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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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大学口腔医院、市结核病院、市精神病院、市传染病院、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

(二) 校区医院的界定:主校区(含原东校区、东湖校区)为校医院;同济校区为职工医院、门诊部;学校师生员工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住院时,均按校区医院比例报销。

第四章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九条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必须先到本校区医院就诊,未经校区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医药费。转校区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后才能开转诊单,并按规定项目填写清楚,转诊到定点医院。因病情严重或特殊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须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校医院公医办,经校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或院)领导批准。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回来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对急诊、危重病人,校区医院必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立即接诊,按抢救程序立即抢救,需转院时由医生护士随车护送到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在校外遇特殊情况急诊,报销时须持病情急诊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记载。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公医办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否则不能报销医药费。

第十二条接诊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作好病历记录。单项收费

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如CT、ECT、核磁共振、彩超等,须校区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和报销。

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

第十三条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的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学校提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凡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扣除自费部分,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剩余部分按100%报销。

第六章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严格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对于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药品,因病需要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北省直属单位公

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鄂卫发[2004]92号)的,教工按50%比例报销,退休职工按55%比例报销;同时按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武价费[2006]23号)的范围执行。对未列入报销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对门诊、住院医疗费要严格审理,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应由患者全部自费。

第七章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第十五条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洗牙费;病历工本费、生活服务费、降温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鄂卫发[2002]5号)。

第十六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窝沟封闭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鄂卫发[2004]102号)。

第十七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鄂卫公[2002]5号)。

第十八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鄂卫发[2004]102号)。

第十九条其它: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经费的超出部分;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未取得正式学籍前的医疗费(其住院费可从学生医疗保险费中解决一部分);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药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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