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

建议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取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能否有效地贯彻落实,而这又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的能力强弱与水平高低。

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难点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经形成,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然而,仍然有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还没有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仍在等待观望。究其原因,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与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不到位

从中央到地方,比较注重出台政策,但政策出台以后,如何普及政策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需要做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1到底有多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仍是未知数。科技政策文件的发文部门多,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均可以行文发布政策文件,中央部委所属的机构中有的也可以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发布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发布相关文件。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提出审计工作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些文件对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等如不是一直关注政策,难以全面收集政策文件,自然就不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而不能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

2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学习辅导机制。国家和地方每发布一项政策,有的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有的只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策文件。如果不了解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很难享受政策的。更何况,政策文件不是孤立存在的,政策文件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关联关系。有的是政策制定部门表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态度,有的是对落实国家政策的细化,有的是规定落实国家政策的配套措施,有的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具体措施、途径等。例如,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做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做出细化规定,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格式、内容、提交程序,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二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相关政策规定,包括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等;三是作出授权规定;四是对贯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21日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中央政府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等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规定》和《行动方案》的先后出台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等文件都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为贯彻三步曲、加强所管辖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的指导性意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我们可发现,同一个政策点会出现在不同的政策文件中,且都被认为是政策要点。因此,要理解政策文件的精神要义,必须了解其出台的背景和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来说,不专门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是难以准确把握政策文件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难以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精神实质。也就是说,要准确把握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

件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相关人员和科技人员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要求政府或其部门提供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服务。

3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咨询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在学习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存在疑问时不知该咨询哪个部门。正如上面所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出自多个部门,涉及面广,表述规范,专业性强。相关人员在学习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时,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障碍。遇到困难或障碍时,该向谁求助呢?例如,有人问笔者,“四技”服务的收益,可以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分配吗?单位如何掌握政策执行的尺度?再如,在一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座谈会上,某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问笔者,科技人员可以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吗?由于对自行转化科技成果没把握,学校领导不敢做决策。又如,某高校负责学校技术转移工作的某负责人提出疑问:什么是勤勉尽责?达到什么条件或履行什么程序才算勤勉尽责?勤勉尽责应当经哪个部门认定或认可?现实中,笔者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这些疑问是带有普遍性的。这样的问题,该找谁咨询?这些问题得不到权威的或者有说服力的答复,自然会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存在落实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就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然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障碍。

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还没有形成协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究、开发、商品化转化、产业化等多个环节,涉及政产学研金介贸等多个主体,涉及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多方面要素。这些环节、主体和要素对应着若干个政府部门,这些环节能否衔接好,各主体之间能否协调配合好,各要素资源能否有效配置,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否顺利地进行。然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问题时,往往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单独解决的,在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时,因各部门的站位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熟练程度不同,有时会产生矛盾对立的局面,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无法顺利地进行下去。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协同。然而,目前还缺乏一个跨部门的政策落实协同机制。

5政府对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科技企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导不够。高校、科研院所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现象:一是有的内部职能分工、上下配合、职能部门之间衔接存在障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有效落实;二是有的科研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由不同的行政领导分管,导致内部沟通协调困难;三是有的因中央和地方

加强巡视工作,行政领导担心把握政策不准确而担责;四是有的因担心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正常的科研、教学活动造成冲击;五是有的因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没有任何表态而不敢擅自行动,又不便于向主管部门请示;六是有的因担心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导致单位与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之间矛盾突出等。这些顾虑或问题,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动力不强、力度不大,甚至是明里大力支持,实则反对。例如,仍然有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没有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及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等,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等。有的单位虽然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但据科技人员反映,如果按照这些制度和流程操作,是无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例如,某科技人员反映,他所在单位规定,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收益的90%归单位。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前,转化收益的60%归单位,即上交比例提高了30%。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高校、科研院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消除障碍,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监测与评估机制

政策监测与评估是为了掌握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政策实施经验,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而修订、完善相关政策。

