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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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市医院因在接生中过失伤害婴儿予以治疗后通知父母接回后被拒诉王震等接回治愈的婴儿和给付必要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143页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市医院在本案中是监护责任主体还是赔偿责任主体。

2、王德库诉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遗失其病历致其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因而不能向肇事者索赔要求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20页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遗失原告住院期间的病历,应负何种责任,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38页

(1)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叶燕森的初诊治疗费用

(2)原告三人上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

4、田国旺以电视报道的输血感染丙肝为据诉河北省电力医院在其确诊为丙肝的近八年前对其输过血应为致病原因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44页

5、王志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六医院医疗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56页

本案原告因受到被告医疗事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严重损害,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其能否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之点,也是最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问题。

6、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

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7、谭爱云等诉新田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致延误抢救心脏病患者死亡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第103页

8、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赔偿纠纷案

——《审判前沿》(总第7集),第182页

9、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27页

【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0、白联军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第129页

〖裁判摘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范田英、范玉芬、范玉仙、范玉华、范松林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34页

【要点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正确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的两重性极为关键和重要,要做到即不简单地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来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又不过分无限制地扩大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应以民法理论和原则,规范和调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亦应以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准确、合理、公平地保护医患双方。

12、朱亚南诉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36页

〖问题提示〗: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是以侵权为由还是以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提示〗: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其亲属是以侵权事实为诉因还是以违约事实为诉因请求赔偿,均应依法给予支持。

13、袁田诉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84页

〖问题提示〗: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对医疗内容享有知情权?

〖要点提示〗:患者知情权系一法定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权益的范畴。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一起因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中,作为知情权侵权对象的患者系一名播音员,而医院未行告知义务的手术系声带息肉摘除术,故如何判断本案的侵权性质以及如何裁量侵权责任的范围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1)关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认识

(2)关于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剖析

(3)对本案处理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分析

14、张立屏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侵犯生活安宁权和对身体健康的知悉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37页

〖问题提示〗: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结果时,在何种情况下不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的初查结果时,已履行了医疗机构应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吴进兴诉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三爱斯贸易有限公司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

〖问题提示〗:手术中植入人体内的金属接骨板在术后断裂,该接骨板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医院应当对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承担何种责任?

〖要点提示〗:金属接骨板在正常使用期内在人体内发生断裂,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提供的医疗器械因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就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还应就损害事实与使用了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告第一次手术时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受伤的原因是车祸。当时的损害与使用钢板无因果关系。在第一次手术中,被告第四人民医院使用了被告三爱斯公司提供的钢。原告证明了使用钢板后发生了损害导致第二次手术,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免责的,应当由其证明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能提供证明证该免责事由。

16、马红霞等四人诉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

〖问题提示〗:法官应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要点提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法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认证能力才能摆脱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唯“命”是从或者各执己见,无所适从的窘境。

(1)如何认定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报告内容以外的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

(2)如何确定鉴定报告中医患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

17、田元贵等诉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1期,第1页〖要点提示〗:监护的性质属于一种职责,故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问题,但可发生监护职责的约定转移,监护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的过错向委托人追究相应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东四院是否系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如东四院是否存在过错。

18、罗凤秀诉江西省石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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