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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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第九章量刑

第九章量刑

第九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分析】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而且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因而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人民法院;(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分析】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

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

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

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中的犯罪事实,是具有概括性特征但所含内容丰富的案件事实。

它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

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除上述内容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因为这些情况和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它们在一定程度对刑罚裁量必然具有一定联系和影响。

■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分析】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

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

法理学习题参考答案

法理学习题参考答案

法理学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分析(P14)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一定的局限性.法理学中有一部份知识关注的是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但法理学也关注法的适用和法的社会效果,这一部分并不属于法的哲学问题,前者是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本身的基础知识,后者是法与其它社会科学交叉的地方.2. 讨论(P14)(1)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2) 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文意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人.王海这种故意买假的行为当然不算消费者(3) 还有一些答案.比如根据目的解释,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客观目的,符合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客观要求.第一章法1. 分析(P32)(1) 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或者说站在形式法律推理的思维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排除实质的价值判断,执法者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进行推理,而不能有另外的价值考虑.(2)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还要接受更高级的价值的审查.在本题目中就是法律不能超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二章比较法学与法系2. 分析(P49)甲的观点:(1)错误.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等法律的总称.它可以跨越国界和时间而适用.法律体系一定是指特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2)错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学者著作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3)也是错误的.在英美国家制定法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在现代,制定法成为很重要的正式渊源.乙的观点:(1)是正确的;(2)错误.虽然划分标准是变化和相对的,但还是有意义的.法系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发展;观点(3)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有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作为事实的约束力.比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判例就是重要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法律.3. 讨论(P50)答:该例子说明了比较法论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方法.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又具有趋同性,这是由于正义的本质精神具有普遍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时候,有必要考察相同情况的事实在不同的国家是如何被处理的.这符合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的法理.第三章权利、义务与责任1. 分析(P67)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相对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义务主体也是对一切社会成员都负有特定义务的.2. 思考(P67)(1)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2)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属于对世的义务,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3)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3. 讨论(P67)答:不能追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侵占罪,根据义务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某甲的责任.第四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1. 分析(P84)(1) 为了防止个案的不正义.因为本案并非存在法律漏洞.(2) 答案是开放的.看你基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论证,是站在自由意志高于公共秩序的立场还是站在公共秩序高于自由意志的立场.(3) 一要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一般情况有规则要优先适用规则,除非为了克服个案不正义的情况;二要考虑不同原则之间的权衡和冲突问题,选择最有说服力的原则;三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要对其进行解释.2. 思考(P85)答案:法律规则分类:P72—P75(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第九章 侵犯行为

第九章 侵犯行为
个民族很骄傲、坚强,有自力更生的精神。他 们酒后也仅仅是变得欢快、友好,而不是互相 冲撞。
2.情境因素
1
高温
2
酒精和药物
3
唤醒水平
4
去个 体化
恶臭之气味,烦人的烟味,令人恶心的景象,长时间的 拥挤或排队等候,难以忍受的温度。
春运时的火车车厢
一围观中年男子大声起哄:给100元你往下跳。
去个体化
一位著名的印度男演员Ranjeet在19年的演艺 生涯中,共出演了350多次强奸的场景。
与此相关的是,印度的强奸犯罪率极高,每 年发生超过8千起强奸案,其中一半发生在社 会低层的妇女身上。
思考:
一个国家媒体中的性暴力越多,它的性犯罪率 就会越高?
质疑:
日本社会中充斥着大量的表现性的媒体,包括 暴力与非暴力的。裸体、性虐、强奸等主题经 常出现在电视、电影、杂志和广告中。电影中 经常细腻地展示强奸和性虐的场面。
侵犯行为
提要:
概念 理论 影响因素 控制与防治
一、侵犯行为的概念
侵犯行为是一种有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高尔夫运动员将球打出后打着了一位观众,是侵 犯行为吗?
酒后驾车导致人受伤甚至死亡,是侵犯行为吗? 精神病人杀人伤人,是侵犯行为? 劫匪持枪抢劫,拿着枪威胁他人,但没有开枪,
是侵犯行为吗? 罪犯对着某人开枪射击了,但没有命中,是侵犯
枪击事件:
20岁的亚当·兰扎全副武装闯入美国康涅狄格 州桑迪·胡克小学,开枪打死20名儿童和6名成 人后饮弹自尽,令全球震惊。
思考:
电子游戏与暴力行为有关吗?
心理学家杜尔金认为:暴力游戏和现实世界的暴力行 为之间最多只有很弱的关系。
“今天成千上万的年轻人玩电子游戏,其中很多人玩 动作游戏、射击游戏等等——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孩子 比没有电子游戏可玩的上一代人更好斗。” “电子 游戏可以成为健康青春期的一部分”。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含义“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

