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小税种总结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小税种总结
《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探讨
2010级民商法张芳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早在罗马法就已有规定,《十二铜表法》第12条第2项规定,家子因不法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家父应负赔偿责任;家父亦可将家子交予受害人而免责。1其实这里所提及的家父也是现代民法中监护人这一称谓的前身。罗马法以后,各国民法对监护人责任均有规定。监护人之所以要承担这种监护责任,在于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可能通过日常的教育、管理来减少和避免此等损害的发生。2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条有关监护人义务的规定是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基础,因此随后便有让监护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民法通则》133条。对于《民法通则》第133条,学界有不少批判的声音,但2004年颁面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32条基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第29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吴高盛,邢宝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第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监护人责任的框架,本文认为这一规定有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确有探讨的必要。
一、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