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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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2 自然排烟8.2.1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

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

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OO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在城市中成为一道明显的风景线,但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针对2023年的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进行详细论述,内容分为火灾防范措施和排烟系统设计两个部分。

一、火灾防范措施1. 消防间距:在高层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应该确保每隔一定楼层设置有效隔火间距,通常为每4-6层设置一个防火墙。

同时,建筑中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等。

系统应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报警信号迅速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并触发相应的防火自动化设备,消防人员可根据报警情况及时处置。

3.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和消防栓系统。

自动喷淋系统应根据建筑性质和用途进行设计和布置,确保全面覆盖。

消防栓系统应与楼梯间直通,并设有明显的标识,使用方便。

4. 疏散楼梯设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宽敞疏散楼梯,以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楼梯应设置消防照明和疏散标识,消防门应符合防火要求,通道两侧不得设置障碍物。

另外,高层建筑还应设置避难层,以提供额外的疏散空间。

5.防烟措施:防烟是高层建筑火灾防范的重要环节。

建筑中应设置防烟门、防烟封闭和排烟设计,确保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的安全。

防烟门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隔烟性能,防烟封闭应能有效堵塞烟气的蔓延。

二、排烟系统设计1.烟气排放量计算:高层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面积,合理计算烟气排放量。

计算烟气量时应考虑火灾烟气的产生量和烟道中的风压损失等因素。

2.多层排烟设计: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设计为多层独立排烟的形式,每个楼层应有相应的排烟口和风机进行排烟。

各楼层烟道之间应采用垂直连接的方式,烟道应保持通畅。

3.排烟口尺寸和位置:高层建筑每个楼层的排烟口尺寸和位置应根据防火分区、楼层面积和烟道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选用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确保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

2. 防火分区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将建筑分割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要求每个分区具备独立的防火墙和防火门。

3. 防火间距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满足规范要求,以保证火势不会轻易蔓延到相邻建筑。

4.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必须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防烟措施:高层建筑需要设置防烟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烟气蔓延。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设备需要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排烟效果。

6. 疏散通道和楼梯间: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保证人员的疏散安全。

7.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等,以及相应的消防管道和喷头系统。

8. 安全疏散标识:高层建筑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指引人员正确疏散。

9. 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设备和配电系统要满足防火要求,防止电气设备成为火灾发生和蔓延的源头。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规范进行设计,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和排烟保护,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标准(doc 7页)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标准(doc 7页)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标准(doc 7页)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 / h)<20层25000~3000020层~32层35000~40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3.2-2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 / h)<20层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合用前室12000~16000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合用前室18000~22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3.2-4系统负担层数回压送风量(m3 / h)<20层22000~2700020层~32层28000~32000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烟气控制: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楼层、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确保烟气能够有效地排出大楼,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排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应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并应按照建筑火灾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3. 烟气控制区域划分:根据不同楼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将建筑内划分为不同的烟气控制区域,并设置相应的排烟口和电动阀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排出烟气。

4. 烟气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控制:防火排烟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能够根据火灾探测器的信号自动启动排烟设备,并通过电动阀门控制烟气的流向和流量。

5. 排烟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排烟系统应满足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性能要求,包括烟气阻力、排烟风量、排烟口的大小和数量等。

6. 排烟系统的通风性能:排烟系统设计应兼顾建筑的通风需求,确保建筑内部空气质量的良好,并能够有效地为人员疏散提供良好的通风条件。

总之,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提供安全的疏散通道和良好的通风条件,以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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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高层建筑在提供更多居住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火灾风险。

其中,防火排烟设计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环节。

防火排烟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火灾发生时,烟雾往往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高温、有毒的烟雾不仅会使人窒息,还会影响人们的视线和行动能力,增加逃生的难度。

因此,合理有效的防火排烟设计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为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是分区原则。

将高层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以限制火灾和烟雾的蔓延范围。

防火分区通常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划分,而防烟分区则通过挡烟垂壁、挡烟梁等设施来实现。

二是排烟优先原则。

在火灾发生时,应优先考虑排烟,以尽快降低烟雾浓度,提高能见度。

排烟方式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

自然排烟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等开口进行排烟,机械排烟则通过风机等设备将烟雾强制排出。

三是人员疏散安全原则。

防火排烟设计应确保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能够避免受到烟雾的危害。

疏散通道、楼梯间等部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烟雾侵入。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一下高层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的设计要点。

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开窗面积和位置等因素。

窗户的开启形式应便于操作,且开启面积应满足排烟要求。

一般来说,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 平方米。

对于长度不超过 60 米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机械排烟系统则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组成部分。

排烟风机应具备耐高温性能,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30 分钟以上。

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要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烟雾泄漏。

排烟口的设置要均匀合理,与防烟分区相适应,且距离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 米。

除了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也至关重要。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在现代城市中,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给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层建筑内部火灾的发生和扩散速度快,烟雾密度大,给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高层建筑由于其特殊性质,一旦发生火灾,其蔓延速度极快,对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都将带来重大影响。

因此,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排烟工作成为关键环节。

二、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原则1. 安全分区设计:高层建筑应划定不同的安全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疏散。

安全分区的设计需要考虑建筑结构、防火墙、疏散通道等因素。

2. 烟气控制设计:高层建筑火灾时产生大量烟气,会对人员的救援和疏散造成极大困难。

因此,烟气控制至关重要。

设计中应考虑排烟口的数量、位置以及排烟系统的布置,确保烟气得到迅速排出。

3. 疏散设计:人员的安全疏散是防火设计的核心。

高层建筑需要合理设置疏散楼梯、逃生口、疏散通道等设施,同时应考虑人员疏散的速度和途径的安全性。

4. 消防设施配置: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自动灭火系统,如消防喷淋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此外,还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三、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流程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设计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 火灾风险评估:通过对高层建筑的结构、用途以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程度,从而指导后续的设计工作。