6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监测机制。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是否落实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落实中存在哪些问题,有没有好的经验与做法,政府不一定掌握。即使掌握,也是不全面的。这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监测机制,没有形成政策落实信息的来源渠道。正因为如此,还没有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的有效机制。

7还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评估机制。尽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布时间不长,但评估是必要的,通过评估可以发现政策设计、政策落实中的问题,进而完善政策、优化政策落实流程。然而,据笔者所知,目前还没有建立这方面的机制。

二对策建议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普及、落实和监测评估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议各级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协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

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各个方面,需要加强这些方面政策的协同。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在科技行政部门设立跨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协调服务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并指定专门的机构承担具体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策落实问题。

2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汇编成册。建议各级政府的科技或者发展改革或者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汇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将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政策文件汇编成册,免费向社会发放,并定期更新。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文本的电子版放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供免费下载。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文件信息分散等原因,这项工作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办理,社会机构是无力承担的。

3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团。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或指定科技或者发展改革或法制部门牵头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团,分赴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科技企业和社会组织解读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政策解读应当回应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科技企业、社会组织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出的问题、存在的疑虑、遇到的障碍或困难等,做到准确规范、依据充分、条线清晰、容易理解,避免引起误解误读,应当与有关部门的实际操作、管理、监督、检查、巡视、办案等衔接起来,避免各有各的解释,各有各的流程,各

自理解或要求不一致等问题。解读稿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供免费下载。政策解读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政府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且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共识,避免相互打架,共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服务。

4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咨询服务平台。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或指定科技或者发展改革或法制部门组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电话、网络、微信、邮件等途径,接受高校、科技院所、企业集团和科技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技术经纪人等的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咨询服务应当统一受理各类政策咨询,再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范畴的,再转交相关部门答复,最后由服务平台给予答复。

5组成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队。建议各级科技或者发展改革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队,分赴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科技型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其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包括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管理办法,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6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与审计、巡视范围。建议各级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所属的高校、科研

院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各级党委纳入落实“两个责任制”的检查范围。审计部门在对高校、科研院所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时,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对所属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进行巡视或巡察时,也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查的范围。

7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订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修订或废止影响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或规定、流程和职能分工,加强对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培训,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应当兼职国家、单位与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与技术转移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充分调动研究开发人员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积极性。

8建议各级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在政策监测中,对落实政策比较好的单位,以及好的做法,总结其经验,分析其成功的因素,并加以推广,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于落实不好的单位,要分析其原因,找到问题的根源,帮助该单位解决问题。

9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评估。建议各级政府指定第三方机构,如所属社会科学院、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其他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找出政策设计、政府部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科技企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优化政策落实流程,加强政策服务等。

(作者:吴寿仁,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曾任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制处处长。文章原刊于《科技中国》2017年第六期。)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1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 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 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 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 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 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 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 建议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取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能否有效地贯彻落实,而这又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的能力强弱与水平高低。 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难点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经形成,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然而,仍然有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还没有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仍在等待观望。究其原因,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与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不到位

从中央到地方,比较注重出台政策,但政策出台以后,如何普及政策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需要做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1到底有多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仍是未知数。科技政策文件的发文部门多,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均可以行文发布政策文件,中央部委所属的机构中有的也可以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发布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发布相关文件。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提出审计工作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些文件对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等如不是一直关注政策,难以全面收集政策文件,自然就不能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而不能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附件3: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注:表中内容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填写。 注:1、科技成果的来源: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购入或出售的科技成果(购入或出售的科技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可与企业近三年研发项目、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相结合。 2、成果类型:指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登记、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技术诀窍等。 3、转化效果: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4、转化证明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销售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 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

