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合集下载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美国法上,注意义务制度是公司法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的行为指引、行为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是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造假丑闻事件后,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对注意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规定也越来越细化。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论述,结合案例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见解。

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成因,过失理论对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及注意义务标准在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历史演化。

主要通过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案例论述了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标准。

第二部分论述了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规则即商业判断规则。

从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入手,考察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商业判断规则对Kamin v. American Express Co.案的评价及对Smith v. Van Gorkom 案的争议。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现状,比较分析了各国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其成文法中的规定,特别是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

从而,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有限制地援用商业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公司有关董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番深⼊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书叙述得⾮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个正常的谨慎之⼈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义务;(3)采⽤良好的⽅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项重⼤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可以被合并为两项:⾃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些严谨的成⽂法规范。

从⼤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的⾏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付能⼒时进⾏⽀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四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可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其它对公司的利益,包括金钱、期票、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这里列举的出资形式中,期票、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将来提供劳务为合法的出资形式,是对传统公司法和有限合伙法关于合法出资方式规定的重大突破,也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其实,这里的规定不是《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首创。

1987年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传统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法定”资本的概念。

有些州的公司法,例如印地安纳,已经放弃了对公司最低限额资本的要求,成员的出资方式也开始实行“自由化”,不再要求成员全部或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只要作出承诺即可。

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承诺的价值与实际缴纳的出资的价值并无实质性差别。

如果公司破产,承诺出资的股东仍然有偿付该项出资的义务。

因此没有必要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过于死板的规定。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是与一般公司的规定相一致的,它反映了美国目前在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虽然《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形式或方式已经实行“自由化”,但对出资的数量的要求却仍然十分严格:成员必须以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对公司出资;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责任范围与一般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但两者之间又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一般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司的事务,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则几乎没有在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随着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何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成为现代公司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两大义务,同时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但是商业活动具有风险性,如果董事须就其轻微过失导致的决策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苛责过重,董事会因为惧怕责任而不敢积极投身商业经营。

商业判断规则作为美国公司法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免除手段,有助于厘清司法权与公司自治之间的边界,保护董事适当的经营决策权,平衡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防止司法过度干涉商业活动,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

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董事注意义务类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善意的态度,在对相关信息合理知悉的基础上,依照职权对商业事项进行商业决策,同时董事在决策时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董事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

除非指证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一方能够举证推翻前述假设,法院会尊重该决策的合理性,保护董事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问题。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概念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基于公司最佳利益,善意,合理知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职权进行商业决策;商业判断规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的过程;日本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的相关规则介绍表明商业判断规则已经逐渐被他国吸收借鉴。

第二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与功能。

代理成本的存在是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依据;商业判断规则的功能包括: 鼓励商业冒险;维护董事经营决策权;避免司法陷入公司商业决策;维护市场经济法则的自然遏制力。

第三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构造。

包括: 善意;合理知悉;无利益冲突;商业判断事项。

第四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与其邻近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与忠实义务的调整范围和判断标准均不相同;商业判断规则是董事注意义务责任的免除手段,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法官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前提。

美国民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美国民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确保企业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个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

2. 定期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停用安全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范围、方法和责任。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与救援1.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上传时间:2001-12-16摘要: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谨慎责任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责任有多种标准,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

行为人承担谨慎责任的对象一般是相对人,但有时法律也要求他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谨慎责任。

关键词:合理人专业标准公共政策标准经济利益标准行为本身不法特殊关系自担风险侵权法是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它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行为甚至不行为,都受侵权法的调整。

在美国,还不存在一部成文法意义上的侵权法。

侵权法是在历次法院判例中积累起来的如侵占、欺诈、诽谤、威胁、殴打等侵权行为基础上概括出一系列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萨尔蒙德(JOHN SALMOND)所言,侵权法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些特殊的、互不相干的侵权行为,就象一堆鸽巢(PIGEON—HOLES)。

