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0年2月,肖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某医院。
经诊断,肖某需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李某主刀,术后肖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导致手术器械损坏,进而引发感染。
此外,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因此,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为: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患者、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 法律适用难度大。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3. 社会关注度高。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保障,因此社会关注度较高。
五、启示本案给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以下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过错。
法律解决医患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医患纠纷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一起医患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过程及法律适用,旨在为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到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经手术治疗,王某术后出现并发症,导致病情加重。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1. 医疗技术问题:患者王某术后出现并发症,可能是由于医疗技术问题导致。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2. 医患沟通不足: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沟通不足,导致患者家属对诊疗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费用问题:患者王某的诊疗费用较高,家属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4. 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双方在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导致矛盾升级。
三、解决过程及法律适用1. 协商解决:在诉讼前,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在法院介入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3. 法院判决:经过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判决如下:(1)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医院应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技术问题: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王某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合理治疗。
医院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患沟通不足:本案中,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沟通不足,导致患者家属对诊疗过程和结果产生质疑。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纠纷综合案例
案例一:张某的医疗事故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名年轻女性,因背部疼痛去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判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张某被送入手术室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使张某的脊柱受到了进一步损伤。
张某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事故,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因未按照医学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或者药品,导致患者死亡、重大损伤或者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张某的情况来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和张某的脊柱进一步损伤,属于明显的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依法提供医疗服务。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建议她采取以下措施:1.保留相关证据:张某应当尽快收集和保留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用明细等。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张某没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咨询法律意见并得到相应的指导。
3.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索赔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主张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王某的药物适应证错误引发的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就诊时,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给他治疗,但这种药物跟王某之前被诊断的疾病存在冲突。
王某根据医生的处方购买并服用了该药物,结果导致他的病情急剧恶化。
王某对医生的药物处方引发的后果感到愤怒,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适应证原则,即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适应证来选择合适的药物。
在本案中,医生开具的药物与王某的疾病存在冲突,导致了王某的病情恶化。
虽然这种错误未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医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被认定为一种医疗事故。
法律医疗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患者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因患有慢性胃炎,于2018年5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出现并发症,导致病情加重。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张某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将某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依法向某市人民医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应诉。
3.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进行了庭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三)法院判决结果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一)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导致张某出现并发症,加重了其病情,存在过错。
(二)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陈某与广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案例要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
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
2015年1月4日,医方经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后行内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术(ERCP)检查。
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以右上腹明显,全腹膜炎体征。
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
上消化道穿孔诊断明确,即完善术前准备,送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经探查十二指肠未见明显穿孔,为避免探查十二指肠乳头造成更大的损伤,不作缝合处理。
将胃管送至十二指肠降段,于后腹膜处放置引流管1条。
术后加强禁食、抗炎、营养支持治疗。
同年1月26日患者出院。
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电子胃镜/结肠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ERCP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但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陈某撤回鉴定申请并拒绝申请鉴定,同时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不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导致鉴定不能。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案例一:拔错牙的乌龙事件。
(一)事件经过。
(二)评析。
1. 医生的过错。
这医生啊,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严格遵守医疗操作中的核对制度。
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得仔细核对商品名称和价格一样,医生拔牙前必须要反复确认是患者指定且确实需要拔除的牙齿。
这一疏忽,直接导致了老王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还损失了一颗好牙。
在医疗行业,这种马虎大意是绝对不允许的。
每一个医疗操作都关乎患者的健康和权益,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拔牙。
2. 患者的权益。
老王那是完全有理由愤怒的。
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他有权要求诊所对他进行赔偿,不仅要赔偿他拔牙的费用,还得包括后续可能需要的修复那颗好牙的费用,以及他因为这次拔错牙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比如说,他可能因为这事儿好几天吃不下饭,精神压力大,晚上都睡不好觉,这些都得算进去。
3. 解决方案。
诊所首先应该诚恳地向老王道歉,这是最基本的态度。
然后呢,承担老王所有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后续修复牙齿的费用估计。
对于精神损失方面,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老王所受伤害的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比如说,给老王几千元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诊所也应该对涉事医生进行内部的处罚和再培训,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二、案例二:手术后的纱布遗留。
(一)事件经过。
有位女士,叫李姐,做了个腹部手术。
手术做完后,李姐就总觉得肚子不舒服,伤口也老是隐隐作痛,愈合得特别慢。
