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范本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3ecf337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55.png)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工作,确保防火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本规则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火灾隐患认定工作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火灾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物质、装置、设备、建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火灾隐患认定是对单位和个人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其火灾隐患的程度和等级,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权责划分原则:单位和个人具有对自身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的权利和责任;防火机构具有对单位和个人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的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火灾隐患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平、科学、规范进行,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准确。
第七条火灾隐患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确保相关整改工作的进行。
第八条防火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对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的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火灾隐患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火灾隐患认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确定火灾隐患认定的范围和目标,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料准备。
(二)实地检查阶段:对单位和个人的火灾隐患进行实地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和现象。
(三)整改要求阶段:根据实地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措施,并指导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工作。
(四)整改验收阶段: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确认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发放相关证明或文件。
第十条火灾隐患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参考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认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所属行业、领域。
(二)火灾隐患的程度和等级划分。
(三)现场实地检查记录和相关情况描述。
(四)整改要求和措施。
(五)整改工作的计划和进度安排。
(六)是否需要进行整改验收和评估。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兼顾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注重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认定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的自查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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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745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ab152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e.png)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火灾隐患。
为了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具有较大危害性和潜在发生火灾的风险的行为,包括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堆放油漆涂料、电气设备保养不良、消防通道拥挤、消防设施缺失等行为。
二、火灾隐患判定办法1、火灾隐患判定程序(1)组织人员判定:组织责任人、火灾安全专业人员和有相关能力的专家,组成火灾隐患判定小组;(2)火灾隐患识别:火灾安全专业人员运用现场检查、实际处置、实地拍摄等方法,对涉及的火灾隐患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和确定;(3)火灾隐患评价:火灾安全专业人员根据火灾隐患识别工作结果,运用火灾危险级别评估表确定火灾隐患危险级别;(4)火灾隐患清理:火灾隐患整治小组根据火灾隐患评估结果,对各种火灾隐患措施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判定结果(1)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一级,则采取整治措施,将火灾隐患降低到安全要求范围;(2)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二级,则采取紧急整治措施,如果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火灾隐患,应采取全面排除火灾隐患措施,恢复安全状态;(3)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三级,则采取极致整治措施,立即排除火灾隐患,恢复安全状态。
三、火灾隐患处置1、采取安全措施:(1)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2)定期安全检查,按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3)做好救灾准备,加强救灾装备,提高救灾能力;(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火灾概念,并教育群众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
2、采取限制措施:(1)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2)严格控制消防通道,不得拥挤;(3)严禁堆放油漆涂料、易燃物;(4)定期检修消防设施,保障正常使用;(5)按要求检查电气设备,避免发生火灾。
四、结束语火灾隐患危害严重,因此特制定本办法,以做好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工作。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ff52a0ed630b1c59eeb5a7.png)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https://img.taocdn.com/s3/m/876885c68bd63186bcebbcb4.png)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通知)宝公消[20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在目前全市开展的冬季防火攻坚战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推进工作中,支队发现部分大队在重大隐患判定、督办及立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量和隐患整改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3-2006)的精神,现就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等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按照此程序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支队防火处指导科。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一、监督整改工作流程二、监督整改工作要求(一)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
(二)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说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体研究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在公安部未增加新的法律文书之前,目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fe6ba4d44028915f804dc262.png)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作者:来源:热★★★]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为贯彻落实刘金国副部长4月1日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暨火灾隐患总结部署和春季防火工作会议上关于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重要讲话精神,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已经部、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5月13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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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重大火灾隐患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本文将探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以提高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1. 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等法律法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且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3)具有较高的发生概率或潜在危险程度;(4)整治难度较大,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整改。
2. 判定程序(1)发现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2)现场调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隐患情况;(3)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4)判定结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结论;(5)告知整改:将判定结论告知相关单位或场所,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1. 督办程序(1)挂牌督办: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由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整改措施:责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3)整改督导: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整改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后,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进行整改验收;(5)整改销案:整改验收合格后,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实施整改销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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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近年来,火灾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火灾防备工作的紧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
一、重点火灾隐患判定1.概念重点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对有可能引发重点火灾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发觉和防备重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
2.判定过程(1)组织筹备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以及人员调配策略,确保对紧要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测。
建立稳定的工作团队,以确保全部检查活动的实施,包括检查、评估和隐患排出。
(2)检查辨别在建立良好的组织框架后,需要进行检查辨别。
