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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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谨慎行事标准

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董事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其他董事、高级职员

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放任不管,就不得以自己对公司事务毫不知情为由避免承担责任。

二、勤勉标准

“勤勉"是对董事为公司事务应付出的时间、精力的要求。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董事位居高位,身份尊崇,享受优厚薪酬,当然也应在其位谋其事,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因此董事勤勉的范围也相应地分为两个方面,即决策勤勉与监督勤勉。美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8.30(b)概括规定了董事在履行决策职能与监督职能时,应以处于相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履行职责时应有的注意行事。所谓决策勤勉,是指董事进行决策时应知悉相关信息并小心决策。这一要求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信息收集。董事在进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之前,都应当全面收集并了解相关信息。第二,信息评估。董事不能仅满足于初步的信息收集,而应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权衡利弊,选择最佳信息。第三,谨慎决策。董事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谨慎做出决策。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可以细化为以下三项:第一,谨慎行事标准,即美国《示范公司法》8.30条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中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程度的要求。第二,时间和关注标准,也就是勤勉义务所要求的投入时间和精力勤勉决策的内容。第三,依赖标准,即是董事可以假定管理人员和高级职员是忠诚的,诚实地依赖由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顾问或者董事会的委员会准备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但是董事必须履行勤勉监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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