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打击网络钓鱼立法问题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为 , 终 目的 是 为 了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最
从 安 事 件 ” “ 鱼 式 执 法 ” 此 前 的 初 步 调 查 法 定 的 原 则 , 反 了刑 诉 法 规 定 的追 究 犯 秩 序 , 而 保 障人 们 的 自 由 、 全 和 财 产 。 为 钓 , 违 因 此 真 正 的 钓 鱼 执 法 在 目的 上 是 具 有 合 结 果 与事 实不 符 , 社 会 公 开道 歉 。 同 时 , 罪 的程 序 和 步 骤 。 诱 惑侦 查 之 非 法 性 正表 向 上 海 市 启 动 相 应 的 问责 程 序 , 直 接 责 任 现 在 违 反 了刑 诉 法 先 有 犯 罪 事 实 , 有 立 理 性 的。 对 后 人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市监察 局 1 2月 7
行 政 与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 “ 钓鱼执法 " 的法理 辨析
◎文/ 刘启 路
20 0 9年 1 O月 1 日晚 ,河 南 青 年 孙 4 中界 挥 刀 自 断手 指 抗 议 上 海 “ 鱼 执 法 ” 钓 , 引起 全 国媒 体 和 广 大 网 民 高 度 关注 , 此 把
了调 查 某 些 极 具 隐 蔽 性 的 特殊 违 法 行 为 , 特 意 设 计 某 种 引 诱 违 法 的情 景 , 者 根 据 或 违 法 活 动 的 倾 向 提 供 其 实 施 的 条 件 和 机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的背后是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现象。
这种非理性执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公信力,还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存在的价值和问题,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
本文从对“钓鱼执法”的概念出发,英美法系中警察圈套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探究它的正当性以及走向合理性的分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
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罪的机会,引诱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诱导被告人实施犯罪。
警察的目的是要拿到犯罪的证据。
这种定义与我国的“钓鱼执法”颇为神似,从它的名字就能看出它的合理性的根基不稳,“圈套”的贬损意味不言而喻。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上文所说的“警察圈套”,所以“警察圈套”也可以算是“诱惑侦查”的一种。
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浅析“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执法”6月11日,36岁的成都男子李翔被美国本地法院判刑12年。
此前2011年6月,他被美国政府的雇员引诱至美属塞班岛进行盗版软件交易,以后当场被捕。
据《新京报》报导,在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间,李翔通过其成立的一个名为“Crack 99”的网站和电子邮件,向包括美国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域的300多名买家,销售了500多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版制品,总价值达一亿美元。
这些买主当中乃至有来自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前雇员和一些科学工作者。
据诉讼文件披露,李翔的网站上罗列的盗版软件,价钱为2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实际上这些正版软件的原价钱约为几百美元至三百万美元。
据报导,李翔已于今年1月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域法院认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表示:“李翔是第一个在中国运作、经营,在美国被批捕并以网络犯法被起诉的中国人。
”那个案例,使咱们想到了一个十分熟悉的词----“钓鱼执法”,那么美国国土安全数雇佣代理人对李翔进行“诱捕”是不是涉及“钓鱼执法”?《新京报》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话:钓鱼执法本身并非是法律概念。
法律上,只有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
有些犯法行为是警方平时无法碰着的,这时,警方只能设置条件进行批捕。
另外,犯法者若发生“犯法故意”行为后,警方通常会对其进行诱捕。
那个案例还使咱们想到了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闵行区和浦东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事件,其中最让媒体诟病的就是查处“黑车”的方式——“钓鱼执法”。
那时媒体一边倒的申讨执法部门,一方面是将黑车车主放在了弱势地位,把执法部门放在了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以为这种查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普通市民参与执法,这是制造“违法证据”,而且无论普通市民是以雇佣者的身份仍是所谓自发的身份,背后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有奖举报。
其实执法部门推出有奖举报的初衷是鼓励大家踊跃参与去抵制违法行为,但在一些别有效心的人眼里则成了生财之道,而执法部门在看到冲击效果的时候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钓鱼式执法引发的伦理思考
包括以各种手段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如提供违法机会、设置陷阱等。
钓鱼式执法的发展历史
美国钓鱼式执法
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警方为了打击地下非法赌博活动,通过诱饵和陷阱引 诱他人参与并实施逮捕。
中国钓鱼式执法
