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这两类时效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取得时效重新确立了产权归属,消灭时效使得义务人仅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永久抗辩权而非获得实体权利。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摘要: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2,而通过对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关于时效制度的设想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02-01一、引言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
3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行使权利的意思,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叫占有时效。
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规定有诉讼时效。
分析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确立问题(一)取得时效的历史一般认为,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民法都规定了两种时效,但是也有的国家取消了取得时效。
也有的国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进行了变更和限制。
(二)取得时效的具体内容1.取得时效的要件各国民法针对不同的取得时效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笔者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占有人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再者在特殊情况之下需要善意且无过失5。
客观要件之一是占有人要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之二是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
62.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仅限于所有权,而后各国对于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的范围大多有所扩张,所有权及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可以适用。
取得权利的物的范围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人依法可以取得权利的物,流通物,须为他主财产,遗失物、盗窃物,遗产。
73.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效力在于占有人获得对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取得的权利与占有意思相应的权利。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作者:寇枫阳陈星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5期一、国内外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现状1.国内取得时效的现状建国以来的系列法律中均由诉讼时效,而没有取得时效。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仍未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法理论逐渐摆脱意识形态束缚,更加开放,逐渐与世界理论前沿接轨,取得时效理论研究十分火热,对于相关立法的要求呼声也十分高涨。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却不见踪影,2017年《民法总则》仍未有规定。
2.大陆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以罗马法为蓝本,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精髓,将取得时效列于所有权取得一章中,但主要限于动产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还有关于他物权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利取得时效的准用性规定。
法国民法典不像上述国家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而是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一起归于物权编。
虽有立法体例的差别,但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包括自主占有、共开占有、和平占有、持续占有。
3.英美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英美法系民法虽无取得时效的概念,但综合相关司法判例,有“反占有”的规定。
其类似于大陆法系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占有,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物权请求权等救济,就会丧失所有权,占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
但与大陆法系的时效制度不同的是,并未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做出区分。
反占有不仅可以以动产为客体,还包括土地。
其构成要件规定和大陆法系的规定并无很大差别。
二、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完善民法时效制度,促进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法中仅有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仅针对债权请求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债权,就丧失胜诉权。
但实体权利尚存,只是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针对物权请求权的取得时效并没有规定,这就使民法两大体系——物权和债权的制度很不平衡,对物权人和债权人的保护不平衡。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关键词:取得时效不动产动产确立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取得时效有其适用价值,且取得时效不能为其他法规所代替,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重大现实意义。
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是,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时效制度这个已被发展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在我国民法上予以确认。
本文从取得时效有适用价值,无法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粗浅地探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实时状态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我们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它们共同组成了时效制度。
而其中,取得时效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关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断。
否定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个观点:一为时效取得无适用的余地。
理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可以依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来解决,无需取得时效;对动产而言,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二为时效取得制度违背社会主义观念。
理由是: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应为社会主义服务。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道德观念不仅无法再时效取得制度中得到体现,并且其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精神。
但是,我不认同我国不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为法国民众的财产权利提供了保护,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法国民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用以限制权利主张的时间和范围,确保权利主张的时效性,并规范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手续。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目的取得时效是指一种限制权利主张时间的法律规定,它限定了权利主张的时间和范围,使得权利主张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则其权利便不再存在或失去效力。
