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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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洛发改收费[2013]1号【发布部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1.06【实施日期】2013.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3〕1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9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审验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管理项目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已在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都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年度审验。

市直各委(局、办)及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含市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办证的市管企业,统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年审;县(市)区属和其他收费单位,按属地分别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年审。

二、年度审验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有无强制收费、变相收费等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足额上交财政,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是否使用河南省统一的财政票据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二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二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对相关工作的官方表述:一、充分发挥价格和收费政策作用,助力经济增长新动能培育。

1、优化粮食收购保护价及优质优价政策,在收购期设立质量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流程公开透明,保障农民利益。

2、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清理开发建设环节不合理收费,规范交易环节收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3、清理旅游服务价格及收费,打击景区餐饮、服务行业的暴利行为,激发旅游消费潜力。

4、推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规范农村电力市场,促进农民消费能力提升。

二、深化价格改革,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完善政府定价机制。

1、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WTO规则,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实施政府管理,对其他竞争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制定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完善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等规则。

3、适时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通过成本测算和价格听证会,上报省局审批,推动政府定价和收费管理改革,增强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深化“价格民心工程”建设,解决民生热点问题。

1、聚焦教育、药品和涉农价格收费问题,强化集中治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利益。

2、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制度,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3、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群众利益。

4、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

2、针对教育收费、药品价格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解决药品价格偏高问题。

3、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和“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档案。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洛价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洛价办〔2008〕16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71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工作安排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完全有商业投资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按照国家和省清理整顿的统一部署,凡洛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均属这次的门票价格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门票价格的总体执行情况,包括审批价格到期后未申报继续执行原市批门票价格,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私自设立门票价格情况,门票、联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是否按规定公示,清理整顿中的成本监审情况,门票价格过高的提出适当降低意见。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进行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认真执行培训收费政策规定,随意办班培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我市各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培训收费,把全市的培训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实行逐次核准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党政机关在每次培训办班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办班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单位机构编制文件、经费供应方式、培训方案、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交回《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国家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为农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发放相关证照之机,搭车收费。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一)农村用水收费。

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
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洛发改办[2011]16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发改办〔2011〕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五保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存在对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价格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优惠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
的救助人员免征;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主管征收部门核准减半征收。

2.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三无”家庭。

全面推行公示制度整顿和规范涉农价格收费行为

全面推行公示制度整顿和规范涉农价格收费行为
验和做法。
调 节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社 会 生 产 力 发展 的 重 要 职 责 , 必须 以对 党 和 人 民高 度 负责 的精 神 对 待 农 村 价 格 工 作 ,承 担 好 我 们 应 该 承 担 的责 任 ,完 成 好 我 们 应 当 完成 的任 务 。 当前 ,我 们面 临着 一 个 突 出 的 问 题 ,
们 来 说 ,就 是 失 职 。 所 以 ,我 们 抓 全 市 治 乱 减 负 , 清 理 整 顿 涉 农 价格 和 收 费 ,全 面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其
目的 就 是 为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环 境 ,促 进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和 农 民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
我 市 是 以 农 牧 业 为主 的 地 区 ,农 民 占总 人 口的 比重 很 大 ,是 生 产 力 发 展 的一 支 重 要 力 量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生 了前 所 未 有 的 变 化 .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实 行 涉 农 价 格 和 收 费 公 示 ,是 加 强 对 党 和 政 府
旃铷》麴
顿 收 费 秩 序相 结 合 ,与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相 结 合 ,与 村 务 、 政 务 公 开 相 结 合 ,与 经 常 化 的 监 督 检 查 相 结 合。 三 是 以点 带 面 。针 对 推 行 涉 农 价 格 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工 作难 度 大 ,困难 多 的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先 抓 典 型后 推 广 的办 法 ,通 过 试 点 ,总 结 工 作 经 验 ,然 后 全 面 铺 开 。4月 2 日, 市 政 府 在 镇 赉 县 召 开 了 全 9 市 涉农 价 格 和 收 费公 示 制 现 场 会 ,推 广 了他 们 的 经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要求,依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和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道路畅通、环境净化、乡村绿化、村庄亮化、农村美化为重点,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污水处理专项行动为载体,以达标村、示范村创建为抓手,逐步提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水平,让农村环境更整洁,村庄更宜居,生活更美好,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2017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小型堆放点的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

年底前1/3的县(市、区)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1/3以上行政村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

各地基本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标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和污水治理试点。

2018年年底前,2/3的县(市、区)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2/3以上行政村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洛发改收费[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30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460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涉企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认真查阅政策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洛阳实际对涉及面向企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过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保留113项(其中降低收费标准21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3项(详见附表)。

