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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镇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20〕30号
青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山镇食用菌加工厂及教育项目建设和水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青山镇食用菌加工厂及教育项目建设和水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青山镇食用菌加工厂及教育项目建设和水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青山镇食用菌加工厂及教育项目建设和水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等项目是青山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及部署、助推脱贫攻坚、加快发展的又一举措。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普安县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机构
为顺利地开展食用菌加工厂房建设、教育项目建设、水库移民及地质灾害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青山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守友(镇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组长:刘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张昆(镇党委委员、镇政法委书记)
唐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郭文升(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徐超(县财政局青山分局局长)
黄荣波(青山派出所所长)
成员:丁宪辉(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张娅(镇林业站站长)
孙勇(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马昌勇(镇国土资源所工作员)
瓦璨(镇国土资源所工作员)
周维(青山社区包村负责人)
孙利祥(下街社区包村负责人)
张绍昌(营山村包村负责人)
马鹏(青山社区党支部书记)
沈刚(下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张仕杰(营山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陈泰正(青山社区居民委会主任)
马波(下街社区居民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青山国土资源所,由丁宪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全体人员为成员,具体由瓦璨负责该项目工作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三、征地范围
青山镇青山社区、下街社区、营山村项目红线内土地、坟墓等(以具体红线界定)。
四、征地补偿
(一)土地使用原则
1、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原则。
2、保证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附属物征收与补偿遵循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的原则。严格按照同一区域、同类地块、同一标准补偿。
(二)认定原则
1、以《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认定。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人为认定。
3、被征用土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被征地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现场申请复核,复核后一律以测量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审批。
五、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的土地及附属物按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六、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七、面积确认及补偿经费支付方式
(一)由镇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定征收(用)面积,清点丈量征收(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建筑物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盖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盖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
(二)补偿费支付方式。统一实行货币补偿,被征用农户签订合同后将个人相关资料报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表后由镇财政分局将相关补偿费支付给各被征(用)土地农户。
八、被征用农户签署征用协议之后,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一切附属物,否则将视为废弃物。
九、本方案的解释由镇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作出,任何部门、个人超出本方案规定的解释或表态均视为无效。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商议公告为准。
附件:
1、补偿标准
2、普安人民政府关于对《青山镇食用菌加工厂及教育项目建设和水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普府函〔2020〕155号)。
(附表一)
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附表二)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说明:
1.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2.产前期:果树定植后至挂果。
3.初产期:果树开始挂果起始2~3年。
4.盛产期:果树挂果期,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年年挂果差异不大。
5.衰产期:果树自身进入衰退,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
结果明显少于同样果树盛果期。未列入表中的林木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6.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一般树种按300元/亩计;桉树按800元/亩计。按省政府124号令规定,幼龄林补偿为造林成本的2倍,则松、杉、柏等幼龄林补偿标准为600元/亩,桉树幼龄林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7.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木材产值:平均按800元/立方米计;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9.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10.胸径:指出土高1.3米。
11.成片林木:是指林木均匀分布(占地)面积达1亩以上的林木,且大于设计株数85%以上。
12.在实施中若漏项,按市场价补偿。上述未规定的,用材林的设计株数统一为每亩110株;经济林的统一为每亩46株。
13、一块地里面,涉及不同树种的,按照林木设计株数每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