近年来,中国一些城市也开始采用钓鱼式执法,主要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非法贩 卖和盗窃等行为。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教育培训
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钓鱼式执法的认识和 理解。
建立职业道德规范
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强调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定期考核与评估
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估,对其使用钓鱼式执法的行为进 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
CHAPTER 06
结论
钓鱼式执法引发的伦理思考的总结
比较研究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钓鱼式执法实践,以及他们在伦理 和法律方面的争议,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公众教育
如何向公众传达正确的法律和伦理观念,让他们理解钓鱼 式执法的利弊,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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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钓鱼式执法往往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透明 度,这使得公众对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 质疑。
程序性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当 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告知、听证、辩 护等环节,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钓鱼式执法与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
在许多法律体系中,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 据是无效的,这包括钓鱼式执法。
合法性争议
由于钓鱼式执法可能涉及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起诉,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摘要:近日,一则关于钓鱼执法的新闻霸占着各大新闻媒体头条。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就将围绕与本案相关的几个案例,分析中国式的钓鱼执法到底可不可行,中国的行政执法到底路在何方。
关键词:钓鱼执法违法性监督内容:一、背景2014年9月8日下午1点多,张军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
二、“钓鱼执法”的概述(一)含义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对“钓鱼执法”问题之再思考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5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近年来,上海发生并曝光的“钓鱼执法”事件在搏人眼球的同时也应被当作一个群体社会事件而理性对待。
公众之与“钓鱼执法”这四个字乃至这种行政执法手段并不陌生,大部分人看到了司机被诬陷、被“钓鱼”从而挥刀自残以证清白;看到了“钓鱼执法”的危害与可恶之处。
政府作社会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其可信度因“钓鱼执法”受到了极大的质疑。
但是殊不知,“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无法被磨灭的。
在执法中,如何界定这一条“合法”的界限从而“钓鱼”可以被认可?当出现何种情况时,当事人可否果断选择申请国家赔偿?本文阐述了“钓鱼执法”的合法、非法与合理性,旨在令原本恶劣的社会执法毒瘤转变为被社会大众接受的、合理的行政执法模式。
(以黑车运营为主要视角)。
关键词:“钓鱼式”行政执法,陷阱取证,完善规制,行政立法一、何谓“钓鱼执法”“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调查”或“诱惑取证”类似(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当其真的被诱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合法侦查行为。
),我个人认为前者是后者的过分影射、是在行政法执法中的滥用。
英美法系称“钓鱼执法”为执法圈套,这是一个专门概念,它与正当防卫等一致,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钓鱼式”行政执法,在我国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然而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禁止它并且给予惩罚。
用通俗一些的话来解释“钓鱼式”行政执法,就是行政主体以及其工作人员模拟设计一个圈套、场景,能引诱当事人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并伺机收集其证据,当场对行政违法相对人进行抓捕或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模式。
“钓鱼式”行政执法因为其引诱性,而始终逃离不了被争议的命运。
“钓鱼执法”的法理浅析
行政 执法机关 为了保证 自己T作的顺利开展 ,在分配任务时都会 提 了明确的行政执 法 目 标 ,其初衷本来是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及其 l T 作人 员可以提高办事效 率,均匀 的分配任务 , 最终 更好更快的完成本职工作, 最终促进整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然而执法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 情况 , 不能只为了达到预期的指标而不顾现实的情况的生搬硬套。“ 钓鱼执 法” 的体 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为了达到 自己工作指标 而盲 目为之 ,试问充斥 这样 的 目的而作为 ,社会公允该如何去保 障?