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个别省定收费项目,已向省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本次清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后,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级涉企收费项目公布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深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清理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借助垄断地位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坚决落实省、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统一按下限标准执行;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洛政办〔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日洛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从2016年开始,在全市渠灌区、井灌区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机制体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维护成本水平、部分地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新建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县、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提前实现目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支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前提下,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机制为动力,综合运用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管理创新等手段,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立良性运作的农田水利运行机制,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办)、办属各单位: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对提高价格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省关于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列入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三)列入市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四)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含代理成本监审机构下同)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活动。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实施方案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实施方案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洛发改价检[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实施方案(洛发改价检〔2008〕2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春节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特制定春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稳价格、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营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义务,做到守法经营,使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组织领导春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市物价检查所具体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成立春节市场检查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办主任王虎立任组长,市物价检查所所长王喜乐、市物价检查所书记韩树民任副组长,郭庄志、郜洪杰、智洪锤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郜洪杰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所综合科,具体负责价格宣传、情况收集、材料综合、简报编写、媒体曝光及上传下达工作。

联系电话:63306616 、63933295。

三、工作责任根据业务分工,市物价检查所成立五个专项检查组。

检查一科负责涧西区、西工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备案程序、不执行限定差价率,以及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检查二科负责成品油价格和铁路运输收费检查,重点检查各种乱涨价、变相涨价及各种乱收费行为。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洛发改收费[2008]21号【发布部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洛发改收费〔2008〕21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办)、纠风办、民政局、工商局,市直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738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清理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这次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市所有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和收费的行为。

重点清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服务性收费,着力解决利用或变相利用行政职权及垄断地位,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或下属单位搭车收费问题,纠正行政部门、垄断行业指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一)行业协会清理。

行业协会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是否明确行业协会独立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是否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与原单位脱钩,是否有现职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行业协会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是否符合市优化办等四部门下发的《洛阳市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若干规定(试行)》(洛优办〔2008〕6号)。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的通知-洛市价检[2010]26号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的通知-洛市价检[2010]26号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的通知(洛市价检〔2010〕26号)各科(室、中心):现将《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制度规定内容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洛阳市物价检查所执法检查台帐制度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创新自身管理和考评机制,本着“量化、细化、实化”的原则,将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全面覆盖各个科室,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台帐范围:各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价格举报中心和不正当行为调查科涉及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受理落实价格举报、市场监督检查及上级临时安排工作。

二、执法台帐内容:1、检查时间;2、检查单位名称;3、检查内容;4、执法里程;5、参加人员;6、案件承办人;7、备注。

三、执法台帐的记录、管理:统一制作执法台帐日志表格,四个检查科室和价格举报中心、不正当行为调查科指定专人记录,用简洁、准确的数据和文字填写,电脑存档。

年终以书面形式作为所里目标管理和内部绩效考核参考内容。

四、台帐督查办法:1、综合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中心台帐记录情况进行检查;2、根据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列入当年的年度考评工作中;3、执法台帐记录工作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结束——。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洛市价检[2012]3号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洛市价检[2012]3号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洛市价检〔2012〕3号)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现将《洛阳市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八日2012年洛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12年洛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观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提升执法效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洛阳经济建设和“六加一”攻坚战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012年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一)强化市场价格常态监管。

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加强日常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时迅速开展重点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分行业治理的思路,对商贸流通和服务行业不标价、乱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企业之间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价格串通行为。

(二)加强市场价格应急监管。

严厉打击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恶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商品及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法查处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

突出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生活必需品、地方特色食品、交通运输、停车修车、物业管理、餐饮住宿等价格收费,及时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节假日市场氛围。

(四)开展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整治。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洛价办[2008]29号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洛价办[2008]29号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
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洛价办〔2008〕29号)
洛阳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

你校利用贷款购买原南洋学校和黄河机械厂,并整体搬迁到新校区。

学校投入资金对学生公寓进行改造,配备了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用具等,实行了公寓化管理。

为促进我市职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河南省计委、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社会资金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25号)精神及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学生公寓的成本监审报告,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批复如下:两室一厅学生公寓每生每年400元,8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350元。

学校为学生学习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强制学生一并交纳。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ОО八年九月四日——结束——。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洛阳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工作职能划分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洛阳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工作职能划分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局关于洛阳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工作职能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洛市价检[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洛阳市物价局关于洛阳市物价检查所各科室工作职能划分意见的通知(洛市价检〔2012〕9号)各科(室、中心):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所各科(室、中心)工作职能划分意见通知如下:一、科室工作职能办公室:(一)、负责行政和支部日常工作。

制定政治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二)、负责起草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起草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工作安排意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三)、负责贯彻实施所长办公会议决议,协助所领导处理好日常事务及做好各科之间的协调工作;(四)、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整理保管有关文件及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办理劳动人事工作中的有关手续;(五)、负责车辆、财务、固定资产、罚没单据、印章的管理及办公用房修缮、卫生、安全等其他行政事务工作;办理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及职工的福利工作;(六)、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编发简报,办理报刊征订、收发和文印工作;(七)、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有关工作;(八)、负责来人接待工作,做好来信、来函的处理;(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举报中心:(一)、依法办理投诉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严格落实价格举报的值班、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归档等工作管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审理,并及时将收到的投诉举报件呈送主管领导,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三)、督促办理交由其他科室或者县(市、区)承办的投诉举报件,协调指导县(市、区)价格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并加强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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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
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洛价办[2008]20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物价局洛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价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解决农民在涉农价格和收费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我市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价格、财政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深刻领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切实树立关注民生,保护农民的思想观念,增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清理整顿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作为当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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