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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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申报时间:
申报须知
一、补缴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二、申请补缴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二)以下各项之一所列材料原件:
1.《劳动合同书》,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须含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及加盖银行印章)。
2.《劳动合同书》,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劳动合同书》,以及《就业登记信息》(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已生效的文书。
三、补缴比例及补缴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相关险种的缴费比例按其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确认。补缴时段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上下限标准确定。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
(一)本市户籍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8年7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二)外来劳务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0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13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三)港澳台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港澳台人员2005年10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港澳台人员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台港澳人员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四)外国人
1.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
(一)补缴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需先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位登记。
(二)补缴时单位已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
(三)补缴后,用人单位需主动在税务部门前台或网上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