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

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

”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一、名词解释1. 法律文化2. 法律意识3. 法律设施4. 法律技术5.涉法行为模式6. 法律传统7. 中华法系8. 西方法律文化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B.习惯法C.大陆法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B. 法的经济基础C.法的地域分布D.法的历史传统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C.衡平法D.日耳曼法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7.下列思想家中,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是( )。

A.托马斯.阿奎那 B. 洛克C.梅因 D. 朗.富勒8.关于自然主义自然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一般都有强烈的自然主义倾向B. 智者将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引入政治、法律领域,表达了与自然相一致的自然法观念C. 智者的观点与后世的自然法思想一样,体现了平等、正义的要求D. 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思想从城邦的局限中摆脱出来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是( )。

第09章 担保法

第09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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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限额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最高限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出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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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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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用益权的影响 (五)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 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行为而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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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二)法律保护抵押权的期间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四)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 权实现的顺序 (五)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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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债权性 3,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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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有些主体虽然可作为保证人,但须根据自愿 的原则,自愿地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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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1,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 分为:一般保证合同与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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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责任的范围 4,保证期间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第九章 法的渊源

法理学第九章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尽管法律渊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在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 历史的角度考察,法律渊源有以下五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是指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是现代国家法律的最主要的渊源。它不仅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还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授权下享有制定部门 法规的各国家机关制定的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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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协议法 国际协议法主要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 的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公约或具有 相似性质的文件。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结果的法 律形式文件。它已成为目前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且 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等交流的加强和增多,国际 协议法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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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中国现代法的渊源复杂,这里主要研究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现在,我国法 的渊源总的来说是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我国现行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是我国 法的渊源的法律依据,居于整个法的渊源的核心地 位。制定法是长期形成的中华法系传统,也是我国 主要的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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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历史上我国法律最早是从习惯到习惯法,不成 文法到成文法发展起来的。据史籍记载的‚神农无 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说明了我国上古时代最早形成的民间习惯起主要 作用。在夏商时代,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以习惯法 为主要渊源,当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与刑两部 分内容。《论语》记载有‚殷因于夏礼,所损益, 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左传 》记 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这里的‚刑‛就是夏商两代刑事法规 的总称,它是在社会中长期发展而来的,内容主要5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一〕判决三段论
• 定罪三段论
• 凡故意合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 意杀人罪。
• 现查明,某甲故意合 法剥夺他人生命。
• 所以,某甲犯故意杀 人罪。
• 量刑三段论
• 故意损伤罪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张三犯故意损伤罪,
• 所以,张三应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 例:周正龙虎照案
必需依法行政

允许依法行政
不允许酒后驾车
→ 必需酒后驾车是不对的
必需不得酒后驾车 →
允许不酒后驾车
不允许不依法行政 → 必需不依法行政是不对的
第三节 法律规范适用推理
一、概念:在法律适用进程中运用明白详 细的法律规范,结合法律理想导出详细判 决或裁定的推理。
二、类型 〔一〕判决三段论 〔二〕法律类推
调停书出错引出司法为难
• 2007年4月,张勇与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迷 信院,在仲裁庭掌管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 勇将合同标的木炭设备退回迷信院,院方那么 向张勇支付7.5万元。仲裁委就此协议制造调 停书,可是谁也没发现调停书写错了。写成〝 央求人应在被央求人送交设备三日内,一次性 将人民币7.5万元付至央求人的银行账户〞。 由于一个〝被〞字打错了位置,变成了张勇应 向自己付款7.5万元。
• 第五十六条 对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许仲裁 庭曾经判决但在判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 正;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央求 仲裁庭补正。〞
• 依据第五十一条之规则,仲裁调停书和判决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能〞;既然仲裁书可以修正,那么与其 具有相反性质和效能的调停书也可以修正,即调停书 也可以适用第五十六条的规则。
管理委员会告上区法院,要求法院制止〝黑色 分校〞,却遭败诉。