她就跟医生反映,医生一开始还以为是正常的术后反应,就给她开了些止痛药,让她再观察观察。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李姐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都开始发烧了。
这时候医生才重视起来,给她做了详细的检查,结果发现,竟然是一块手术纱布遗留在她的肚子里了!这可把李姐吓得不轻,本来是想通过手术解决身体问题的,这下可好,又添了个大麻烦。
(二)评析。
1. 医生的过错。
这可是严重的医疗事故啊。
手术结束时,医护人员有严格的清点器械和纱布等医疗用品的制度。
这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说明手术团队在手术结束后的清点环节出现了严重的漏洞。
医学法律官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患者”)系某市居民,因反复头痛、头晕等症状于2018年5月前往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给予患者降压药物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剧烈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2018年7月,患者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脑瘤”。
由于误诊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最终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愤慨,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患者就诊的病历资料、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2. 医生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检查、诊断,并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未能及时、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延误,存在过错。
2. 医生的诊断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生的诊断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
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患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腹痛症状入住医院甲某,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甲某医院的主治医师陈某主刀。
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李某认为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术后感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发热、切口感染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手术切口感染。
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李某的诊疗并无明显过错,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二)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与甲某医院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甲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李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但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切口感染问题,导致感染加重。
因此,甲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1. 患者李某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2.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3. 患者李某因手术切口感染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医院法律的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原告李某因突发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被家人送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医生初步诊断,疑似患有脑梗塞,建议进行头部CT检查。
10月5日,原告进行了头部CT检查,结果显示右侧基底节区低密度影,符合脑梗塞诊断。
随后,原告被诊断为脑梗塞,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原告的病情逐渐恶化,出现右侧肢体瘫痪等症状。
10月12日,原告的家属向医生提出质疑,认为头部CT检查结果可能存在误诊,要求医院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经过与家属沟通,医院同意对患者进行复查。
10月15日,患者家属再次将原告送往另一家医院进行头部CT检查,结果显示脑部未见明显异常。
随后,原告被诊断为脑出血,且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原告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首次头部CT检查中误诊,导致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
因此,原告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某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在首次就诊时被诊断为脑梗塞。
2. 另一家医院的头部CT检查报告,证明原告被诊断为脑出血。
3. 原告的病情证明,证明原告因误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其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某市人民医院的头部CT检查报告,证明原告在首次就诊时被诊断为脑梗塞。
2. 医生的诊疗记录,证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诊疗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某市人民医院的头部CT检查结果是否准确?2. 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 原告的损失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某市人民医院的头部CT检查结果存在误诊,对原告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误导。
医学纠纷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感冒的病人,经诊断,该病人患有肺炎。
医院安排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呼吸内科医生为其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治疗不当,病人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病情加重的迹象。
一个月后,病人病情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去世。
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人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医院则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已尽到诊疗义务,且病情恶化并非医生治疗不当所致。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病情恶化,病人最终死亡。
对此,法院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恶化。
2.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医生李某,因在工作中不幸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享受医疗期。
然而,在李某病休期间,其所在单位某医院却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李某不同意,遂与医院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医院,担任医生职务。
2. 2018年4月1日,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3. 2018年4月2日,李某向医院提出病假申请,经医院批准,开始休病假。
4. 2018年6月1日,李某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规定,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
5. 2018年8月1日,医院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6. 李某不同意医院的要求,认为其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
7. 2018年9月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2. 李某的医疗期是否已经结束?四、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医院参加仲裁。
2.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3.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李某的病情、医疗期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医疗期。
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
2.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应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应继续履行对李某的医疗期保障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其医疗期。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员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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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市医院因在接生中过失伤害婴儿予以治疗后通知父母接回后被拒诉王震等接回治愈的婴儿和给付必要费用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143页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市医院在本案中是监护责任主体还是赔偿责任主体。
2、王德库诉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遗失其病历致其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因而不能向肇事者索赔要求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20页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遗失原告住院期间的病历,应负何种责任,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38页(1)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叶燕森的初诊治疗费用(2)原告三人上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4、田国旺以电视报道的输血感染丙肝为据诉河北省电力医院在其确诊为丙肝的近八年前对其输过血应为致病原因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44页5、王志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六医院医疗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56页本案原告因受到被告医疗事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严重损害,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其能否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之点,也是最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问题。