在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又占有重要地位。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故意的不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只占少数,而且许多还处于刑法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而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司法处理起来也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与故意侵权相比,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

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行为人负有责任(DUTY)为前提,无责任则无过失,被告只有在他没有履行他对别人的责任,而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风险(UNREASONABLE RISK)情况下才承担过失责任。

本文试图就过失侵权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展开论述。

一、谨慎责任的概念:(GENERAL DUTY OF CARE)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过失侵权中的责任不象物权法、财产法中规定得那么清楚和具体,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和难于掌握。

行为人到底该具有哪些责任呢?美国法中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作者:李燕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01期摘要: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

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关键词:集中管理模式;信托义务;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之下的董事权力民法公认以德国为翘楚,而公司法则公认以美国之规定最为全面和完善。

在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上谈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的集中管理”(CentralizedManagement)。

准确意义上讲,它指的是构建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内部关系的一种权威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体现为三层结构的关系,即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美国公司法上没有“监事会”这个机关,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股东”和“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其中“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美国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集中管理”模式,即:由董事而非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并且股东不得对董事的权力进行随意限制和干预。

美国的公司无论大小,都按照这种基本的治理结构模式建立起内部人员的权责关系。

尽管封闭性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s)通常会以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改变法定的基本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开放性公司(public corporations)却必须完全遵照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开放性公司居于绝大多数,因为筹建公司最大的目的即在于能吸引公众投资,故美国各州公司法(成文法Statute)的诸多规制都是以开放性公司为模型建立的,而且普通法上(Common Law)形成的所有判例规则也基本上都是围绕开放性公司的纠纷而确立。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注重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股东享有一系列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根据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法律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随时查询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有关公司事务的投票权。

3. 享有公司分配的股利和盈余的权益。

4.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益。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股东的权益保护规定。

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东的投票权、利益分配等内容,确保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2.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负责监督市场交易和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

监管机构还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诉讼和代表诉讼在美国,股东拥有起诉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争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代表进行代表诉讼,保护共同股东的权益。

4.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管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一系列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公司事务时须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董事会成员应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能够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权益。

三、股东权益的限制和责任虽然美国公司法致力于保护股东权益,但相应地也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股东在行使权益时应遵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美国判例法中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及其借鉴意义

评析美国判例法中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及其借鉴意义

评析美国判例法中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及其借鉴意义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为了确保公司合理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董事会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董事会权力扩张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各种义务?严格追究董事责任,可以避免公司及股东可能因董事的不良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社会,公司经营活动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董事的所有经营决策或活动都取得成功是不现实的,而且过于严格的责任可能会导致董事在经营中谨小慎微,其结果也不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合理地设定董事义务,追究董事责任,是各国立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ǐ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ǐ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还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董事的注意义务?。

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的善意要求及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的善意要求及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的善意要求及借鉴
温从军;戈亮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美国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都引入了善意的要求,尤其是将对善意要求的违反作为规避商业判断规则的条件,即违反了善意要求就可以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从善意的界定及其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系出发,探寻"善意要求"在这些具体义务上的适用情况,从而明确"善意"尺度对于注意义务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有助于对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完善.【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温从军;戈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J], 李燕
2.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J], 周丹慧
3.美国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董事义务体系的启示 [J], 夏利民
4.美国判例法上医师注意义务的扩展 [J], 李大平
5.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J], 周丹慧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

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

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

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

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

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谨慎行事标准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

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

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

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

经济与法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郝利凡(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由所有者的代理人来管理经营的制度,即代理制度。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形式筹集资金,利用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能力;与此同时,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腐败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也随之产生。

为了约束公司代理人的行为,美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规定了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在内的严格的义务。

本文以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示范公司法》为各州公司立法的代表,结合一些著名的判例,阐述美国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注意义务业务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54-02一、规定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必要性传统的公司组织体系中,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公司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完全在公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公司治理理论和实有了崭新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除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保留给股东会的权力外,董事会拥有公司全部的剩余权力。

