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目录1、报销支出范围2、经费来源3、报销比例4、借支票规定5、转院制度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详细管理措施和规定9、报销流程1、报销支出范围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重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构成。
经费旳支出根据实际报销状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局限性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终再根据实际支出状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局限性。
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旳告知(财社【】184号),该告知医疗经费旳拨款方式即:按照享有公费医疗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旳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有公疗旳人数做了限定。
拨款原则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为例,总拨款额为8200元。
)3、报销比例1)校医院、协议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旳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如下、退休职工400元如下所有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金额名称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有关规定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告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以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以及日常医疗经费的配套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结合以往具体情况,实行通过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和大病救助四条途径来满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由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注册中心)、财务处、校医院组成,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和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和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分别挂靠校医院和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大病重症和特困学生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享受医疗保障方式第六条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1.公费医疗应以预防为主,遵循优先保障、合理安排和控制费用的原则。
2.严格执行限制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条件1.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按规定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医疗制度,按医生的诊疗意见和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诊治。
第四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1.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
2.在接受本校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作岗位原因染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制度管理1.本人在医院就诊前,需前往所在院系人事处办理公费医疗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治疗结束后,应提供病历、指导医生的医嘱、门诊处方或住院医疗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并通过院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和备案。
3.因重大疾病开支过大的需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1.本人自行支付后,根据规定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2.公费医疗报销依据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先行垫付,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报销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七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1.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由各院系推荐的医院和医生进行考核。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费医疗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保障参
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分类保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及
退休人员。
第五条公费医疗保障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治疗、预防保
健服务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公费医疗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公费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具体支付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立医疗费用审核制度,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监督管理机制等,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
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
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
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
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为规范医院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急诊等。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三条权责明确1.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政策订立和监督。
2.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第四条诊疗范围1.医院公费医疗相关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2.公费医疗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诊疗。
第五条申请流程1.患者在就诊前应首先进行公费医疗资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条件。
2.患者须携带相关资料至医院财务科办理公费医疗申请手续。
3.医院财务科将公费医疗申请提交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患者。
第六条结算管理1.公费医疗患者在就诊时应供应有效的公费医疗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结算窗口,供应便捷的结算服务。
3.结算期间如有疑问,患者可以申请复核,医院将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患者权益保护1.医院对公费医疗患者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
2.医院将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范围限于公费医疗管理的需要,确保信息安全。
3.公费医疗患者享有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权益,医院将全力保障患者的正当诉求。
第三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八条应收费用结算1.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协议,规范医保结算管理流程。
2.医院结算科将负责医保结算工作,确保医保费用的准确结算和及时报销。
第九条医保结算方式1.医保结算方式包含门诊刷卡结算和出院结算两种形式。
2.门诊刷卡结算时,患者应将有效的医保卡交给医院后勤部门进行结算。
3.出院结算时,患者应供应医保卡、住院病案首页等相关资料,医院财务科将负责结算手续。
第十条医保报销比例1.医保报销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依据不同疾病和费用项目有所调整和变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 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 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 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 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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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 法(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 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 号)、 《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 (鄂卫发〔2004〕102 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 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 号)、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 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校发〔2007〕9 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 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 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 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 常工作。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3(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
(详见下表,单位:元)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
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
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2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3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军区总院肾科、市第一医院心脏科和市中医院肛肠科。
