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对“兄弟”企业参与投标的探讨
![对“兄弟”企业参与投标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8fcc62d8b0717fd5360cdca9.png)
OPERATION |操作实务本文认为就政府集中采购而言,“兄弟”企业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间接性增大了企业之间恶意串通的风险。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定性“兄弟”企业联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对“兄弟”企业参与投标的探讨文/赵丹丹 陕西省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兄弟”企业,即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联合体”。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之间以类似形式组成“攻守同盟”,方便扩大市场规模和竞争优势的现象,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一种日趋普遍的经营模式。
事实上,就政府集中采购而言,“兄弟”企业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间接性增大了企业之间恶意串通的风险。
但是,如何准确定性“兄弟”企业联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关键是,需要准确理解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何为单位负责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条例》第十八条对此已经进行过明确阐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直接控股关系。
对于“控股”的定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早就明确:“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管理关系。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持股比例大小来对“管理关系”进行简单界定。
重点是要判断其对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实际的管理权限,因为在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中,可能仅为小股东的参股股东基于其经验、影响、知识等方面的因素,实际操控参股公司,管理着参股公司的经营、运营等。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https://img.taocdn.com/s3/m/f47be33b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30.png)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评标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的合规思考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的合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01bf32e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cb.png)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的合规思考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是腐败案件高发、易发的重点领域,也是审计、内控、巡视等关注的重点,更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规范国有企业招标管理,有利于防止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降低公司相关采购成本。
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进一步探讨国有企业在招标管理中的合规管理要点,为国有企业公司招标合规管理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一、国有企业的认定在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中,项目采购人的所有制形式是判断一项工程或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一个要点。
而在当前实践中,国有企业的概念还是比较宽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国有企业并无明确的统一的定义性规定。
个别政策文件中虽然明确了国有企业概念,但前提也是强调本文件所称,并不能泛指。
本文从部分政策文件规定和实操的角度出发,浅述在招标管理中国有企业的界定。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本文认为,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参考当前的国家部门规章认定国有企业范畴,只要在该范畴下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
二建法规【HX】-精讲通关(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
![二建法规【HX】-精讲通关(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https://img.taocdn.com/s3/m/e70ed089e009581b6bd9eba8.png)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18~20分)2Z20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1分)【投标人资格审查(原理:保资格,保公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重大变化后,(1)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例题】1.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某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确定无效的是()。
A. 甲公司是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B. 乙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公司,两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C. 丁公司和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两公司在该项目中不同标段分别进行投标D. 己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分立并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答案】A【联合体资格审查】只有(1)大型或(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注意: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例题】2.★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可以增加成员B.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事先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C.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声明只接受联合体投标D. 联合体投标后,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了一份标书,该投标无效,不影响联合体投标有效性【答案】B招标文件(大家都一样)投标文件(大家都不一样)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函(及附录)投标人须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评标办法联合体协议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保证金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文件格式√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例题】3.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31a59727763231126edb119f.png)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
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
《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665cc10c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f8.png)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何为关联公司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同一母公司的多个子公司共同投标问题试析
![同一母公司的多个子公司共同投标问题试析](https://img.taocdn.com/s3/m/3ba44f4df01dc281e53af09f.png)
图1 甲、乙、丙关系图示
注:甲乙两公司不存在任何交集,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
相互参股,单位负责人为两个,均由丙公司100%控股。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能否同时投标该工程有两种
截然不同的观点
可以同时投标
认为其可以同时投标的理由为:“法无禁止则可为”,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
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
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甲、乙公司只要满足以上两条规定是可以就同一项目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投标”也间接说明多个子公司可以就同一项目投标。
实例:铁路系统允许共同投标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铁
收稿日期:2016-08-07
作者简介:马乐乐(1984-),男,经济师,山东枣庄人,本科。
研究方向:招投标管理及相关理论、工程概预算。
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
![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c0f2e6a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60.png)
另眼看招标 CHINA TENDERING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文/胡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一条关于“利益冲突限制”的条款,具体如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对该条款存在困惑和误解,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谈一谈。
与招标人的利害关系《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讲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
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况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如何理解“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评判标准,而关键在于第二点。
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以下简称《释义》),对此是这样解释的:“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对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怎么判断自己能否投标,评标委员会又该如何判定该投标人是否属于“不得投标”的情形呢?其实,《实施条例》或《释义》都无法穷尽各种情况,但大体上,可以按“独立决策”和“无不当优势”两个原则来理解招标公平性和程序规范。
独立决策,是指该投标人虽然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影响力较小,投标人不足以影响招标人对于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等主要环节的决策,招标人也不足以影响投标人对于投标产品、投标方案、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的决策。
母、子公司之间资质可否互相借用投标
![母、子公司之间资质可否互相借用投标](https://img.taocdn.com/s3/m/8926430b43323968001c920e.png)
总、子公司之间合同、资质互包互用可以吗?