6、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7、谭爱云等诉新田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致延误抢救心脏病患者死亡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第103页8、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赔偿纠纷案——《审判前沿》(总第7集),第182页9、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27页【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0、白联军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第129页〖裁判摘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范田英、范玉芬、范玉仙、范玉华、范松林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34页【要点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正确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的两重性极为关键和重要,要做到即不简单地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来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又不过分无限制地扩大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应以民法理论和原则,规范和调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亦应以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准确、合理、公平地保护医患双方。
12、朱亚南诉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36页〖问题提示〗: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是以侵权为由还是以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要点提示〗: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其亲属是以侵权事实为诉因还是以违约事实为诉因请求赔偿,均应依法给予支持。
13、袁田诉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84页〖问题提示〗: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对医疗内容享有知情权?〖要点提示〗:患者知情权系一法定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权益的范畴。
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一起因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
本案中,作为知情权侵权对象的患者系一名播音员,而医院未行告知义务的手术系声带息肉摘除术,故如何判断本案的侵权性质以及如何裁量侵权责任的范围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1)关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认识(2)关于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剖析(3)对本案处理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分析14、张立屏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侵犯生活安宁权和对身体健康的知悉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37页〖问题提示〗: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结果时,在何种情况下不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要点提示〗: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
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的初查结果时,已履行了医疗机构应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吴进兴诉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三爱斯贸易有限公司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问题提示〗:手术中植入人体内的金属接骨板在术后断裂,该接骨板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医院应当对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承担何种责任?〖要点提示〗:金属接骨板在正常使用期内在人体内发生断裂,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提供的医疗器械因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就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还应就损害事实与使用了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原告第一次手术时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受伤的原因是车祸。
当时的损害与使用钢板无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手术中,被告第四人民医院使用了被告三爱斯公司提供的钢。
原告证明了使用钢板后发生了损害导致第二次手术,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免责的,应当由其证明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能提供证明证该免责事由。
16、马红霞等四人诉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问题提示〗:法官应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要点提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
法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认证能力才能摆脱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唯“命”是从或者各执己见,无所适从的窘境。
(1)如何认定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报告内容以外的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2)如何确定鉴定报告中医患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17、田元贵等诉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1期,第1页〖要点提示〗:监护的性质属于一种职责,故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问题,但可发生监护职责的约定转移,监护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的过错向委托人追究相应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东四院是否系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如东四院是否存在过错。
18、罗凤秀诉江西省石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54页〖问题提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要点提示〗:医疗纠纷中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而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以及与所诉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19、李志铁诉耿集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8期,第5页〖要点提示〗: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与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其它客观条件相适应;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方式,应与医疗服务职业规范相适应,应与患者知情权相适应。
20、宋小妹等诉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因迟延会诊致患者死亡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9期,第7页〖要点提示〗:精神病患者发生消化系统疾病时,虽不能以消化科医生的专业水平要求精神科医生,但应以一般医生对常见疾病所应有的注意能力来衡量精神病科医生的注意义务。
如其履行了一般医生的注意义务,其不构成医疗过失。
但若其未能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治疗措施,延误诊治,则存在医疗过失。
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因施行了接收会诊邀请的一系列“先前行为”,其对会诊患者负有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如迟延会诊则构成医疗过失。
22、吴凯诉张家湾畜牧兽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第147页〖问题提示〗:宠物诊疗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要点提示〗:因诊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3、关邦忠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77页〖问题提示〗:本案的病历经两级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如何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证据。
法院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安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必要时通过询问权威的医学专业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对不能同时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本案患者为老年人,根据被告对患者使用的“丁胺卡那霉素”说明书记载,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可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因此在疗程中英监测肾脏功能。
在用本药过程中,被告为妇女医嘱急查肾功能一般应在两小时内点话报告的诊疗常规,未及时察看监测结果并采取停药等措施,致使患者的肾功能指标远超出正常范围,虽然患者自身疾病通常会引起肾功能的损害,但被告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客观上可能加重其肾功能损害的病情。
因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4、周征文诉东莞是长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97页〖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5、杨某等五人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08页〖问题提示〗:当事人对进行医疗坚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在患者死亡后火化的骨灰中发现一把手术刀的情况下,医院的举证责任范围是什么?〖要点提示〗:当事人对进行医疗鉴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