通过对每个场所进行细致的检查,确定可能存在的隐患物和简单产生火灾的环境,并记录在表格中。
同时进行图像拍摄,以后便利查证。
(3)鉴定评估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结合相关法律及安全规程订立应对措施,替换发觉的隐患,订立整改及防备措施。
(4)建立档案依照相关规程,将检查结果、评估看法等资料整理完善,建立档案。
为日后实施维护和讨论供给基础。
二、督办措施1.工作流程(1)指定督办人员检查结果通过评估后需指定承当督办工作的人员,负责引导隐患排出的工作,确保整改的到位。
(2)订立工作计划依据检查结果及评估看法,订立工作计划。
考虑到实在场所的情况,合理调配人力及物力资源,确保隐患整改的有效实施。
(3)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人员需要订立检查计划,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机抽查,确保隐患整改的质量和时效。
(4)责任追究对于未能完整整改的隐患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相对应责任人进行追究。
2.实在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实在认真排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搭建防火墙,建设疏散通道,实现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
(2)加强宣扬教育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防本领,紧密监督和引导单位加强消防隐患的整改工作,使广阔群众在防备火灾中具备基本素养和技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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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密集度不断提高,火灾已经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厂房和住宅小区等场所,灼热的天气和不当的用火习惯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火灾事故。
为此,我们需要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判定和督办,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隐患判定概述火灾隐患判定是通过对建筑、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对火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从而找出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隐患判定应该全面、细致、严格,实现预防和管控的目的。
判定步骤1.火灾隐患调查 - 抽取一定数量的火灾中心,对火灾信息及场地情况进行收集,分析火灾区域特征、火势燃点等,建立火灾隐患信息库。
2.全面细致的检查 - 对建筑、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3.火灾隐患评估 - 利用评估规范评估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
4.围绕评估结果提出应对措施 - 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消除、停用、改造和防范等方面。
督办机制在进行火灾隐患判定的同时,为了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督办机制。
全面的督办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处置:建立监督系统围绕火灾隐患调查、消除、防范等方面制定监督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畅性和精准性。
强化督办力度建立专门的督导小组,对火灾隐患的消除和防控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问题需立即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定期检查定期对建筑物、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作全面的检查。
在建筑物的建设运营和设备更新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立销案办法在发现火灾隐患之后,各级机构应以相应方案来刻不容缓地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情况,对不同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立销案办法:整改对隐患进行整改修复,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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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建筑数量不断增加,火灾隐患的安全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日益增长的火灾风险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判定和督办火灾隐患问题,加强立销案工作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建筑、设施、环境等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评估,判断火灾隐患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同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也是指判定火灾隐患是否达到立销案处置的标准和要求。
要合理判定火灾隐患,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判定体系,并根据当前发展形势不断对其进行更新、提升。
其次要及时采集、更新、整合各种有关火灾隐患方面的信息,科学评估火灾隐患的风险和影响程度。
最后,要与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和督办。
火灾隐患督办火灾隐患督办是指对于已经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督办,以确保及早消除可能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隐患。
为实现火灾隐患督办,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加强火灾隐患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火灾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督促和监管,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设施、环境等设置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已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劝阻、纠正。
3.建立有效的督办平台和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火灾隐患督办情况,保障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
立销案办法立销案是指基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有效果的立销方式对火灾隐患问题进行惩处和整改。
在立销案办法方面,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制定完善合理的立销案处理流程,并公开透明,广泛宣传。
2.加强立销案执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开除、降职、罚款等处理,保障立销案处置效果和总体工作推进。
3.加强立销案工作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火灾预防、安全保护的思想和意识,增强火灾安全防范awareness。
总之,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呵护和努力。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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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一、引言随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火灾隐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火灾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更是对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因此,加强对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和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进行整合、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在火灾隐患判定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1.电气设施隐患电气设施是火灾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电气设施的隐患需要特别地注意。
包括但不限于电线老化、电器设备使用过度等,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电气设施隐患:•电线老化、老化导致绝缘失效•线路受限、容量不足•电器设施过度使用、超负荷运行•地线或零线未接或接不良2.建筑结构隐患建筑结构隐患是火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建筑结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使用受限、难以开启•防火隔离不完善、易经火•隐蔽空间、通风条件不良等3.物品储存隐患物品储存隐患也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常见的物品储存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储存易燃物、易爆物等•储存布局不合理、阻碍逃生通道三、督办与立销案办法除了进行火灾隐患判定,还需要加强督办与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使用的措施:1. 督办督办是对火灾隐患的一种强制性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所有潜在的火灾隐患得到及时的修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督办:•电气设施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建筑结构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室内物品储存的规范与整理2. 立销案在针对已经存在的火灾隐患时,应采取立销案措施实现火灾隐患的消除,以及可能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立销案的处理:•强制拆除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给予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四、建议判定、督办与立销案需要有效的管理与操作,因此,需要做以下几点:1.完善制度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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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第一篇:《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Criterion for major fire potential目次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6.1 综合判定要素6.1.1 总平面布置6.1.2 防火分隔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6.1.5 防烟排烟设施6.1.6 消防电源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8 其他6.2 综合判定规则6.3 综合判定步骤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4.2、4.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 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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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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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近年来,由于火灾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是一份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旨在提供一个参考,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1.制度背景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为加强对各类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管和治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共同防范火灾的良好氛围。
2.制度主体(1)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组织共同参与执行。
