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源热泵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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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GC-20130112

项目名称:太仓月星家居广场

发包单位(甲方):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接单位(乙方):上海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上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

监理单位: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签约地点:华威商都6楼

合同签约时间:2013年03月18日

目录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第二条工程承包围、方式

第三条工期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第五条图纸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甲方工作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九条乙方工作

第十条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设备供应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保修

第十七条争议

第十八条违约

第十九条索赔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保险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第二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外附加条款

第二十八条合同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地源热泵工程适用的规第三十条其他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标)

上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标)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1.1 工程名称:月星家居广场“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太仓市和西路288号

1.3 工程容:地源热泵工程的设计、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办理(政策规定有此项容)政府补贴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安装工程。

1.4 建筑面积:54000M2

第二条工程承包围、方式

2.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设计、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系统集成;(包括机房自动控制系统、末端控制系统的设计)。

2.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室外打井,共896口井,112个环路及设计文件的工程量,水平、竖向埋管其中包括地埋管水温检测系统等所有相关室外部分;室风机处理机、天棚系统安装调试、未端控制系统安装调试。(注该工程末端系统、设备、材料安装费用另外约定)

2.3地源热泵机房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冷却塔、定压

补水装置、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

2.4工程围界限划分:所有进出机房空调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按设计要求留有余量,接出机房1.5米,电源380KV;由甲方接至机房控制柜。机房送排风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排水沟、设备基础、机房消声、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甲方安排施工;

2.5乙方负责甲方取得省市发改委地源热泵项目的补贴(约45元/ M2左右,以实际政府补贴为准)。施工前乙方必须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设计方案中包括节能在的各个专题的认证工作并确保通过,办理好申请2013年度省级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手续。

2.6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二次转运等。

2.7一次性总承包价格,结算时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2.8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第三条工期

3.1地埋管工程总工期70(日历)天。

3.2开工日期:2013年04月10日。

3.3地埋管工程竣工日期:2013年06月20日。

3.4设备安装及其它工程工期:180天。

3.5全部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竣工日期:2013年9月10日。

3.6开工前乙方必须编制主要的工程进度计划、投入本项目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以及施工工艺等。

3.7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7.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造成结算工程量较原合同总量增加大于±5%。

3.7.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天累计八小时)。

3.7.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

3.7.4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

3.7.5甲方原因是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3.7.6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3.7.7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

3.7.8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二个月以,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7.9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3.7.10本工程项目如因政策原因而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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