公司权力分配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加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的权力急剧膨胀,自然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公司股东与董事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公司股东与董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不对称使董事即使完全不按所有者利益行事,也很难被发现,使得董事侵犯股东权益的动机实现起来阻碍很小①。

再次,由于监督不完善,董事可能为私利而产生“过度冒险”、“偷懒”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出现一种制度,既不损害懂事的积极性,又能约束董事的行为;随着实践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了对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要求,虽然各州的法律不同,但是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代表的关于该项义务的阐述和规定,基本上体现了美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义务的精髓。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其与美国公司制度对比-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研究董事对公司的法律义务的意义公司运行的好坏与管理层的合理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管理层管理活动的散漫不仅会损害公司的竞争力,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亚当斯密在其着名的经济学着作《国富论》中就谈到了公司这种商业主体天生的从事商业活动的缺陷,斯密将公司分为了三类,即规约公司、合股公司和私人合伙公司,其中后两种分类分别对应着现代商业中的公司和合伙组织。

与合伙组织相比,公司的竞争性是很弱的。

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总像是为他人尽力,若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得做到的。

并且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变化频繁,对于货物的品质数量,又必须运用技巧判断,以期适合。

当着这样一种俨然如不断变化的战争,只有私人商家,才能随时注意警戒,希望胜利,若以合股公司执事先生当之,哪能持久呢?公司作为一种有力的社会融资渠道,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疑的。

要促进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就必须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忠实和勤勉的问题,使得董事对股东的利益负责。

在英美法中,存在一种股东和董事完全重合的现象,这种与传统公司制度形成巨大反差的模式毕竟要承受更多的风险,比如,公司人格的性就会因为这种混同而产生一定的被否认的风险。

当然,公司董事清一色全由股东来担任是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最起码能保证经营人员对公司的忠诚性,比如法国法律要求董事必须有股东的身份。

①针对我国来说,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尽管我国法条中没有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但是普遍的观点认为董事为我国公司中的必设机构。

我国也就加大了股东与董事分离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忠实性和勤勉性就成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目的的关键。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美国企业法是指规范美国公司运作、治理和合规的法律体系。

公司治理与合规是确保企业管理合法合规、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介绍美国企业法中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合规要求,并探讨其在现代企业中的实践。

一、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实施规范、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体系,以保护股东权益,优化企业运营。

美国企业法围绕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公司治理:1.1 监事会成立与职能美国公司普遍设立监事会,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并保护股东利益。

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1.2 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必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导向。

董事会应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查财务报告,并定期组织股东大会。

1.3 收购与合并的程序与保护美国企业法对于公司的收购与合并有严格的程序与规定,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竞争。

任何收购与合并交易都需要通过审查,并经过独立董事的评估和股东批准。

二、合规要求在美国企业法中,合规是指企业在各级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下,诚实守信、遵守规则的经营行为。

以下是美国企业法中的合规要求:2.1 公司财务披露美国企业法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有严格规定,要求公司公开披露盈利状况、财务报表和重大交易等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2.2 内幕交易禁令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美国企业法禁止内幕交易,要求公司内部人员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操纵市场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2.3 反腐败与经济犯罪的打击美国企业法对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有严格打击政策,禁止行贿、贪污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企业必须建立合规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公司治理与合规实践在现代企业中,公司治理和合规已经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一些公司实践中常见的方法:3.1 制定内部程序和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程序和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检查等,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员工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

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

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

域外法制 法学2006年第5期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p 李 燕*=内容摘要> 通过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集中管理模式的分析,指出了董事行使公司实质性的管理权是美国公司法上一大重要特征。

为维护董事行使该管理权的独立判断力和执行力,刺激董事经营和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保护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免受股东的诉累,普通法上发展了170多年的商业判断规则,在此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判断规则下,本文探讨了美国公司法上关于董事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和实质,以期为我国落实公司法董事义务的规定,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集中管理 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 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一、公司/集中管理模式0治理结构的理论范式除了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0的探讨外,/公司的集中管理0(Centralized Management)是美国公司法上论及颇多的问题。

