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摘要: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
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
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七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以定价听证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
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
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倪弘徐义忠************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吴江************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我们拟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进行修订。
现就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修订收费标准的原则(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铝行业有关的规定汇总目录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2)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四、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9)五、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11)六、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13)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5)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25)九、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26)十、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30)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35)十二、铝行业准入条件 (39)十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45)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47)十五、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49)附件: (49)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十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55)十八、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57)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_文秘知识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一、责任单位xxx县物价局二、责任人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四、行使权限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1 / 7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2 / 7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8]178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30
【实施日期】1998.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01•【文号】计价格[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一日计价格[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加强价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做好价格服务,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此,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依法治价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趋于合理,价格结构性矛盾大为缓解,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明显增强。
但是,当前的价格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依法治价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领域价格秩序混乱;政府调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能力有待增强;政府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以及经济运行特点变化的要求,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必须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价格行为,推进收费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执法,做好价格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文秘技师习题答案【最新精选】
文秘技师习题答案第一章概论1、文秘工作的主要内容归纳为:①日常工作②信息工作③会议工作④接待工作⑤随从工作⑥通讯工作⑦保密工作⑧公文处理工作⑨公文整理(立卷)与归档工作等。
P42、文秘资料员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①辅助性②从属性③服务性④综合性⑤灵活性P43、文秘工作人员的能力:①口头表达能力(应做到:口语标准、口齿清楚、条理分明、思维敏捷)②书面表达能力③办事能力④应变能力(学会以“静”制“动”)⑤心理调适能力⑥洞察能力P4-54、文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①忠于职守、敬业爱岗②严守机密、求真务实③恪守信用、严谨细致(“文秘工作无小事”)④甘当助手、任劳任怨⑤富有主动性和创新意识P5-65、如何处理经常性与突发性工作的关系:一是善于“转”,一旦突发工作来临,就要有充分的思想和心理准备,自如工作,结束后,又要有条不紊地抓经常性工作。
二是善于“变”,胆识兼备,随机应变。
三是善于“统”,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不能顾此失彼。
6、“三个服务”和“四个转变”,其内容是什么?(技能题)答:①为直接领导服务②为相关和各级领导服务③为人民群众服务。
①从偏重于简单的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②从单纯地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
③从单纯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
④从被动服务“转变”为力争主动服务。
7、文秘资料员如何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技能题)P5答:一是要做到条理分明、表达准确二是要应对迅速、自如三是说话得体四是口齿清楚8、结合实际,简要谈谈文秘资料员的素质要求有那几个方面?(技能题)答:①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机密、平等待人、甘当配角。
②政治素养: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敏锐、忠诚积极、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③作风素养:联系群众、开拓进取、勤奋工作、讲求效率。
④知识素养:较深厚的理论基础、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基础知识、精湛的专业知识、广博的社会常识。
⑤技能素养:较强的写作能力、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较高的出谋划策的能力、干练的办事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6•【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行政,转变价格行政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入世要求,按国际规则办事,改进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自《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并积极地开展了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一些地方价格听证会取得了显著效果。
举办听证会在我国是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在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尚存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逐渐完善《听证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严格把关,防止听证会过多、过滥。
目前听证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
听证项目要严格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己经制定听证目录的,严格按听证目录办;尚未制定的,要慎重确定听证项目。
凡确定实行公开听证的,要充分准备,确保成功。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和选取听证会代表,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住。
依据自愿报名与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及的区域和影响的层面,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选取听证代表的名额,特别是消费者代表要能反映与调定价内容相关的不同层次消费者意见;对所选代表要有专业资格或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同时,代表的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以形成多方制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6.19•【文号】国办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06.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检查、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8.15•【文号】计经调[2000]1206号•【施行日期】2000.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二000年八月十五日计经调〔2000〕1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近年来,随着国内商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滥用市场价格竞争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以来,这些现象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一些经营者以降低促销为名搞低价倾销或搞价格欺诈,或者以反低价倾销为名进行价格串通,商定最低限价,结成价格同盟,限制合理的价格竞争,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的重组与发展。
鉴于此,为更好地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依法办事,确保公平竞争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违反价格竞争规则的现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密切关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和严厉禁止。
(一)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
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使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妨碍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影响产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违反了《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严格禁止。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正文:----------------------------------------------------------------------------------------------------------------------------------------------------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2000年1月18日)为了加强我委价格业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予以落实,即通过不同层次的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加强委内价格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一,加强各价格司工作的相互配合,形成委内各价格司研究解决价格工作事项的合力,协调处理各价格司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使全委有关司在价格工作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行动步调,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需会商的价格工作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分为:主任协调会议、司际协调会议、价格工作通气会等几种形式。
一、主任协调会议。
主要是研究、协商我委与其他部委(局、办)之间、委内司与司之间难以解决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价格工作事项,研究、讨论和审议重要价格文件、领导讲话等重大价格工作事项。
会议具体内容包括:(一)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二)研究全局性的价格工作部署和价格年度计划安排;(三)研究、协调我委与其他部委,以及委内价格业务司与其他业务司有关重要价格政策意见;(四)研究重大价格改革和调价方案;(五)研究即将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六)研究重大价格政策;(七)会商重大价格案件审理和重大价格行政复议问题;(八)讨论重要价格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九)委主任要求会商的其他工作事项。
主任协调会议议题由主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有关司在司际之间协调通气的基础上提出,并以签报报主管副主任签批。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修订)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2•【文号】国家计委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五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七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京发改[2005]1615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1615号200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实施听证的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按《价格听证目录》,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在价格决策前,对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纳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应当是《北京市定价目录》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定价项目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第六条价格听证目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制定后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八条制定《价格听证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听证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电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电
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1
•【文号】计办价格 [2001]1526号
•【施行日期】2001.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对居民电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0号)和《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规定,考虑到居民生活电价属于在省级范围内执行的商品价格,为有利于居民生活电价调整时能充分听取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委托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组织听证。
各地在上报电价调整方案时,要将居民生活电价听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2•【文号】计办价格[2003]244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计办价格[2003]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二月中旬,广东一些地方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一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防范和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应对和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的有效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性。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经营者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危害,轻则可使个别人趁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造成部分商品脱销断档,影响市场供应:重则扰乱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给人们造成恐慌心理,影响社会稳定,并容易被敌对分子所利用。
因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把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能及时掌握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
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迅速采取措施,遏制事态蔓延,保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建立价格异常波动紧急报告制度。
价格监测是价格分析的前提,也是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完善成品油、粮食、棉花、药品、房地产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1]14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2.14
【实施日期】2001.02.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
价格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计办价格〔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及价格改革情况,新世纪伊始,我委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计价格〔200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对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现就认真贯彻落实2号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2号文件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加入世贸组织适应期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配置资源、调节供求、促进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是价格工作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价格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认真学习贯彻2号文件,对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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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2.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计办经调[2002]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2001年国家计委第10号令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提高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修改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22日以国家计委第26号令发布,并于
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