合同法第九章

合同法第九章
n (一)支付价款 (主要义务)。 n (二)受领标的物 n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n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
标的物
合同法第九章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 利益承受
一、 标的物的风险风担 二、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合同法第九章
一、标的物的风险风担
n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 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n 因此,耕牛的交付时间为8月16日。 n 因此,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老孙承担。
合同法第九章
案例分析
n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 去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 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付款。
n 1.假设马1在试用期间放养时被洪水冲走, 谁承担损失?
n 2.假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一匹小马,该 小马归谁所有?
n 标的物的孳息应归属于出卖人; n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n 甲与小路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条件的合
同。
合同法第九章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n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 孳息的归属。
n 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 的风险负担是密切相连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
n A 招标 n B 投标 n C 开标、验标 n D 评标、定标
合同法第九章
n 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定 标属于承诺。
合同法第九章
五、拍卖合同
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n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一)拍卖的表示 (二)应买的表示 (三)卖定的表示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有34个具体罪名。

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共性:(一)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认定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不仅渎职罪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其他章节中若干罪名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如何准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

再如,根据最高人员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法律解释学第九章 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法律解释学第九章 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 法律漏洞,是指依现行法规定的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 对于某项问题,应该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致现行法 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的法律不完全性,简言之,即 法律存在反于立法构想的不完全性。
• 其含义有三: 第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 第二,该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的规范功能; 第三,该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物权法》第34条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 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 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 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合同法》第48条的立法目的
•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
定(效力待定)。其目的是保护本人和合
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法律漏洞的概念
•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 (黄茂荣) • 法律漏洞,是指实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图之法律不完全性。 (矶村哲) • 法律漏洞,是指由于立法者在立法时未能充分预见待调 整的社会关系,或者未能有效协调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关 系,或者由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超越了立法者立法时 的预见范围等原因导致的立法缺陷,这种缺陷表现为: 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缺失,或者既有法 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既有法律规范在今天的适用 已明显违背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王利明)
案例
• 新天鹅公司是一家办公用品公司。2008年1月,如心建 材公司向新天鹅公司发来信函,要求交付一批办公用 品。新天鹅公司甚感意外,生成其没有与对方签订合 同。后经查明,原来第三人李某借用新天鹅公司的名 义,私刻新天鹅公司的印章与如心公司签订合同,并 套去了一笔预付款。现在李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正 在通缉。如心公司要求新天鹅公司履行合同,因为依 据《合同法》第 49 条的规定判断,李某的行为构成表 见代理,后果应由新天鹅公司承担。而新天鹅公司表 示,李某私刻公章并签订合同,与其毫无关系。如心 公司提起诉讼。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法律规范逻辑

•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赞成该定 性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利用签订、履行 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付婧婧并没有在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而是从头到尾都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 害人的钱财,签订所谓的就读协议只是其中一种 手段,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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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命题 允许命题是陈述人们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
某种行为的命题。自然语言中的“允许”、“可 以”、 “有权”等语词,都是允许命题的规范 词。
允许命题按其性质又可分为: ①允许肯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允许p(或Pp) 例如: 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允许否定命题,可用符号表示为:
• 首先要准确把握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目的。刑 法规范的目的,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或实现 的宗旨。对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放在扰乱市场秩序 进而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体系内范围 内理解。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 乱了市场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其他社 会关系,则只能以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或者普通诈 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理解合同诈骗罪,必须将之放在第3章(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 序罪)内进行;同时结合第7章(侵犯财产罪)第 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因为第266条“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身指明了合同诈骗罪与 诈骗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1、反对关系推理
必须p →不必须非p(Op → ┐O ┐p)
必须非p →不必须p(O ┐p → ┐O p)
例如: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因此禁止子女不赡 养父母。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关于“断罪无正条”,确立了“比附”类推 原则 • 明律明确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 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 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 2、关于涉外案件 •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法理学第九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理学第九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理学第九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九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①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②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③有一定价值取向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②是法律规范统一准确权威的要求③弥补法律漏洞④调节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法律解释的分类:①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②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法律解释方法1)文法解释: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2)逻辑解释:采用形式逻辑方法分析法律结构,求得对法律的正确理解3)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4)系统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5)目的解释: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1)立法解释:归于人大常委会,4高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2)行政解释: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法律具体应用以及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3)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院和最高检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可以按其方法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其特征表现为:①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②它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③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④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形式推理:①演绎、②归纳、③类推p502辩证推理p503。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第九章 法律规范逻辑