就准确意义而言,实际上它指的是构建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内部关系的一种权威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

¹公司无论大小,都应该按照这种基本的治理结构模式建立起内部人员的权责关系。

尽管封闭性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s)通常会以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改变法定的基本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开放性公司(public corporations)却必须完全遵照这种公司治理模式。

º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由董事而非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并且股东不得143*¹º美国公司法上的封闭性公司更多地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对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而开放性公司则更多地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发行股份,故而公司股东人数众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开放性公司居于决大多数,因为筹建公司最大的目的即在于能吸引公众投资,故美国各州公司法(成文法Statute)的诸多规制都是以开放性公司为模型建立的,而且普通法上(Common Law)形成的所有判例规则也基本上都是围绕开放性公司的纠纷而确立。

经营判断规则在有关董事注意义务案件中的应用(一)

经营判断规则在有关董事注意义务案件中的应用(一)

经营判断规则在有关董事注意义务案件中的应用(一)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并借鉴了国外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把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股东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的制度写进法条。

但是,无论是对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是违反该义务的具体表现、抗辩事由等,法律都未予以明确规定。

以美国法院的一则判案为例,借以将在美国与股东派生诉讼形影相伴的经营判断规则作以探讨,建议我国在未来的有关董事注意义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将经营判断规则纳入考量范围,使其审判依据更为全面,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经营判断规则一、经营判断规则的基本理论及在美国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关于经营判断规则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在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则判例——爱尔森诉李维斯(Aronsonv.Lewis)①一案中,确立了迄今为止被认为是对于经营判断规则最为经典的表述。

在该案中,Meyers公司是一家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司。

原告李维斯是该公司的一名股东。

Fink先生是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7%。

Fink还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

Meyers公司与Fink 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雇佣协议,每年向Fink支付15万美元的报酬,外加公司税前利润的5%作为红利。

这个数额高达240万美元。

协议规定Fink可以随时终止协议,只要提前六星期通知公司即可。

如果协议终止,第一个三年内公司每年应当向Fink支付15万美元,随后三年每年应当支付12.5万美元,此后应当每年支付10万美元,直到Fink去世。

公司还聘请Fink为顾问,支付大笔的报酬。

同时,公司还为Fink提供大笔无息贷款。

原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这些决策和行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具备有效的商业目的,是对公司资产的浪费。

因为支付的报酬远远超过了公司获得的服务,董事会之所以会这么做,完全是因为他们受到Fink的控制,他们都是Fink任命的。

注册美国一般公司中董事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美国一般公司中董事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美国一般公司中董事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推荐一家美国普通公司(通常称为股票公司,开放公司或美国C 公司),特别是当公司上市或计划私募股票时。

当美国公司想要吸引风险资本资金时,通常也使用通用公司。

那么什么是美国一般公司?一般公司有三级权力:股东,董事和官员。

这些成员中的每一个在公司内具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股东是美国公司的所有者,但他们不管理公司。

通常情况下,普通股持有人每人持有一份股票,他们有权帮助选举董事会成员。

他们也可以投票对公司有重大意义的某些其他事项。

任何拥有发行股票大多数股份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

这有时被称为“大股东”。

大多数股东比小股东拥有更大的责任。

任何在公司中没有控制角色的股东被称为“少数股东”。

一般来说,少数股东对美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能够为他们选择的任何人分配或给予投票。

他们也可以随时出售他们的股票。

美国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回报:首先,在董事会宣布派发股息时,通过股票支付的股息; 第二,随着美国公司发展,他们的股票价值也增加。