在法国民法中,取得时效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主张的时效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防止权利主张者滥用权利。
二、取得时效的限制1. 法定设定的取得时效期限法国民法规定了一些权利主张须在法定设定的时限之内行使。
其中权利主张的期限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变更。
2. 合同设定的取得时效期限在一些合同中,还可能会规定双方对于权利主张的期限,并且规定的时间一般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内或之外,但不能超过法定取得时效的期限。
3. 自然的取得时效一些权利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官方期限,但是,权利主张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才能保证权利有效。
此类时效一般是由自然原因或因人为原因导致的。
三、取得时效的效力和失效取得时效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因此,权利主张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主张者的权利将失效。
一旦取得时效期限到期,权利主张者便失去了权利主张的资格。
总之,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为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保障权利主张者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权利主张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其权利将失效,因此,法律尤其强调取得时效的时效性,强调权利主张者必须尽快行使其权利。
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杨佳红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关键词: 物权立法/确立/时效取得内容提要: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
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一、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命运在我国近现代民事立法史上,时效取得制度几度沉浮、命运坎坷。
1911年作为清末法制变革图强重要成果的《大清民律草案》率先在我国近现代民事立法上确立了时效取得制度,将其规定于第一编总则第七章“时效”之中,包括通则、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只是其还没来得及颁行,便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成为历史文献。
1931年全部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物权编第二章“所有权”中对时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得明确予以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典》更名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仅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生效。
从此,这一制度在我国大陆民事立法中便变幻莫测。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制定过程中,民法学界曾对之展开讨论,但鉴于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否定意见仍占绝对优势,因此仅有诉讼时效制度而无时效取得制度。
此后,随着民法研究的深入和独立性,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伴随着物权理论的成熟,时效取得成为几无争议的物权法制度,为学者所广泛赞同,在两部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中,均在“所有权”一章中有详细规定。
[1]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2005年7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中,时效取得制度却消失得无影无踪。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本文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确定财产归属;发挥财产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
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
标签: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功能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期间之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理论将时效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立法最早见十二铜表法。
该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是2年,其他物件为1年。
2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 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理论上对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一直有争议。
有人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有可能为抢占公物提供法律空隙,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实质相抵触;也有人认为,取得时效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似无存在的必要。
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及,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维护可得到保障;对于动产物权,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已足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而对于动产的恶意取得,则应视为侵权行为,应由消灭时效加以调整。
因此规定取得时效在实践中没有多少意义。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对后世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引人注意的是,消灭时效较快地被各国民事法律所接受,而取得时效被采用,则费了些曲折。
资产主义初期,按照“私权神圣”观念,所有权在时空上不受限制,取得时效因而显得与“绝对所有权”格格不入。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民法论文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前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代,当今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决定了在价值的取舍上,整个社会都是选择以效率为先。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是强调对资源、对物的有效利用,而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
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遂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罗马法上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法制度。
①但我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不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18。
仅被大量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被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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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这个是必须要规定好的,因为为了节省工作的时间提高工作的效率,对于时效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时效的规定拥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取得时效规定的内容很多人都有不理解的地方。
小编今天就详细的给大家讲解一些这个内容
一、民法总则取得时效规定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被提交审议,民法典编纂的关键性性一步正式迈开.时效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并在时效制度中首次规定”取得时效”以期达到时效制度的体系完善、内部规则协调、逻辑自洽等.取得时效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起到重要作用,一是维护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三是节约司法资源,尽量的减少耗时耗力的举证以及调查取证等.就民法总则时效制度而言,规定取得时效意义深远.
