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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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 的国家机关、 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 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可以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 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确定的,即法律规定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确定的, (二)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 (三)法律解释具有目的性 (四)法律解释的过程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解释的前 提——法律规范为条件 法律规范为条件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首先,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 首先,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 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 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最后, 最后,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 间的矛盾。 间的矛盾。
本章小结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 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 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 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 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 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 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根据解释的 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 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和行政解释三种。 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 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 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 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
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 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 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 察解释。 察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解释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 ) 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2)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 )对各级、 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第九章 法律解释
本章引言
法律可能比立法者更聪明。 法律可能比立法者更聪明。 ——[德]柯勒 [ 没有一个法律规范是独立存在的, 没有一个法律规范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必须 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要素来理解。 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要素来理解。 ——[德]魏德士 [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 了解法律解释的目标 熟悉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本章研习活动
1、思考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 行政解释,分别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主观说与客 行政解释, 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2、分析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公园内 不得行驶机动车。”如果公园发生火灾,那么机 不得行驶机动车。 如果公园发生火灾, 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 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请运用本章所学到的 知识加以分析。 知识加以分析。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 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1、以解释尺度为标准进行分类 、 (1)限制解释 。 ) (2)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 (3)字面解释。 )字面解释。 2、以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为标准进行分类 、 (1)日常语言的解释。 )日常语言的解释。 (2)法律术语的解释。 )法律术语的解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具有解释权的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 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 ) (2)适应社会发展,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 )适应社会发展,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 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四、法律解释简史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 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 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 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对整体的把 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Fra Baidu bibliotek部分的基础上, 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而对于部分的 理解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 理解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作为解释的具体 形式,法律解释同样需要服从“解释学循环” 形式,法律解释同样需要服从“解释学循环”的一般原 理。
(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 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在“主观说”盛行的时期,这种方法曾经 主观说”盛行的时期, 扮演过重要角色。 扮演过重要角色。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 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 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 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 再次, 再次,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 之间的矛盾。 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 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 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 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了自身 的含义, 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 旨。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相对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 相对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赋予解释者更大 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 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 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 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 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在有些情况下, 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在有些情况下, 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 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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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北京, 、[德 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 法理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法律出版社,2003。 、[德 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 法学方法论》 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 商务印书馆,2003。 京,商务印书馆,2003。 梁治平编: 法律解释问题》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 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 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 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第二种 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情况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 情况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 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 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四、法律解释简史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 在西方,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在西方 ,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 出现了职业 法学家。 尤其是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 保罗 、 盖尤斯 、 法学家 。 尤其是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保罗、 盖尤斯、 莫德斯蒂努斯、 乌尔比安、 伯比尼安) 莫德斯蒂努斯 、 乌尔比安 、 伯比尼安 ) 对法律的解释 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11世纪末期兴起的注释 世纪末期兴起的注释 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注释活动, 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 注释活动 , 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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