董事经营美国公司,负责美国公司的整体管理。

他们对所有主要的商业行为负责,例如发行股票,选举官员,雇用关键管理人员,制定公司政策,以及设定自己和主要官员的薪金和薪酬方案。

董事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股利,如果是的话,多少。

个人董事可以在公司拥有股票。

董事对美国公司有某些受托责任。

他们必须忠诚于公司; 他们必须作为董事会成员作出知情,独立的决定; 他们不得以恶意行为,如自我交易或欺诈交易; 他们必须以美国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

美国公司董事可以在出席法定人数的预先宣布的会议上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或在所有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举行会议。

董事不得向其他董事出售或出售其投票,也不得代理投票。

通常,美国公司董事可以被股东的多数投票取消或更换,无论是否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股东可以控制公司。

美国公司的官员为董事会工作,并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官员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执行董事会的政策。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

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划分在美国,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的划分主要包括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和收购权等方面,而股东的义务包括货币出资、信息披露和遵守公司章程等方面。

下文将详细探讨美国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的划分。

一、股东权利的划分1.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投票决策公司的事务。

根据持股比例,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提名董事会成员或提交决议等方式行使表决权。

2. 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即分红权。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可以向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或股票红利。

股东可根据自己的分红权收取相应的利润。

3. 股东的收购权股东在合法情况下,享有收购其他股份或全部股份的权利。

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扩大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而增加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东义务的划分1. 货币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应当按照约定出资金额,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

股东需要将出资金额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2. 信息披露股东有义务及时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责任提供个人身份和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

3. 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有责任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股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东权利与公司义务的关系股东权利和公司义务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股东的权利可以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而公司的义务则为股东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

这样做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股东也有责任在公司的经营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公司恪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

公司的义务还包括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因而有必要对债权人提供有别于公司经营健康时期的特别保护。

鉴于此,美国法院确立了董事在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的法律实践;而当公司濒临无偿付能力时,则要求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美国的该法律规则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这一法律规则早已为我国立法所接受和确认,但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公司经营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的外国法律实践尚未被我国学界所谙知。

事实上,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公司法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法律规则的雏形,那就是当公司陷入某种程度的财务困境(通常指的是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但尚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之从公司经营健康状态下的股东转变为债权人。

该规则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逐步丰满和完善,并为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所效仿。

基于美国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相对比较成熟,故本文选择以美国法律规则为研究重点,通过对美国董事在公司濒临和陷入资不抵债状态下对债权人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分析,以期寻找出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引进价值。

一、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董事信义义务指向受益人的变化虽然公司委托董事管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事务,并赋予董事广泛治理公司的权利,法律因而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但是由于公司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各个主体在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故董事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公司有偿付能力时董事的信义义务以股东为受益人董事和管理层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资产索取权处于末位,由此在公司各主体中承担着最大的风险。

因此,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自然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

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

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

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

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

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谨慎行事标准
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

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

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

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

董事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其他董事、高级职员
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放任不管,就不得以自己对公司事务毫不知情为由避免承担责任。

二、勤勉标准
“勤勉"是对董事为公司事务应付出的时间、精力的要求。

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董事位居高位,身份尊崇,享受优厚薪酬,当然也应在其位谋其事,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

因此董事勤勉的范围也相应地分为两个方面,即决策勤勉与监督勤勉。

美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8.30(b)概括规定了董事在履行决策职能与监督职能时,应以处于相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履行职责时应有的注意行事。

所谓决策勤勉,是指董事进行决策时应知悉相关信息并小心决策。

这一要求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信息收集。

董事在进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之前,都应当全面收集并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信息评估。

董事不能仅满足于初步的信息收集,而应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权衡利弊,选择最佳信息。

第三,谨慎决策。

董事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谨慎做出决策。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可以细化为以下三项:第一,谨慎行事标准,即美国《示范公司法》8.30条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中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程度的要求。

第二,时间和关注标准,也就是勤勉义务所要求的投入时间和精力勤勉决策的内容。

第三,依赖标准,即是董事可以假定管理人员和高级职员是忠诚的,诚实地依赖由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顾问或者董事会的委员会准备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但是董事必须履行勤勉监管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