医疗报销疑问
医疗报销疑问1、去同济医院急诊能否报销?答:学生在职工医院停诊时段突发急诊,如发热、呕吐、腹泻等,可以直接前往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急诊就医诊治,当天的急诊医疗飞可以直接报销,待报销时间按规定报销。
急诊医疗费仅限突发急诊当日,次日则须回校医院处理,一般在校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诊断不明或病情复杂需要转诊在定点医院继续诊断或治疗的,由校医院医生判断并在病历上记录后转诊。
突发急性重症需要立即抢救或手术的,如昏厥、气胸、骨折等,可以直接前往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急诊就医诊治,当日急诊医疗费可以报销,次日须回校医院说明情况(可由同学补办)。
根据重症情况,不需住院的,一般在校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诊断不明或病情复杂需要转诊在定点医院继续诊断或治疗的,由校医院医生判断并在病历上记录后转诊。
病情严重,急需抢救,由急诊转入院的,住院手续和费用按照大学生医保规定执行现金结算。
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但可择期入院的,应当根据大学生医保规定,到武汉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与所住医院直接结算。
案例1:学生肖**,晚上腹痛到同济医院急诊,诊断为胃炎。
其当晚因胃炎在同济医院所发生的相关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次日须回校医院,由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是否转诊,不需转诊的在校医院就诊治疗。
案例2:学生王**,打球时发生骨折,被同学送同济医院。
其当天因骨折而进行的拍片、药费、治疗费等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3:学生刘**,感冒两天一直不到校医院处理,第三天直接到协和医院挂急诊号就诊取药,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关于医疗报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报销?答:学生在职工医院就诊时,直接按公费医疗规定自付比例交费,不需另行报销。
符合公费医疗规定,通过职工医院转诊的医药费方可报销,请妥善保存本人公费医疗病历上的转诊记录,不要涂抹或撕页。
在校外遇特殊情况急诊,须及时到校医院办说明情况,请携带病情急诊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记载,办理手续,否则不能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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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市结核病院、市精神病院、市传染病院、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
(二) 校区医院的界定:主校区(含原东校区、东湖校区)为校医院;同济校区为职工医院、门诊部;学校师生员工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住院时,均按校区医院比例报销。
第四章就诊和转诊规定第九条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必须先到本校区医院就诊,未经校区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医药费。
转校区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后才能开转诊单,并按规定项目填写清楚,转诊到定点医院。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须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校医院公医办,经校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或院)领导批准。
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回来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对急诊、危重病人,校区医院必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立即接诊,按抢救程序立即抢救,需转院时由医生护士随车护送到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在校外遇特殊情况急诊,报销时须持病情急诊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记载。
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公医办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否则不能报销医药费。
第十二条接诊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作好病历记录。
单项收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如CT、ECT、核磁共振、彩超等,须校区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和报销。
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第十三条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的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学校提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凡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扣除自费部分,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剩余部分按100%报销。
第六章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第十四条严格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对于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药品,因病需要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鄂卫发[2004]92号)的,教工按50%比例报销,退休职工按55%比例报销;同时按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武价费[2006]23号)的范围执行。
对未列入报销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
对门诊、住院医疗费要严格审理,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应由患者全部自费。
第七章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第十五条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洗牙费;病历工本费、生活服务费、降温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鄂卫发[2002]5号)。
第十六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窝沟封闭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鄂卫发[2004]102号)。
第十七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鄂卫公[2002]5号)。
第十八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鄂卫发[2004]102号)。
第十九条其它: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经费的超出部分;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未取得正式学籍前的医疗费(其住院费可从学生医疗保险费中解决一部分);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药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鄂卫发[2004]102号)。
第八章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第二十条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对学校教职工(凭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证及校医院转诊单并加盖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公章)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80%优惠收费,个人按优惠后的检查费的30%负担。
第二十一条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鄂卫发[2004]12号)。
第二十二条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鄂卫发[2002]5号)。
第二十三条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射频消融治疗、内窥镜(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和治疗个人自付40%(鄂卫发[2002]5号)。
第二十四条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治疗个人自付50%(鄂卫发[2002]5号)。
第九章报销规定第二十五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门诊报销时需附转诊单及双联处方。
校区医院负责发放双联处方,并收取处方工本费。
职工应随病历自备空白双联处方,以便急诊使用。
住院报销时须附费用清单和病历。
第二十六条确定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
师生员工全年(1-12月)住院医疗费总额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规定自付比例报销;3万元以上的部分,定点医院个人自付30%。
非定点医院个人自付60%。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转外院分娩,顺产报销1200元封顶,剖腹产另加手术费麻醉费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住院床位费按鄂卫发[2002] 5号文件执行。
现任校领导、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人员以及正处级和相当于正处级的教育职员,可享受住高干病房,其他人员按文件执行。
对超出报销床位费部分之外的费用其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校区医院已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本校区医院检查,如需转诊检查,须经校医院同意。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个人自付30%,凡在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做二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列支一个次检查费用。
如果患者未经同意自行去检查,其检查费等全部自付(鄂卫发[2001]17号)。
第三十条校区医院现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在本校区医院检查治疗。
在校区医院住院,如果患者或家属要求请校外医院专家会诊,校区医院可以协助联系,其会诊费、接送专家的交通费由患者自付。
校区医院已开展的医疗项目,因个人原因要求转外院治疗,费用定点医院报销50%,非定点医院报销30%。
第三十一条未经校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其医药费不予报销;如果因病情变化需要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治疗,须提前向校医院公医办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不得迟于转院或转科后2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药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