一
( 二)“ 钓 鱼 执 法 ” 违 法 性 的 法 理 分析
1 、以法 的利 益 分 析 的角 度 观 之 如上述所 言 ,钓鱼执法行 为背后掩藏着极大 的经济利 益动因 。政府
作为公共 秩序的维 护者本来 只能在市场本身 的调节机制失灵 的情形下才 有介入的法理基 础。然 而政府却忘记 自己守护者 的身份参 与到市场竞争 中来 ,显然 自身角色的定 位不正确 。“ 钓 鱼执法 ”事 件体现 出政 府相关 的执法部门没有 很好 的履行 自己的监管 维护职 责 ,同 时政 府 自身 “ 积 极” 的作 为又进一 步扰乱 了市场 的秩序 。 2、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 观之 ( 1 )对执法机关而言 。“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在执法 中体现 出权 力
“ 钓 鱼 执 法 " 的 法 理 浅 析
常 远
摘 要 :随着 “ 孙 中界案” 的出现 ,“ 钓鱼执法” 这一行政行 为引起 了整 个社会 的极大 关注和激烈讨论 。本 文将 剖析该行 为的成 因及 本质 .从 法理的层面浅析 “ 钓鱼执 法”这种行政行为 中争议的违法性 内容 ,对钓鱼执 法事件 中暴 露的违 法问题进行梳理 。普 遍存在的 “ 钓 鱼执 法”行 为暴露 出行政机关 当前的执 法存在诸 多争议和弊端 ,是执法机关执法指标 刚性 化和利益驱 动下的衍 生品,“ 钓 鱼执 法” 事件 不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摘要:“钓鱼执法”的本质就是违法行政,其不仅破坏了执法公正,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信任,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防范“钓鱼执法”行为发生的对策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执法部门进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依法行政近一时期,媒体有关“钓鱼执法”的报道日增,各方争议之声四起。
特别是去年国庆节前后,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究竟应该怎样看待“钓鱼执法”?这种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钓鱼执法”的本质分析所谓“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者以欺骗、诱惑等手段,引诱本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作出违法事实,然后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类似,但却有本质区别。
发生在上海等地的“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关键就在于:相关部门雇佣的“倒钩者”并不具备执法身份,不仅使用了欺骗、诱惑等手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栽赃陷害”的违法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由此可知,“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属于违法行政。
二、“钓鱼执法”屡禁难止的原因分析1.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钓鱼执法”长期存在的直接动因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摘要:“钓鱼执法”的本质就是违法行政,其不仅破坏了执法公正,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信任,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防范“钓鱼执法”行为发生的对策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执法部门进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依法行政近一时期,媒体有关“钓鱼执法”的报道日增,各方争议之声四起。
特别是去年国庆节前后,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究竟应该怎样看待“钓鱼执法”?这种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钓鱼执法”的本质分析所谓“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者以欺骗、诱惑等手段,引诱本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作出违法事实,然后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类似,但却有本质区别。
发生在上海等地的“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关键就在于:相关部门雇佣的“倒钩者”并不具备执法身份,不仅使用了欺骗、诱惑等手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栽赃陷害”的违法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由此可知,“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属于违法行政。
二、“钓鱼执法”屡禁难止的原因分析1.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钓鱼执法”长期存在的直接动因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
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姓名王龙专业法学班级0703班学号0790020306指导教师韩斌成绩答辩日期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二○一一年六月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关注与监督,于是公平执法就成了我们口中所热议的话题了。
那在2009年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它不仅使得公众对执法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产生了怀疑,对社会道德更加是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更让公民开始怀疑我们的法治背后是代表着到底是善还是恶的利益,我们坚信的法律还能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钓鱼执法的不合理之处入手,深刻揭示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从行政法原则出发全面的分析钓鱼执法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再从法治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钓鱼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法制建设Concerning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Fishing LawEnforcement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as law enforcer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activities are the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fair enforcement became our mouth the topic of hot debate.That in2009,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event not only make it public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justice,strict law enforcement doubt on social morality",more is the removing burning wood from under the boiler hit.More let citizens began to doubt our rule is representing exactly is behind the interests of good or evil,we firmly believe that laws also can protect ou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article from fishing enforcement of the shortcomings of profoundly revealed the fishing law enforcement, the illegality.Starting from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unreasonable fishing social phenomenon,and again from Angle of law enforce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to solve fishing.【Keywords】fishing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目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二、钓鱼执法的出现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三、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讨论 (2)(一)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2)(二)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4)(四)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4)四、钓鱼执法对当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5)(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5)(二)对于违法行政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其责任的力度 (6)(三)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 (6)(四)加强社会、媒体等公众舆论的监督,让行政机关执法变的公开公平 (7)参考文献 (7)致谢 (8)论钓鱼执法背后的法律问题学生姓名:王龙指导教师:韩斌说到钓鱼,大家都容易联想到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从“钓鱼执法事件”反思我国商法独立性和民商立法模式