——谈总、子公司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合同、名义、资质的互包互用
母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子公司,子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母公
司,涉及合同转包、分包以及合同转让等法律问题。
一、从法人地位上总、子公司是平等的,名称、资质、财务、人员各自独立。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虽然是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但是,这个子公司却是完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
从法人地位上母、子公司双方是平等的,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总公司是不能直接予以控制的。
形式上,子公司是集团或总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既然是总公司的子公司,那么,总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就必然有可控的内容和必要性。
这个内容就是股权控制,这个必要性就是关注投资收益。
一是资本连结。
总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股权。
同时具有追加投资的优势。
二是品牌连结。
在子公司的运营中允许利用总公司的品牌优势。
三是市场连结。
把总公司的市场优势提供给子公司。
四是高管连接。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1 / 4。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5ce2d10227916888486d724.png)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投标中的主要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分析吴佳芮
![招投标中的主要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分析吴佳芮](https://img.taocdn.com/s3/m/db191c76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66.png)
招投标中的主要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分析吴佳芮发布时间:2023-05-08T10:15:13.514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3年5期作者:吴佳芮[导读] 分析招投标中各参与方彼此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的意义在于,围绕这些关系本身及对招投标活动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52摘要:分析招投标中各参与方彼此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的意义在于,围绕这些关系本身及对招投标活动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确保招投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地完成,助力建设单位找到资质达标的中标人,最终使工程项目等顺利完成。
在此基础上,本文选择招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与参与人、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等展开分析,希望为有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关联关系;利害关系;招标人;中标人引言:在现代社会,人们对招投标并不陌生。
这是一种商品交易国际惯例——招标人希望开展某个项目,面向社会公布相应的条件。
众多自认为资质达标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投标。
招标人委托专业机构、人员,从经济、技术、法律等多个方面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比对,最终择优选择投标人,将对应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中标人,最终完成项目建设。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多个参与方,彼此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和利害关系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影响,故需重点展开分析。
1.分析招投标中主要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的意义在招投标活动中,各参与方应该自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参与竞争,最终使整体资质最优的单位脱颖而出,承包招标人委托的项目[1]。
但上述流程过于理想化,在实际招投标期间,各参与方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受这种“不确定性”的影响,招投标过程容易出现“计划外事项”。
需要注意,“计划外事项”并不绝对会造成负面影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https://img.taocdn.com/s3/m/50988c0a59eef8c75ebfb317.png)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
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
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
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
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
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
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
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2012年)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2014年01月23日22:44 中国政府采购报我有话说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
案例丨董事为同一人两公司能投标同一项目吗?
