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合集下载

深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变更(正确)

深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变更(正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一、许可内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三、许可条件1、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不需要备案登记的范围。

四、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并采用网上登记的方式五、申请材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成立时申请备案登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1、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7、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时申请备案登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2、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网上填报后打印)3、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经营者英文名称外)须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企业变更事项查询单。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6、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办理(领证)人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网上填报变更申请表时,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未发生变更的内容栏目不要填写。

2020年(项目管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版)

2020年(项目管理)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版)
262
肥料制造
3790
3160
263
农药制造
3580
2980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3890
3710
265
合成材料制造
4290
3580
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4290
3580
267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4290
3580
27
医药制造业
271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6510
5430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9030
表4容积率控制标准22
表5地均纳税额标准28
表6成长率标准30
表7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32
附件1:控制标准应用说明32
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35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
一、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跨越,推动城市成功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审查和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地均纳税额、成长率和土地弹性出让年限七项指标构成。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不列入本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十三五”工商类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05号)、《广东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6〕9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节能减排办〔2017〕3号),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在节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企业能源消费现状,“十三五”期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商贸饭店类企业列为我市“十三五”重点用能单位。

为保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三五”期间不对企业名单作调整,企业关停并转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区经促(服)局协同统计部门核定后报市经贸信息委,由市经贸信息委上报省经信委备案。

二、工作要求(一)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及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

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十三五”节能量目标,各企业应将节能量目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员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将节能目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十三五”期间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动态备案管理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及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所在辖区经促(服)局备案,经市经贸信息委核定后上报省经信委。

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七月目录前言 (1)1.工业园区分类及产业发展 (1)1.1工业园区的分类 (1)1.1.1按工业园区的管理关系分类 (1)1.1.2按工业园区发展历程分类 (1)1.1.3按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分类 (2)1.1.4按工业园区的用地类别分类 (2)1.2工业园区的产业导向 (3)1.3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准则 (3)1.3.1一般规划准则 (3)1.3.2新型产业园区规划准则 (4)1.3.3一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5)1.3.4二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5)2.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6)2.1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6)2.2土地产出率标准 (9)2.3产值能耗标准 (9)2.4容积率控制标准 (11)2.5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 (12)2.6绿化建设 (13)2.6.1一般规划原则 (13)2.7建筑退线、间距、密度管理 (15)2.7.1建筑退线 (15)2.7.2建筑间距 (16)2.7.3建筑密度 (16)2.8工业园区内部空间 (16)3.工业园区建筑形态准则 (17)4.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 (18)4.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8)4.1.1光纤宽带驻地网 (18)4.1.2移动通信和无线局域网 (19)4.1.3通信机房 (19)4.1.4信息化管理中心 (20)4.2智能感知系统建设 (20)4.2.1环境监控系统 (20)4.2.2能源监控系统 (21)4.2.3智能交通系统 (21)4.2.4安防控制系统 (21)4.2.5智能卡管理系统 (22)4.2.6楼宇自控系统 (22)4.2.7信息发布系统 (22)4.2.8紧急广播系统 (23)4.3公共服务平台 (23)4.3.1公共信息服务 (23)4.3.2电子政务服务 (23)4.3.3信息安全保障 (24)4.3.4生活信息服务 (24)4.3.5园区管理平台 (24)5.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5)5.1供水系统建设 (25)5.2排水和防汛设施建设 (26)5.3供电系统建设 (27)5.4供热系统建设 (28)5.5燃气系统建设 (29)5.6环卫系统建设 (30)5.7消防设施建设 (31)5.8道路建设 (31)5.8.1一般规划原则 (31)5.8.2道路 (32)5.8.3转弯半径 (33)5.8.4停车场 (33)6.工业园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3)6.1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3)6.2中介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4)6.2.1金融服务 (34)6.2.2人才服务 (35)6.2.3技术创新服务 (35)6.2.4市场营销服务 (36)6.2.5其它专业服务 (36)6.3行政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7)附录规范性引用文件 (38)前言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国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的需要,实现新期深圳市的产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利用工业园区用地,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度重大工业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度重大工业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度重大工业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征集2018年度重大工业项目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8〕116号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经贸局,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5号)中我委需结合市产业发展重点和热点,制定并发布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申请指南的要求,现将2018年度我市重大工业项目征集、入库、上报、发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入库条件(一)申请入库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法人,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二)申请入库项目须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鼓励类、允许类的要求;(三)申请入库项目的投资额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其中,储备和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需具备符合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条件;(四)申请入库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应在10亿元以上或单一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应在2亿元以上。

二、申请入库方式申请入库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具体方式如下:项目单位自行登录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系统主动填报,网址/,首次填报企业需首先点击注册,注册账号为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完成后即可开始填报企业和项目建设信息。

三、入库申请时间常年受理项目单位的入库申请,但2018年度提请市政府认定并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项目的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18日。

四、其他事项我委将从入库项目中分批将在建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纳入并发布《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来文编号 G[2013]0259原文件号深经贸信息党委字〔2013〕10号来文日期 2013-7-31来文单位 委群众路线活动领导小组紧急程度 平件 办文时限 2013-08-31 密 级 普通 是否归档 销毁归档类别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日程安排表》的通知送出日期 姓名/处室 返回日期 送出日期 姓名/处室 返回日期拟 办 意 见 [秘书处][陈华平]:请全处阅,请慧婷认真组织支部学习活动。