法学论沄2020年第9期从“妫鱼机诛事件”反思我国商法牡立牲和民畜立法模式□ 刘道云7,徐菁2(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20W22; 2.北京智库爱国文化中心,上海207400)摘 要:“钓鱼执法事件”中存在严重的民商法学理论误区,对搭栽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混淆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将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混同,暴露了我国现行实质商法的“民商合分折衷”立法 模式的缺陷,挑战了我国实质商法的独立性。
我国现行民商立法模式易引发观念、实践和理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传统的民商立法范式已不适合我国实情和立法需求,建议我国创设“《商法总则》统领下的实质民商分立”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的新型立法范式关键词:钓鱼执法;实质商法;商法独立性;民商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0922./ 文献标识码:4 文章编号:1007-8207 1 2020 )09-0110-09收稿日期:2020-07-/0作者简介:刘道云(/9S4—),男,安徽宣城人,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高级经理,兼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金融法、金融期货;徐菁(/993 —),女,广东韶关人,北京智库爱国文化中心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问题缘起“钓鱼式”行政执法(以下称“钓鱼执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源起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 圈套,类似于英美刑法中的诱惑犯罪。
刑法意义上的诱惑犯罪是指执法部门引诱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 生犯意而为犯罪行为(“诱发型”)或者诱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次产生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显露 型”),若无诱惑则行为人将不会实施犯罪行为。
[1诱惑犯罪在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构成不承担或者减轻 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如美国联邦法院在W oo W ai v.United States[223 F 412(9th Circuit1915)],案 后始对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予以认可。
[21警察圈套又称为诱惑侦査,它是指侦查人员进行一段 时间的凋查后,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罪证,由警察、其他司法人员 或他们的线人精心设汁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110刘道云>徐菁-从’’妁鱼犰法事件"反思我国商法独立性和民商立法模式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的侦査手段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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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浅析中国打击“网络钓鱼”的立法问题学号201224040136姓名王冉班级12 电商成绩完成时间2015年10月24日目录1.网络钓鱼背景分析 (3)1.1什么是网络钓鱼 (3)1.2网络钓鱼现状 (3)2.网络钓鱼类型分析 (4)3.网络钓鱼的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4)4.“网络钓鱼”刑事规制的立法完善 (6)5.网络钓鱼总结 (7)1.1什么是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 站点来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私人资料,如信用卡号、银行卡账户、身份证号等内容。
诈骗者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网络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骗取用户的私人信息1.2网络钓鱼现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甚至超出人们的预想。
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5Q1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5Q1,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7574.1亿元,同比增长45.2%,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的增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Q1公布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5Q1,网络购物交易额大致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
现在网络已成为人民生活不可少的一部分,人民在网络进行交友、购物、旅游、学习等。
但是我们也正是网络成为人民生活主要领域,就出现很多人在网上进行犯罪行为,就如网络钓鱼,窃取别人的私人资料:手机号、银行账号、身份证等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例如进行欺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从上是我们表的数据,不仅是我国出现严重的网络钓鱼欺诈现象,只是全球普遍出现的现象。
所以这是全球关注这一问题,然而,我国意识到:尽快改变中国网络安全的立法局面,让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适应时代的发展。
根据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网络安全法”已列入立法预备项目。
加强网络安全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特别是对于“网络钓鱼”的行为,我国现在也在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减少网络犯罪行为发生。
第一类主要是通过社会工程学的方法对网络用户进行诱骗,以获取网络用户金融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
此类方法在实践中常见的有主动引诱和被动守株待兔两种行为方式。
主动引诱式是指钓鱼者主动发起攻击,搜集相关个人信息,引诱他人受骗。
此类方式典型的途径有垃圾邮件、短信诈骗、语音诈骗等。
例如,钓鱼者通过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以中奖、对账、促销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伪造的与合法网站相似的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另一类主要是利用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或网页可能存在的漏洞,影响其正常有效运行后,再结合社会工程学的方法对网络用户进行诱骗。
其常见的有,钓鱼者利用黑客技术修改保存在客户端主机的hosts文件或修改DNS 缓存,使网络用户在访问合法网站时自动引入钓鱼者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页;或者钓鱼者利用黑客技术攻击网络中的路由器,修改路由器的DNS 设置,使被攻击路由器下的整个网络用户都使用攻击者精心设置的恶意DNS 服务器解析;或者钓鱼者攻破有安全服务漏洞的服务器并装载恶意的网页内容等网络钓鱼立法的思考和对策。
3.网络钓鱼的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罪处罚。
目前,我国刑法可以用来打击‘网络钓鱼'行为的规定极其有限。
第一,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丑》增加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如果钓鱼者通过‘网络钓鱼,窃取网络用户信用卡的持卡人姓名、账号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以依该条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如果钓鱼是信用卡资料以外的敏感信息,或者使用欺诈性手段而不是窃取的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该条法律就无能为力。