![案例丨董事为同一人两公司能投标同一项目吗?](https://img.taocdn.com/s3/m/c798d2e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b.png)
案例丨董事为同一人两公司能投标同一项目吗?投标人A、B、C同时参加了XX市医院液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投标人C提出了质疑。
质疑内容为投标人A公司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投标人B公司20%的股份;两家公司的主要人员存在相互交叉任职。
A公司的董事长徐某在B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A公司的董事陈某同时也在B公司担任董事。
据调查,投标人A公司虽持有B公司20%股份,但不是B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B公司最大持股人占股30%。
质疑人C公司认为AB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问题引出1、投标人C的质疑正确吗?2、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直接控股的?专家点评viewpoint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情况,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有上述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AB的法定代表人为不同的两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AB公司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案例中,投标人A公司占有B公司20%股份,并不是B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A公司不是控股股东。
AB公司也不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
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00f06e97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77.png)
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指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参与投标的主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
一般而言,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垂直关联:指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直接的股权、资本、控制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持股关系等。
2. 水平关联:指的是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如合作、共同经营等。
3. 间接关联:指的是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间接的关联关系,如通过控股、关联方的控制等。
4. 关联方:指经济利益、管理控制等方面有因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与投标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归属、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是招投标关联关系认定范围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认定范围还需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招标投标关联公司(3篇)
![招标投标关联公司(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0e6ca4d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76.png)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招标投标关联公司,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招标方、投标方、评标委员会等。
本文将从招标投标关联公司的概念、特点、作用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招标投标关联公司的概念招标投标关联公司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招标、投标、评标等环节的企业或机构。
具体包括:1. 招标方:指提出招标需求,组织招标活动的一方,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方:指响应招标公告,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或机构。
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意见。
4. 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招标投标关联公司的特点1. 公开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2. 公平性: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各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正性:招标投标活动要求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4. 竞争性: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各投标方在技术和价格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四、招标投标关联公司的作用1.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招标投标,可以实现资源在市场上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降低交易成本:招标投标活动通过竞争,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提高政府和企业透明度: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公开、公正,有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信任。
4. 促进市场竞争: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市场竞争。
五、招标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公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招标项目的需求和条件,确保各投标方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合规,确保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客观。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https://img.taocdn.com/s3/m/065e5201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3.png)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作者:吴曌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7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已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投标。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精准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对招标人主要关联关系的总结,我们详细分析了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投标受限的具体情形,以期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招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关联方和利害关系的判定上存在差异。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就“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仅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招投标。
由此可见,若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且遵循程序规范,它们是可以参与投标活动的。
接下来,我们将对九种不同的关联关系情形展开讨论,看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投标受限。
招投标人为母子公司。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招投标双方为母子公司关系,其间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当投标者均来自同一集团的不同子企业时,由于各投标者地位相等且能充分竞争,因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并不明显。
然而,当有外部单位与该集团内部的子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时,就必须认真对待竞争的公平性问题。
为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合理,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公平公正,且开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应公开透明。
这样,当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公正性,如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只有在提前规划并确保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控制涉及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的风险。
招标指定关联公司(3篇)
![招标指定关联公司(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c7abb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b.png)
第1篇一、项目名称XX项目招标二、招标人XX单位三、招标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为XX项目,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2. 供应商;3. 设计单位;4. 监理单位;5. 其他关联公司。
四、招标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XX万元;2. 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4. 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能够满足项目需求;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
五、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将在XX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XX天。
2. 投标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需在公告期内,向招标人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信用报告;(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5)类似项目业绩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3. 资格审查: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4. 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合格者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报价;(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合同履约保证金;(8)其他相关材料。
