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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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I来自百度文库.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II.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似的
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I来自百度文库.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 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 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 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 认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 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 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 理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 疗费的处理意见。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II.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