[2013-07-31 16:41] [沙保中心][白晓明]:己阅。

[2013-07-31 16:42][秘书处][李晓燕]:已阅。

[2013-07-31 16:45][秘书处][刘建峰]:已阅。

[2013-07-31 16:45][{[<部门>]}][李力军代理袁晓方]:全处阅.[2013-07-31 16:54][秘书处][胡芸]:已阅[2013-07-31 16:57][工展馆][李锐]:请办公室、党支部阅办。

[2013-07-31 16:59][规划处][王志毅]:请邵处阅处。

[2013-07-31 17:00][加贸处][侯克强]:全处阅,请邱书记阅示。

[2013-07-31 17:00][农业处][郑璇]:请全处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请黎处牵头组织农业好基地参观活动,请三平负责上报有关情况。

[2013-07-31 17:02][福保中心][盘继昌]:请向荣阅处。

[2013-07-31 17:08][秘书处][刘云红]:已阅。

[2013-07-31 17:09][对口办][刘毅刚]:请全办阅,请支部负责落实。

[2013-07-31 17:09][外贸处][池卫国]:转钟处并全处同志。

[2013-07-31 17:24][海洋处][徐志斌]:请全处同志阅,王处组织有关活动.[2013-07-31 17:26][信息中心][屈维]:已阅。

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干什么的

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干什么的
现任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张文哲。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201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潍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四平市中小企 业发展局牌子。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监测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 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沈阳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是机构改革中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更名而成。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年2月1日,正式挂牌运作。
2021年6月4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被广东省脱贫攻坚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公示为“广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广州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谢谢观看

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共南阳市委军 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军民融合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受中共南阳市 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南阳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 展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深圳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 名而成。
(五)指导并监督全市工业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 产能相关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发展。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 术装备化创新。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7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将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予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资金下达最终以市财政委复核数据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将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处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预算监督处投诉联系人:梁澄宇、张蕊投诉联系电话:88101367、88127026传真:88102042业务咨询电话: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贸易处业务联系人:刘颖、梁琳业务咨询电话:88103579、8810201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66室邮编:518035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第一批资助项目公示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是由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提出,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傲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根据《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需要,确保《深圳市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的稳定推进,保障系统之间数据能够顺畅的交换与共享,保证数据资源的充分使用,特编制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系列标准。

2制定《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的必要性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要求“重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强调指出:“要统筹协调基础库的信息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2006年8月,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等1+8系列文件,提出建设人口、法人、房屋三大基础信息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完善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系统。

国家在2008年发布了GB/T 19488.2-2008《电子政务数据元:第2部分:公共基础元目录》,该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中的通用数据元,主要包括人员、机构、位置、时间、公文、金融和其他等各类公共数据元。

2012年8月深圳市社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深圳市公共基础信息资源使用提出了更系统、具体的要求。

目前深圳市各部门的系统建设,更多的是以功能为核心,体现的是部门级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水平,缺乏市一级的数据标准,各系统建设难免出现异构现象,数据格式、类型不一致,数据质量问题突出,难以提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数据支撑。

建立完整、系统、准确、合规的市级数据标准是实现信息系统逻辑集中,实现有效深度智能挖掘的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标准化建设的“统一规范”作用,有效瓦解并防范“信息孤岛”和条块分割的重复信息系统建设。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深信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30日深信办发[2002]4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深信委办通[2000]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7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组织开展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实施地应在深圳。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从事人工智能基础技术攻关、智能产品研发、行业融合应用、支撑保障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三)项目内容包括3类9项,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

项目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为)完成注册,填写申报信息。

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

(二)项目初审:我委将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接我委通知的申报单位须登录申报系统下载《项目申报书》,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份),报送至市民中心C区2053室,纸质版材料内容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三)项目推荐:我委将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推荐至工信部。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8〕118号)(联系人:帅大平、周地,电话:88121029、8810134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5月3日。

三级国防计量技机构设置审批

三级国防计量技机构设置审批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具备申请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条件的军工单位2.申请内容: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在我市申请:(1)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辖区;(2)遵守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保守国防科技工业秘密的能力和制度。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3)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人员、设备和设施;(4)申请设立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应满足GJB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2.《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41号)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四、许可条件(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公共服务类事项)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详见表1)表1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许可收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收费(公共服务事项)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有无网上办理地址)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深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深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前言深圳市是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也是国家的南大门,更是创业者的乐园,是一个新兴贸易之城,电子产品之城,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大量使用不同类别、品种的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运、使用量大,常常存在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严峻,任务重。

深圳市市委政府一向以来非常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深圳市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为了贯彻执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在崔岐平、马阳、张晋平和刘斌康同志的指导下,组织编写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本书主要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在编写中力求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突出深圳特色,体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的特点,内容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涉及面宽,突出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际需要的知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3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四条、第五条;(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相应的下列申请事项,应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14.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其他文件资料与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相同;4.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中小型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一级的;2.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的;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3.变更经济类型的;4.变更单位地址的;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的,应当自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窗口受理;(二)技术审查;(三)审核、批准;(四)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一)申请核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复核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