第二,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如果钓鱼者进行网络钓鱼,时伪造或擅自制造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以伪造网站或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则可以依该条对行为人科罪。
在‘网络钓鱼’使用的伪造网站、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信息中不包含注册商标标识但含有其他足以使人误认的图形、排版和画面时,或虽含有注册商标标识但如果只有一般的情节而没有严重的情节,则不能依该条进行定罪处罚。
第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使用技术手段进行脚网络钓鱼,从广义上说都涉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环,但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一般性地规定非法窃取身份信息是犯罪,除了信用卡资料之外的其他非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身份和金融信息都不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以网络欺诈手段获取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后果严重,因此大部分的这类行为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身份信息看作是公私财产的观点,认为可以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对“网络钓鱼”的有关行为进行规制,或者认为盗窃QQ号等此类身份信息会阻碍原身份信息人的通信自由,从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但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界定仍然是无法逾越的坎,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观点。
面对侵犯QQ号等身份信息案件时,司法机关内部经常会就s罪与非罪,"M题发生激烈争执。
即使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以什么罪名定罪也有不同的意见,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中国企业互联网化进程加快,电子商务应用越来越广泛,网上银行建设逐渐成熟的背景下,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钓鱼嘻件。
“网络钓鱼’在中国的危害正进一步加深。
公安部仅2007年一年侦破的与‘网络钓鱼’有关的案件就达1000多起。
仅农行网站2007年就曾发现过17个假冒网站和6种可疑邮件。
’“国家计算方L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公布2007年上半年网络安全工作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上半年,网络仿冒事件和网页恶意代码事件,己分别超出去年全年总数的14.6环口12.5%。
我国大陆地区被植入木马的主机IP远远超过去年全年,增幅达21倍。
同时根据反钓鱼工作组2007年12月份的报告,中国一度超越美国成为被植入窃取密码恶意代码主机最多的国家。
针对我国网络钓鱼现象蔓延,我国的刑法规制明显不足。
首先,我国刑法中没有针对网络钓鱼,撇出任何规定。
“网络钓鱼”在我国还只是一个计算机领域内的概念,甚至没有以独立的形式进入法律的视野。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几乎找不到任何关于网络钓鱼的定义、行为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只有零星的某些‘网络钓鱼’表现形式的相关规定。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对网络钓鱼伤害的认识不足和打击力度的不足。
“网络钓鱼’之所以近几年在中国如此大规模蔓延,其原因也与我国法律的应对不足有关。
法律网络钓鱼作为独立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州门对‘网络钓鱼’钓认识和了解,有助于预防人们上当受骗,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网络钓鱼的蔓延。
缺乏专门性针对‘网络钓鱼’韵规定,对网络钓鱼,韵打击必然事倍功半。
其次,我国刑法对网络的运作秩序、信用体系和用户的信息安全缺乏应有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在我国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己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作用的加强,电子商务、网络银行和网上社区的高度发展,网络运作的秩序、网络社区的信用体系以及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刑法制定于1997年,当时的互联网对州门生活的影响与今日相比,可谓天差地别,网络信用体系和信息安全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当时的刑法规定盗窃罪和诈骗罪对公私财物进行保护,但却没有对盗窃和诈骗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进行规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身份识别信息重要性的认识,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根据社会实践的实际需要,将窃取信用卡资料信息规定为犯罪,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这条规定远不能解决非法收集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破坏网络信用体系等相关问题。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对利用‘网络钓鱼皱窃或诈骗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除信用卡资料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定,但实践中这些行为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鱼需刑法规制。
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自己对法律和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对相应行为进行处理,却导致同一行为带来不同罪责的司法混乱。
比如前文所述的盗窃QQ号案件,“盗窃罪”、“侵百因粗信自由罪”、“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似乎这三种罪名与QQ号等身份信息的失窃都能沾上点边,但又都不太准确。
作为一个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同行为同罪责是法制统一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然而,实践中又的确发生了同类行为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机关存在着不同认定的现象,这显出立法的缺失和滞后。
4.“网络钓鱼”刑事规制的立法完善“网络钓鱼’者通过网络欺诈手段获取身份识别信息,并利用这些非法获得的身份识别信息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或者某些现行法律尚未做出否定评价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这不但给身份识别信息的真正持有人和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扰乱了网络运作秩序,摧毁了网络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信心,破坏了网络信用体系。
但目前我国刑法的应对却有些力不从,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网络钓鱼行刑事规制。
刑法应当明确“网络钓鱼”的规制,给网络钓鱼清晰的定义,网络钓鱼为独立的个人罪处理。
建议在我国刑法第287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面加上第287条之一网络钓鱼,规定:“以利用身份识别信息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为目的,故意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信息、网页、网络站点或者其他网络技术手段欺诈性地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识别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身份识别信息包括:①身份证明号码:②驾驶证号码;③银行账号、号码和密码;④自动或电子签名;⑤独特的生物统计数据;⑥用户名和密码;⑦育拥来进入个人金融的账号或者获取货物AAR的其他信息。
”“网络钓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网络用户的身份识别信息安全和互联网的信用体系。
“网络钓鱼,者欺诈性地获取网络用户敏感的身份识别信息,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同时破坏了网络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损害了整个互联网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