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轴段修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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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轮轴
6.1综合要求
6.1.1基本作业条件
6.1.1.1须具备满足各主型铁路货车轮轴检修和轴承退卸、压装要求的轮轴段修工艺线,配置铁路货车段修轮轴管理信息系统。
6.1.1.2轮轴探伤、轴承压装须在相对独立的工作场地进行;铁路货车段修轮轴管理信息系统宜从工艺装备中采集基础信息,实现电子存储、交互。
6.1.1.3应配置以下主要工艺装备:轮轴转动检查装置、轮对清洗除锈机、轴承退卸机、轮轴荧光磁粉探伤机、微控轮对超声波探伤机、多通道超声波探伤仪、数控车轮车床、前盖后挡清洗装置、微控轴承压装机、微控标志板打号机、微控自动测温轴承磨合测试装置、轴端螺栓智能扭力扳机等。
6.1.2须按工序记录轮对、轴承信息,录入铁路货车段修轮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轮轴卡片(车统-51C)。
6.1.3备用轮轴、轮对、轴承在工序间周转过程中须进行防护,防止磕碰伤;有轴承的轮对冲洗除锈时须在轴承上安装防护罩
6.2轮轴检修
6.2.1轮对需进行外观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除各部位表面的油漆及锈垢,车轴外露表面及有辐板孔车轮的内侧辐板孔部位须露出基本金属面(不退轴承时,防尘板座及轮座外侧的外露部位除外)。
6.2.2轮对需按规定施行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和超声波探伤检查,符合加工修理条件时须加工修理并符合段修限度要求,符合送厂修条件时送厂修。
6.2.3分解下来的前盖、后挡、轴端螺栓须分类存放,送指定地点清洗、检修,检修合格的前盖、后挡非配合面须涂刷醇酸清漆,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可不再涂刷。对检查不合格的旧型前盖(图号:SLH26-00-02 26型(梅花形))不允许加修和使用。轴端螺栓不涂白色反光油漆标记。轮对、轴承、标志板须按规定刻打、涂打标记
6.2.4滚动轴承符合退卸条件时须退卸,按规定分别送一般检修、大修或报废。
6.2.5滚动轴承压装前,须对轴承与轴颈、后挡与防尘板座进行选配,压装过程中应旋转轴承外圈并保持其旋转灵活,压装后须进行压装到位检查。
6.2.6轮对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和车轮表面(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除外)均匀涂刷醇酸清漆;轴承压装后,须在车轴防尘板座非配合面涂刷醇酸清漆。
6.3轮轴支出
6.3.1装车使用的轮轴须符合段修标准。PB、P65、G70系列、X6K、JSQ5等型车须装用RD2型提速轮轴。无卸荷槽的D1等级修车轴可装用在提速货车上,有卸荷槽的D1等级修车轴不得装用在提速货车上。。
6.3.2同一转向架不允许混装不同型号的轮轴,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同一车辆不得装用异型车轴;轮轴左端须装在车辆的奇数位,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6.3.3同一转向架最大与最小车轮直径差:装用交叉支撑装置或运行速度120 km/h的车辆不大于15 mm,装用其他型转向架不大于20 mm;同车辆最大与最小车轮直径差:装用交叉支撑装置或运行速度120 km/h的车辆不大于30 mm,装用其他型转向架不大于40 mm。
6.3.4各型新造或大修轴承在6个月至1年内达到退卸条件规定的使用时间或里程时(使用时间以首次压装时间开始计算),如不退卸,限装用于12个月内厂、段修到期的段修车上。
6.4轮轴检修限度表(表6-1)
表6-1 轮轴检修限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