2. 技术方案制定:针对具体建筑,制定防火排烟技术方案,包括设计分区、烟气控制和疏散通道等方面。

方案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人员密度以及安全疏散等因素。

3. 设计图纸制定:根据技术方案,进行具体的设计图纸制定,包括安全分区的划定、排烟口的位置和数量、疏散通道的布置等。

4. 施工和验收: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2篇)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2篇)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1. 建筑物分类及防火要求根据国家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可以分为A类、B类和C类建筑。

对于A类建筑,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间隔;对于B类建筑,要求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物应设置防烟预留间隔;对于C类建筑,要求设置防火分隔墙,并且要求消防设备配备齐全。

2. 火场防控措施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按国家标准配置。

建议在每层楼梯间设置消防用水栓、灭火器等设备,以增加火场防控措施。

在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占用用火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厨房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空间。

3. 排烟设计要求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排除烟气,保持楼梯间、走廊等逃生通道的畅通。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应考虑到火场的大小和形状。

排烟系统应能自动控制,当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启动排烟系统。

4. 防火分销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应划分清晰,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墙应设置牢固、密闭。

在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和密闭功能。

防火门的开启和关闭应通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或手动操作。

5.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计,喷头的数量和位置应能覆盖到每个房间。

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道应设置检修口和排水口,以便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排空。

6.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应能消除火灾现场的烟气,减少人员中毒和提供逃生通道的可见度。

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风道和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科学设计。

7. 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高层建筑的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防火措施应得到有效的实施。

电气设备宜选用阻燃型、不燃型的材料,电缆与电缆沟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烟气沿电缆沟蔓延。

8. 烟气排放和通风系统高层建筑的烟气排放和通风系统应符合规范要求,能迅速排出火场产生的烟气,保持楼梯间、走廊的通风良好。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法规类别】技术标准【法规标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法规分类】【法规文号】【文件编号】G B50045一95【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批准机关】【颁布日期】1995-11-01【实施日期】1995-11-01【适用地区】【主题词】【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全文】UDC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P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995-05—03发布 1995-11-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含97年、99年、2001、2005年局部修订条款)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l995年1l月l日中国计划l995目次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l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待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4.1 一般规定 64.2 防火间距 94.3 消防车道 11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2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12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13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14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15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16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76.1 一般规定 17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06.3 消防电梯 22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消防用水量 24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26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27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297.6 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30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318.1 一般规定 318.2 自然排烟 328.3 机械防烟 348.4 机械排烟 36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379 电气 3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99.3 灯具 40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41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2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3 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 48附加说明: 49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GB50045_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GB50045_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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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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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2024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2024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____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设计规程》)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设计,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设计规程》以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防火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更新,以适应新时代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的需求。

一、总则1.1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各类高层建筑。

1.2 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设计应以“人员安全优先、综合防火设计、科学合理”的原则为基础,兼顾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防火分隔等各个方面。

1.3 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系统应与建筑中其他系统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

二、防火设计原则2.1 建筑物结构2.1.1 建筑物结构应采用耐火材料,符合国家耐火要求,并按照隔热等级进行设计。

2.1.2 建筑物结构应设置防火分隔墙、楼梯间和耐火墙等,确保火灾不蔓延。

2.1.3 建筑物结构应考虑烟气蔓延和火灾扩大的影响,合理布置通风口、烟气排烟口等。

2.2 防火门窗2.2.1 防火门窗应符合国家防火门窗技术规定,并按照耐火等级进行选择和安装。

2.2.2 防火门窗应设置自动闭合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系统相连。

2.2.3 防火门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火。

2.3 防火隔离和防火防烟分区2.3.1 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将不同功能区域划分为相应的防火隔离区。

2.3.2 防火隔离带应具备相应的防火和防烟性能,以保障人员的疏散和建筑物的安全。

2.3.3 防火隔离带应设置密闭防火门、防火窗等设施,以防火灾扩散和烟气蔓延。

2.4 排烟设计2.4.1 高层建筑应设置排烟系统,保证火灾时能及时排除烟气。

2.4.2 排烟系统应结合建筑的结构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烟气排烟通畅。

2.4.3 排烟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与消防报警系统相连。

2.5 疏散设施和通道2.5.1 高层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设施和通道,以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是为了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排烟和疏散人员,以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1. 烟气排放:高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烟气排放系统,包括排烟口的位置、数量和尺寸等。

排烟口的位置应分布在楼梯间、楼梯出口和安全出口等位置,以便及时排除烟气。

2. 排烟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合理的排烟通道,通道内应设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等防火措施。

排烟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便烟气的迅速排放。

3. 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应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

分区的设定应根据建筑结构、烟气扩散和限制烟气蔓延的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4. 排烟系统供电: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以确保在火灾或停电情况下,排烟系统能正常运行。

5. 烟控与通风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自动烟控系统和通风系统,通过烟雾探测器和自动控制设备,及时启动排烟装置和通风设备,迅速排除烟气,保持空气清新。

6. 疏散通道设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应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通道逃生楼梯的数量和位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在设计时还应考虑人员流量和疏散时间等因素。

7.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能及时发出火警信号,启动排烟和疏散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规范和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以上规范仅供参考,请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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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25000~30000
20层~32层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3.2-2
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
合用前室12000~16000
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
合用前室18000~22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3.2-4
系统负担层数回压送风量(m3 / h)
<20层22000~27000
20层~32层28000~32000
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4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3.8 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第四节机械排风
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 /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 / h)。

(2) 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 / h。

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3/ h计算。

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第五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
内。

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炎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
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

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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