(2)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的政策法规在本地区范围内贯彻执行,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组织负责自身内部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
3.制度基本要求(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视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2)建立健全火灾隐患的登记、报告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火灾防范的合力。
(5)依法追究责任,严惩重大火灾隐患的涉事单位和责任人。
4.责任主体(1)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制度的实施。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3)企事业单位负责自身内部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4)居民组织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5.责任追究(1)对于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整改。
(2)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重大火灾隐患,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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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迅速整改和责任明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各类场所、设施和单位。
第三条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并建立科学的督办机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的督导和监督,以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责任制度第五条本单位设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六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的各类问题。
(三)向上级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四)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和处罚。
第八条本单位设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人,负责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重大火灾隐患督办人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督促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向上级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督办机制第十条本单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工作机制,由单位主管领导亲自带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一条本单位每年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检查工作,并要求单位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应按照计划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发现或接到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火灾案件督办制度范本
![火灾案件督办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deb3c9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28.png)
火灾案件督办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火灾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督办范围(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二)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三)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三、督办机构(一)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火灾事故的督办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督办工作;(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小火灾事故的督办工作。
四、督办职责(一)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二)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消防部门报告。
五、督办程序(一)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报告上级消防部门;(二)上级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决定是否进行督办;(三)决定进行督办的,上级消防部门应当向下级消防部门发出督办通知,明确督办的内容、期限和要求;(四)下级消防部门应当根据督办通知,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消防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结果;(五)上级消防部门应当对下级消防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情况、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教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等内容;(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报请上级消防部门批准。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模版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c112d0a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6b.png)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隐患的认定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的认定工作。
认定单位应依据本规则进行认定,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确保隐患的消除。
第三条火灾隐患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筑消防设计方案;(二)建筑消防验收记录;(三)消防设施设备的年检记录;(四)建筑物使用情况;(五)火灾隐患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的相关记录;(六)其他相关证据。
第四条火灾隐患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火灾隐患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认定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认定信息。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火灾隐患的认定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火灾隐患的认定程序如下:(一)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或发现火灾隐患后,由认定单位派遣人员进行初步现场调查;(二)初步现场调查确定存在可能的火灾隐患后,由认定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三)深入调查后,认定单位形成火灾隐患认定意见书,交相关部门备案;(四)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认定意见书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五)若认定决定为存在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六)整改结束后,相关部门进行复查,确认火灾隐患是否得到消除。
第三章火灾隐患的认定要点第八条火灾隐患的认定应当参考以下要点:(一)建筑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建筑消防验收记录是否齐全,并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要求进行了验收;(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并有相应的记录;(四)建筑物是否存在易燃、可燃物品违规堆放的情况;(五)建筑物是否存在电气线路违规敷设、电器设备缺乏维护、存在过载等情况;(六)人员撤离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七)火灾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正常运行;(八)其他与火灾安全相关的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d5d162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8c.png)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根据各类场所的使用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潜在火灾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判定要素•场所使用特点•消防设施装备•防火管理措施•物品存储方式•人员疏散预案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要素,量化计算并判断隐患等级。
督办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督办流程1.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
2.对于隐患较高的场所,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4.对于未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场所,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缔。
5.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确认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关闭。
立销案办法对于已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及时采取立即处理措施,以减少灾害损失。
立销案流程1.确认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
2.最先进行现场清理,防止火势复燃。
3.搜救受困人员,并进行伤亡诊治。
4.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保护现场证据并调查相关责任人。
6.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治理。
7.进行善后处理,对受灾群众进行相关帮助。
8.更新整改方案,加强防火措施,以预防一切火灾隐患。
总结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我国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才能有效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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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95dc122227916888486d7c5.png)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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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74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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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七条[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督促整改第九条[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舆论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三章销案第十七条[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
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七)行政处罚情况登记;(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附则第十九条[生效]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其他综合判定要素:(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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