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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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一、津贴范围
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以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种而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制定。

一般来说,每个工作日会给予一定的津贴,例如在石油、化工、矿山等重工业企业中,津贴标准可能会高于其他行业。

三、发放方式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方式通常由企业或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津贴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有的企业也会将津贴与工资合并发放。

四、发放时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即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津贴可能会在员工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开始发放,具体时间因企业而异。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不同地区和企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
考当地或企业的相关规定。

2.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仅适用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不适用于所有
岗位员工。

3.员工在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津贴可能会停止发放。

4.如果员工需要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
以保障身体健康。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

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

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3.12•【文号】化劳发[1993]第150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劳发(1993)第150号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7.31•【文号】林计字[1988]373号•【施行日期】198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林计字〔1988〕373号)林业系统中从事森林保护、木材检疫、种苗消毒、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从事以上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人员,常年承担林木的病害、虫情监测、药剂研究和喷药防治等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建立岗位津贴。

现将《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此项津贴按《实施办法》中所列从事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

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三、此项津贴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从原有经费渠道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原按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津贴同时取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人事、财政厅(局),可以在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实行津贴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

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

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有毒有害津贴 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 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有毒有害津贴是指对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政府给予的一种经济性的激励政策。

有毒有害津贴的实施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企业和个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2. 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3. 促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减量化管理。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并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 提供技术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安全设施改造等。

5.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2. 减少了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3. 促进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减量化管理,推动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有毒有害津贴的实施方案能够有效地提高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落实好有毒有害津贴的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补贴管理办法

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补贴管理办法

接触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补贴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对接触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员工,除按本厂安全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贴工作场所范围:
1、进入垃圾坑内部及检修平台上进行的工作。

2、在垃圾破碎机卸料门打开的情况下开展清堵及垃圾破碎机处于检修位置时的有关破碎机上的各种工作。

3、进入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及通道、平台上的工作。

4、垃圾输送系统上的工作(包括链板输送机、无轴螺旋输送机上的检修、清堵工作)。

5、渗滤液输送管道及泵体上的工作。

6、垃圾接收大厅内的工作。

7、渗滤液处理系统中需要对含有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如泵阀、输送管道、电机等)进行维护检修、保养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次50元补贴。

三、记次要求
1、单次进入以上场所30分钟以上。

2、原则上每人每天只计算1次,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夜间加班另记次数。

四、审批程序
1、每次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坑工作前,要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其工作原因及需要的人数。

2、工作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确认单,然后交部门负责人确认。

工作确认单包括的内容:工作内容、进出时间、完成效果、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填报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等内容。

确认单统一格式印制。

3、每月10日前,由各部门将上月的工作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汇总列表并附上每次签字的确认单后,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4、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的汇总表交综管部,由综管部统一办理并发放补贴。

2014、4。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社会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管理、减量使用、替代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方面。

下面将对有毒有害津贴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对于高毒、易挥发、易渗透等危险品,要求企业采取严格的存储、使用和处置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其次,推广减量使用和替代技术。

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鼓励企业采用替代产品和技术,例如使用无毒替代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等,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另外,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企业,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此外,加强监管和执法。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认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有毒有害物质治理工作。

综上所述,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管理、技术创新和监管执法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才能有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环境而努力奋斗。

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说明

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说明

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说明
根据林业岗位的特殊性质,涉及到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和风险,为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公司决定针对从事林业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发放津贴。

本说明旨在解释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和申请流程。

一、津贴对象
1. 从事林业有毒有害岗位的全职员工可申请津贴。

有毒有害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喷洒、森林防火、有毒植物采集等。

二、津贴标准
1. 津贴标准根据岗位有毒有害程度和工作强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入职时已通过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员工可享受更高的津贴。

2. 津贴发放按月计算,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津贴申请与发放
1. 员工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工作岗位证明、相关培训和证书等。

2.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津贴申请表。

3. 人力资源部门会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4. 通过审核的员工将在每月工资中获得津贴发放,具体金额将在工资单详细列明。

五、津贴调整与取消
1. 若员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时间减少,或者相关证书失效,员工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重新申请津贴。

2. 若员工的工作岗位不再涉及有毒有害工作,员工将不再享受津贴。

六、其他事项
1.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确保个人安全。

2. 如发现员工故意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公司有权取消相应的津贴。

请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保持安全意识,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津贴,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将不断关注岗位安全情况,并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3.00元;二类2.00元;三类1.00元三、保健费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xx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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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
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
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
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
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元;二类元;三类元
三、保健费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
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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