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6. 开标及评标: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7.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将在评审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8.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正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六、招标指定关联公司1. 施工单位:招标人指定关联公司为XX建筑公司,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成功完成多个类似项目;(3)具备较强的施工团队和技术力量;(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供应商:招标人指定关联公司为XX材料公司,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建筑材料销售许可证;(2)具备丰富的材料供应经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3)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https://img.taocdn.com/s3/m/43980b7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6.png)
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参加同⼀个项⽬的投标招标代理业务对⼈员有较⾼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如与业主及监管部门的沟通能⼒以及对⾏业标的的了解和学习能⼒,因为招标项⽬涉及诸多⾏业的不同类别,⾏业有房建市政、公路交通、⽔利⽔电、铁路等等,类型包括设计、监理、⼯程等。
法律咨询:总公司和分公司资质均能满⾜招标⽂件要求能参加同⼀个项⽬的投标吗总公司和分公司资质均能满⾜招标⽂件要求,法⼈是独⽴法⼈,能参加同⼀个项⽬的投标吗律师回答:施⼯投标的限制性规定⼀、7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1、招标⼈的任何不具独⽴法⼈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2、为招标项⽬的前期准备、监理⼯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的投标。
⼆、9部委56号令:《标准施⼯招标⽂件》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1)为招标⼈不具有独⽴法⼈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4)为本标段的代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程施⼯招标资格预审办法》1、不得投同⼀标段的限制情形有:(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公司;(3)同⼀母公司的⼦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1)投资参股招标项⽬的法⼈单位;(2)承担招标项⽬代建⼯作的法⼈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程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公司在同⼀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股东相同的两家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股东相同的两家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https://img.taocdn.com/s3/m/731c384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a.png)
股东相同的两家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
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持股比例为董某90%,汪某10%。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持股比例为董某40队汪某60%o请问:两家公司能否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答:为了防范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串通一气、协同行动损害采购人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其中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项目中,A公司和B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有资格独立参加投标。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
上述两公司虽然存在相同的股东,但是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
此外,上述两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因此,A公司与
B公司并不存在招标文件所禁止的一同参与投标的情形。
当然,根据一般认识,股东相同的两家公司串通的概率比没有此关系的两家公司串通的概率要高,评标委员会可以严格审核其投标文件,
严查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节,但不能仅凭其股东相同就禁止其投标或认为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
![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a9563c208a1284ac8504342.png)
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法人资格
具备有效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注: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2
市场准入资格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填写时必须打印,有关情况说明必须选择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时分,至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时分,至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4
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项目不采用联合投标。
5
分包情况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财务能力
申请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7
施工机械设备能力
(4)项目经理条件:拟派项目经理人选应持有项目经理安装专业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通过年审有效)或建造师电力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证书(有效证明亦可)、没有处于停标(停接任务)、且必须无在建工程。
4
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项目不采用联合投标。
5
分包情况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质量等级要求:优良并达标投产。
三﹑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条件见附件1。
四﹑同批招标项目,同一项目经理报名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
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
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
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
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
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
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
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2012年)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2014年01月23日22:44 中国政府采购报我有话说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
在开标现场,A 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存在串标的可能,应当不允许其参加投标。
经过核实,事实确如A所称,但让代理机构拿不准的是,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的两家供应商究竟能不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律师。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本案所述情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言简意赅地表示:“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
”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却没有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情况做出回避规定。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解释说。
“其实,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非法律的禁区,只有这种关联关系影响到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才为法律所禁止。
”一位受访律师告诉记者。
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往往被作为适用的参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据此,专家分析认为,夫妻关系并不属于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质内容。
如果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那么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就存在很大的串标、围标风险。
“希望今后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对这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位受访者呼吁。
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即便不存在控股关系,两家夫妻企业出现在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中,也让人忍不住担心串标问题。
对此,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建议,可认真查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人员构成、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据李平介绍,有时,几家供应商的投标书除了名称、地址、报价不同外,其他的几乎完全一致,一看便知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或者是相互“约定”而为,但即使如此,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存在串标行为。
难以认定是否串标,但又要防止串标。
为杜绝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串标,杨志坚认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类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作出限定。
一位受访律师表示,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特殊资质条件,可排除可能影响投标公平、公正的投标群体,但是,必须注意把握好“度”。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均反对极端地限制条件排除潜在竞争对象;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也不应当出现强制干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行为。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
题
2012-03-16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