二、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的研究内容就是关于法律规 范命题的逻辑性特征及其推理关系,以及 法律规范选择与适用的逻辑方法。 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形式推理:形式化的法律规范命题推理和 适用推理系统(直接推理、规范三段论、 裁决三段论、法律类推等;以数理逻辑性 为基础的规范命题推理和规范谓词推理。) 实质推理:运用非形式逻辑方法,侧重于 研究在“法律缺损”条件下的法律适用中 的法律规范的选择、确认构建及运用的逻 辑性方法。
3、直言裁决三段论的有效性
仅指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非裁决结论的 正确性或有效性,其依据的推理规则,亦 即是直言三段论规则,但,审判三段论大 前提与直言三段论大前提不同,其大前提 是罪名概念的定义,作为定义命题,无论 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其主项与谓项 都是周延的。
(二)假言裁决三段论
充分条件假言裁决三段论(警察法关于回 避的规定) 必要条件假言裁决三段论(警察法关于担 任警察的条件) P174——175 只能运用有效式。
简化为等值式
必须P ←→不允许非P(Op ←→ ¬ P¬p) 必须非P ←→不允许P(O¬p ←→ ¬ Pp) 允许P ←→不必须非P (P¬p ←→¬ O¬ p) 允许非P ←→不必须P (¬ P¬p←→¬ Op)
4、差等关系推理
必须P→允许P( Op→ Pp) 不允许P→不必须P( ¬ Pp → ¬ Op) 必须非P→允许非P( O ¬ p→ P ¬ p) 不允许非P→不必须非P( ¬P¬p→¬O¬p)
直言裁决三段论的种类有:刑事审判三段 论、民事裁定三段论、行政事务裁决三段 论等;还分案件定性三段论、案件处理三 段论之分。 刑事审判三段论主要有: (1)定罪三段论 定罪三段论: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文规定 的罪状或有关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证据 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小前提进行推,作出被 告人是否构成该罪恶结论理的三段论推理。

法理学 第九章 法的作用

法理学 第九章 法的作用
的一种。
• 法律规范的局限:认识的局限、概括的 局限、语言的局限、解释推理的局限、 滞后性和超前性。
• 法的执行所需的人员、设施、环境的限 制。
• 法律事实无法认定,和客观真实的距离
法的作用
一、概念 • 功能和作用: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品质。作
用是事物对外在环境的影响。 •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通过法律规范的功能起到法律的社会作用 • 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功能) • 指引作用 • 评价作用 • 预测作用 • 教育作用 • 强制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四、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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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相对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 相对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赋予解释者更大 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 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 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 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 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在有些情况下, 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在有些情况下, 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 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确定的,即法律规定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确定的, (二)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 (三)法律解释具有目的性 (四)法律解释的过程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解释的前 提——法律规范为条件 法律规范为条件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首先,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 首先,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 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 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最后, 最后,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 间的矛盾。 间的矛盾。
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 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 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 察解释。 察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解释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 ) 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2)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 )对各级、 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四、法律解释简史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 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 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 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对整体的把 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 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而对于部分的 理解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 理解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作为解释的具体 形式,法律解释同样需要服从“解释学循环” 形式,法律解释同样需要服从“解释学循环”的一般原 理。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 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 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 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 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了自身 的含义, 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 旨。
本章小结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 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 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 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 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 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 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根据解释的 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 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和行政解释三种。 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 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 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 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
(二)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 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在“主观说”盛行的时期,这种方法曾经 主观说”盛行的时期, 扮演过重要角色。 扮演过重要角色。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 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 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 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 再次, 再次,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 之间的矛盾。 之间的矛盾。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具有解释权的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 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 ) (2)适应社会发展,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 )适应社会发展,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 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 的国家机关、 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 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可以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 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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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北京, 、[德 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 法理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法律出版社,2003。 、[德 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 法学方法论》 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 商务印书馆,2003。 京,商务印书馆,2003。 梁治平编: 法律解释问题》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 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1、以解释尺度为标准进行分类 、 (1)限制解释 。 ) (2)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 (3)字面解释。 )字面解释。 2、以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为标准进行分类 、 (1)日常语言的解释。 )日常语言的解释。 (2)法律术语的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 行政解释,分别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主观说与客 行政解释, 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2、分析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公园内 不得行驶机动车。”如果公园发生火灾,那么机 不得行驶机动车。 如果公园发生火灾, 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 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请运用本章所学到的 知识加以分析。 知识加以分析。
四、法律解释简史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 在西方,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在西方 ,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 出现了职业 法学家。 尤其是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 保罗 、 盖尤斯 、 法学家 。 尤其是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保罗、 盖尤斯、 莫德斯蒂努斯、 乌尔比安、 伯比尼安) 莫德斯蒂努斯 、 乌尔比安 、 伯比尼安 ) 对法律的解释 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11世纪末期兴起的注释 世纪末期兴起的注释 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注释活动, 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 注释活动 , 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第九章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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