二、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
《民法总则》法条精解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一)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一)论文摘要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自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法学界因此就其各项制度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探讨。
本文回顾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情况,初步归纳了法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不同观点,指出我国未建立取得时效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设想。
论文着重从建立有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入手,论证了建立有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可行性、科学性和道德性,阐明了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沿革争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道德性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自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后,对于促进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法通则》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等也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不能充分发挥时效制度的作用。
为此,在《物权法》草案公布讨论之际,笔者就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一、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沿革概况1、国外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所谓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取得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2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称“取得时效”,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为10年或20年,称“长期时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为必要;此外,还有“最长时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如遗失物、失窃物,可不须有正当原因,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经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财产,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doc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摘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并已于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仅就取得时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有应当肯定之处,亦有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笔者从编排体例、适用范围及效力、适用要件等方面对《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取得时效立法思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规定于古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构成了时效制度的两项基本内容,其中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请求公力救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的消灭。
而取得时效则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①。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无法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并经历合作社、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特殊历史时期,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可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并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法律学界的几经努力下,我国《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已于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草案》采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②,下就《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发表几点浅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部分还是规定在物权编的问题。
《草案》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列为两节,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时效”部分。
对此,有学者持反对意见。
试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法学专业学生方秋萍指导老师付坚强摘要:取得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这一法律效果体现为原权利人丧失权利而占有人取得权利。
它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的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而作出的选择。
在这里时间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乃是法律希望以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本文从取得时效的概念、制度价值、构成要件和立法体例四个方面入手,试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价值;构成要件;立法体例On the Establishment of Negative Prescription SystemIn China’s Civi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Fang QiupingTutor Fu JianqiangAbstract: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s that when a fact undergoes a period of time, a legal result take place. The result means that the original owner lost the ownership and the possessor gains it. After balancing usufructuary interest and interest of ownership and comparing private interest with social order, the legal system was chosen so as to cure inconvenience and perplexity in social life caused by the flaw of right by means of time .The text from the concept, the value, the style and the important item of the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key words: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Value;Important Item;Style时效制度起源于古代的罗马法,是传统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民法需要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 龙斯荣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29-33页
主题词: 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我国民法;消灭时效;社会主义法制;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状态
摘要: <正> 为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加强内外经济交流,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完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及早制定和公布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包括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在内的时效制度。
我国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消灭时效制度,意见是肯定的,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是否。
试论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试论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谢玉美
【期刊名称】《南昌高专学报》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学术界存有争议.本文考察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的立法体例,并对取得时效独有的价值功能进行阐释,在取得时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表明其的不可替代性,最后简述了其的构成要件.
【总页数】4页(P9-11,16)
【作者】谢玉美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1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 [J], 何淼
2.取得时效制度立法设计——兼评《民法草案》对取得时效制度之规定 [J], 娄仲俊
3.取得时效制度存废论——兼评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缺失与构建 [J], 沈永敏
4.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
构想 [J], 赖薇薇
5.试论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J], 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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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时效制度。
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经过一定时间后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为标准,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民法通则》上没有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具体划分,仅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二年)未主张权利,即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但仅有诉讼时效的时效制度是不完备的,而且造成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有这样一个案例:周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结婚时,周父按当地风俗新建了三间瓦房让他们居住,既未言明是赠予,也未明确是借用。
1998年,王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因为周某与其父系直系血亲关系,王某难以提供房屋是赠予的证据。
但这个房屋已被原、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达11年之久。
周父也一直未主张权利,能否将房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审判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如果法律上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个问题将很容易解决。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无论从完善法律还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都很有必要:
1、能够同其他法律制度相适应。
民法上已经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义务人因时效而取得的利益、权利、占有关系,
法律上并未明确肯定,仍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此财产能否继承、转让、买卖、过户仍是疑问。
即一方面否定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又未肯定义务人对此享有权利,法律上出现一个真空。
另外,认定财产无主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也要求有取得时效制度与之相配套,以确定无主财产及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占有关系。
2、有利于稳定民事流转关系,设立取得时效,不是为了惩罚权利人,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尊重既成事实,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事实状态。
这种事实状态又会产生一系列的事实关系。
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就会缺乏民事流转的安全感,产生混乱。
设立取得时效,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时间过长法院查证困难。
3、设立取得时效不会助长非法占有,也不违背拾金不昧等优良风俗。
取得时效是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它应当具备四个条件:①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基于合同的占有,如承租、保管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
②善意占有,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也无责任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③公开占有,对占有的事实不加隐瞒,对外公开,如盗窃的财物就不存在取得时效的问题;④和平占有,不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占有;⑤达到法定的期间。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侵占遗忘物一般都不是公开占有,都未满法定时间,侵占遗忘物而且不属于善意占有,因此设立取得时效并
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就如设立诉讼时效并不会鼓励义务人逃债一样。
前苏联的学者否定取得时效的合理性,认为即使公然、和平方式上的占有也违反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在立法上也仅确认诉讼时效制度。
但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在法律上确认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则应与诉讼时效的期限相一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