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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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

采集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团体标准是由上海市标准化协会批准立项,文件号沪标协【2020】4号。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协会提出,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牵头承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1.2编制背景与目标

智能网联汽车是顺应全球汽车产业变革趋势、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优先战略选择,是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尤其是强化产业创新的优先布局方向,是推动新常态下率先转换产业发展动能、建设智慧交通乃至智慧城市的重要引擎。

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验证已成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开发和应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智能网联汽车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必须在真实交通环境中进行充分的测试,全面验证自动驾驶功能,实现与道路、设施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协调。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封闭测试区测试、开放道路测试两部分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外场测试验证体系。封闭场地测试作为自动驾驶测试验证的重要环节,是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前提条件,开放道路测试将进一步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和场景应用提供真实的测试环境。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陆续出台政策,在测试示范区建设、测试能力、服务配套、开放路试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有序地开展公共道路测试,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根据《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测试主体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测试车辆按采集方法及要求上传相关测试数据。

1.3主要工作过程

2020年1月17日,在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办公室召开标准立项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标准立项,建议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将该项目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2020年2月25日,收到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立项通知书,牵头单位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进行标准学习;

2020年7月9日,标准工作组通过腾讯会议召开了线上启动及讨论会,参加本次标准研讨会议的有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公司、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易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仙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径卫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裹动科技有限公司、初速度(上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共14家单位。本次标准会议基本确定标准的框架结构,明确本标准规定测试项目应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协调一致,各参与单位积极讨论了监管系统架构、监控终端要求和系统数据传输协议等技术内容,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及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工作组第二稿标准草案。

2020年7月,在标准起草工作组范围内对工作组第二稿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收到来自工作组范围内企业的30余条反馈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草案。

2020年8月,针对标准规定的监控终端的功能和性能、系统数据传输协议等技术内容,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开展了标准的试验验证。根据试验验证的结果,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修改完成工作组第三稿标准草案。

2020年8月27日,标准工作组通过腾讯会议召开了线上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参加本次标准会议的有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公司、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易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径卫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裹动科技有限公司共11家单位。本次标准会议重点讨论了第三稿标准草案的内容细节和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会议基本确定了标准的技术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1标准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进行编制。

根据《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测试主体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测试车辆按采集方法及要求上传相关测试数据。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委托的唯一第三方道路测试申请、测试和统筹管理工作机构,总结多年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数据监管经验结合并充分吸收标准工作组成员的相关实践经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2.1.1通用性原则

本标准分为监控系统架构、监控终端要求、监管平台要求、系统数据传输协议四个技术部分,标准可适用于于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车辆监管,通用性高,适用性强。

2.1.2指导性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监管系统架构、监控终端要求、监管平台要求、系统数据传输协议等内容,可以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测试车辆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封闭道路测试具有指导作用。

2.1.3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的测试项目协调统一。

2.1.4兼容性原则

本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充分考虑了当前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现状,并注重技术前瞻性,具有普遍适用性。

2.2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8章,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数据采集方法及要求。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监管系统架构、监控终端要求、监管平台要求、系统数据传输协议。

2.3关键技术问题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监管系统的架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系统数据传输协议等关键技术内容,并通过理论和实际测试相结合验证了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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