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季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 样品和样机:区别:样品他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而样机是有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 提供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4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 所谓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主要是考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具体的体现材料如下: 著作权证书、新产品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销售证明(合同、发票、用户意见)、生产许可批文、实物照片、奖励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高新要求企业,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达到12项以上,平均每年要完成4项以上的成果转化,而且要是不同的产品,当然在原有的产品上进行的创新以及改进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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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活动、设计、方案、建议、意见、情况、环节、条件、动力、领域、文件、行动、计划、监测、运行、基层、地方、问题、矛盾、难点、要点、体制、机制、密切配合、有效、大力、密切、自主、主动、充分、良好、健康、配合、沟通、执行、召开、统一、发展、建设、细化、建立、出台、制定、提出、发现、掌握、了解、研究、措施、突出、关键、局面、网络、成果、精神、要素、需要、权威、利益、环境、政策、途径、职能、资源、体系、能力 基层反映: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难点与对策 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科技成果能否有效转化,取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能否有效地贯彻落实,而这又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的能力强弱与水平高低。 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主要难点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经形成,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然而,仍然有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还没有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仍在等待观望。究其原因,实质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与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及不到位 从中央到地方,比较注重出台政策,但政策出台以后,如何普及政策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需要做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1 到底有多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仍是未知数。科技政策文件的发文部门多,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均可以行文发布政策文件,中央部委所属的机构中有的也可以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发布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发布相关文件。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提出审计工作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些文件对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高校、科研机构、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 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 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国务院出台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国务院出台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4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高质量发展; 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 会议指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有利于更大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促进民生改善。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在接受访问时表

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迈向中高端的必然要求。人才作为科技创新最能动的因素,应当给予有力有效的激励,从而把第一资源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通过对现金奖励给予所得税优惠,可以增加科技人才收入,鼓励更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让科技更多更广泛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这也将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加快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 “世界主要国家的竞争,根本就是科技的竞争。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任重道远。”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吴琦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我国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偏低尤为突出,这主要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交易机制不完善有关。 吴琦表示,科技创新的根本在于转化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如果不能有效转化应用,那么再多的创新也没有意义。 本次会议基于当前制约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人员职务成果的税收政策激励,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三)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2020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范文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范文 28日,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大幅增长,xx年达47亿元,同比增长24%。政策红利显著释放,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报告》指出, xx年,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增长迅速。其中,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 (:科技日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重点在对市场规律的灵活运用,充分调动市场要素。首先,是运用市场的手段,把科技成果从高校、科研院所里转移到企业里面去;其次,是依托企业为载体,通过企业鲜明的市场特性,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在当下,许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为了转移而转移,只是简单的把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解决方案等)落到企业头上。这样,研发人员得了点眼前小利,企业得了点赋能科技的小虚荣。科技成果转

移出去后,由于出发点就不是市场化,所以,最终是否可以创造价值、是否去转化成价值,研发人员管控不了,企业也不太去关注。 怎样真正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首先,需要有收益模式让科技研发人员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定向研发;其次,企业需要根据市场对科技产品及性能的需求进行成果转化;再次,运营模式需要充分体现市场化关于价值分配的原理,在利益分配上平衡研发者、科技服务平台、企业三方关系。 (研发—平台—市场) 快别提倡万人创业了,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简直就是拿着爹娘的辛苦钱在交昂贵的社会学学费! 说一个真实事件,上个月我的一个小伙伴,太原理工大研究生毕业,采矿工程,按理说前程似锦,但是个人、家庭都毁在了创业上! 小伙伴研究生毕业以后被分配到山西某矿业集团,因为前几年煤矿效益不景气,工资收入等不算高,勉强维生吧。再看了某创业节目以后,和几个同事决定裸辞创业,选择了当时比较火的“考研视频培训班”。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科技成果转化”解析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解析 目录 一、科技成果转化概述/2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2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作用/3 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障碍因素/4 一、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转移的形式之一,“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提法也是我国习惯使用的一个概念。 一项新的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以后,只有将其转化到生产实践中,才能发挥它的价值。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对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成果商业化是包含多种资源转化在内的一种综合性资源转化,其转化成功就是一种集大成的成果。科技资源转化成果,是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要素之间高效联动的结果。科技资源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科技创新管理。所以,首先应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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