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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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附件二: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

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

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在报刊上登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七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受托经纪会员在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2、受理转让申请是转让方与交易机构正式建立 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志 (3)转让方经纪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实责任,
关键把握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的 基本原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经纪机构核实的重点内容 ①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 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②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③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 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
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 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 中一同公布。
(一) 现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框架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三)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构成体系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五)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中央企业 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1、《操作规则》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地
交易机构共同研究讨论,制定出台《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
地交易机构在《操作规则》的基础上讨论制定 《操作细则》,由各地分别发布。
6+3+3 实施细则
36号令 实施细则
市国资委 相关规定
市产管办 市场监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定一系列操作规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产权交易的目的、流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产权交易的目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促进国有经济的优化调整和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等操作,进而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其次是产权交易的流程。

产权交易的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竞价交易、资格审查、交易结果公告和交易履约等环节。

首先,交易市场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对待交易信息进行公示,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了解到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

然后,参与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竞价交易,选择最终买方或卖方。

在此过程中,要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与者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质条件。

交易结果公告后,买方和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交易。

再次是产权交易的条件。

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交易的产权应当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其次,交易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不得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此外,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确保能够履行交易义务和合同约定。

最后是产权交易的监管。

为了确保产权交易的公正、公开和顺利进行,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交易市场或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处理交易纠纷和违规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对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

这些操作规则应当明确交易的目的、流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开和合法,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发展。

只有在规范的操作规则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目 录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是指在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规定下,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交易引入非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准备、交易申报、交易审核、交易结果公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具体内容如下:一、交易准备1.确定交易标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标的是指哪些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明确交易的范围和目标。

2.产权评估:对待交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评估,确定其产权价值,为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3.交易主体确认:确定交易买方和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主体的资格限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资产证券化:在产权交易前,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将其转换成可交易的证券,提高其流动性和交易的便利性。

二、交易申报1.申报资料准备:交易卖方准备相关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产权评估报告等,在申报时提交相关资料作为交易的依据。

2.交易申报:交易卖方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申报材料,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3.信息公示: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向公众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4.相关审批: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并作出相关审批决定。

三、交易审核1.审核程序: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对交易标的的资格条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2.评审专家组成:管理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组成,对交易标的进行专业性评审,提供技术支持和独立意见。

3.风险评估: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审批决定: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审批决定,包括是否同意交易、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等,并向交易申报方发出相关通知。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权进行交易的一种途径。

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国有产权交易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明确了国有产权的类型和转让的程序。

2.《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强调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权益。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交易程序、转让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4.《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是对于国有产权交易具体操作的管理规定,包括了交易的组织程序、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等内容。

5.《国有产权交易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产权交易的标准化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了交易流程、评估准则、交易标的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操作流程:1.确定交易标的:根据需求确定需要交易的国有产权标的,包括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

2.评估估价:通过资产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价值。

3.发布交易信息: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布交易公告,公开交易信息,引起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4.报名登记:潜在投资者根据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5.资格审查:交易服务机构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参与交易的条件。

6.竞价交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则进行报价和竞价,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7.交易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确认竞价结果,并签署交易合同。

8.履约保证: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支付购买价款。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首先,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其次,交易应经过依法组织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流程应规范、透明。

交易的结果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最后,国有产权交易应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该规则还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交易机构等。

交易对象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业务,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债权或债务。

在交易过程中,该规则规定了相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企业在参与交易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并按照交易程序和要求配合交易。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机构应审核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流程,并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规则对交易结果的处置和风险控制也做出了规定。

交易结果应经过合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交易结果确认后,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依法发生变更。

在交易中出现的风险应由交易各方承担,但交易机构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最后,该规则还强调了交易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应的责任人员应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落实该规则,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和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和投资效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审核内容 1、意向受让方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的承诺 2、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3、受让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4、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获批准程序 5、自然人不能受让中外合资企业股权 6、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 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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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类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三、网络竞价项目操作要点
一、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类型
1、国有产权项目进场交易常见类型
➢ 企业产股权 ➢ 实物资产 ➢ 债权
2、国有企业产股权进场交易项目类型
➢ 涉及外资并购时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企业法意向受让方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须经公证、认证所有文件提供翻译 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3、登记受让意向
➢ 意向受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3、登记受让意向
1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经纪会员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抄送 转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公示内容在通知书中明确交纳保证金金额和截 止日期保证金交纳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 ➢ 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最终资格确认 ➢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风险防范措施
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要求交易双方充分披露交易标的情况和 相关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审计评估
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和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确保价 值公允。
法律审查
对交易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保障双方合 法权益。
风险监控与预警
实时监控
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规行为。
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 现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
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维护 产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6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和 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
01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益频繁,产权交易机构逐渐规范化
,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产权交易形式多样化
02
除了传统的产权交易形式,线上产权交易平台逐渐兴起,使交
易更加便捷、高效。
产权交易监管强化
03
政府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加强,要求交易机构合规经营,防
范市场风险。
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建议
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
建立健全的产权交易制度,明确交 易规则和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 险。
03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及经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企业 集团、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等具有国有产权的企业。
0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的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通常包括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PPT41页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PPT41页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标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4、涉及职工安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核准表或备案表、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最近年度审
计报告、最近一期(挂牌日期上个月)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委托方) 6、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审核内容 1、意向受让方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的承诺 2、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3、受让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4、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获批准程序 5、自然人不能受让中外合资企业股权 6、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 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 引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国家机关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操作规则。

2. 定义2.1 企业国有产权: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家管理和支配、在国家所有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权益。

2.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政府或国家机关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活动。

3. 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交易准备:政府或国家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目标等。

3.1.2 资产评估:对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的合理价值。

3.1.3 信息公示:依法公布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价值评估、交易方式等。

3.2 交易阶段:3.2.1 报名提交:有意向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政府或国家机关提交报名材料。

3.2.2 资格审核:政府或国家机关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2.3 竞买或竞价: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行竞买或竞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2.4 确定竞买人或竞价人:依据竞买或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

3.2.5 签署交易合同: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与政府或国家机关签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3 过户阶段:3.3.1 过户申请: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2 过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户的材料进行审批,核准过户手续。

3.3.3 过户登记:过户审批通过后,将产权交易登记到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的名下。

4. 监督与保障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2 信息公开:政府或国家机关应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建立市场规则体系推动市场规范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

建立市场规则体系推动市场规范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2、规则体系的形成过程 ——四地交易机构自愿发起交易规则的统一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领导,全程主导 ——上海市产管办参与规则及细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及四地交易机构多次集中、反复讨论 ——形成《操作规则》和《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 发布转让信息 (5)中止、终结的公告 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在产权交易
机构网站上公告。《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 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二) 发布转让信息 (三) 登记受让意向 (四) 组织交易签约 (五) 结算交易资金 (六) 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 发布转让信息
(4)信息发布终结的情形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 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 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保证金的提出
要求:公开明示 时间:产权转让公告时 内容: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
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 承诺: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
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保证金的金额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 方法和标准。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3、信息发布披露的内容 (4)交易保证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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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理转让申请
3、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 增强了转让方充分发布信息的要求,比 如转让方应当披露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 计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以及信息发布前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采 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并披 露竞价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登记受让意向
2、登记受让意向和资格确认的程序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 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过会员 告知意向受让方,并通过会员抄送转让方。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 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共有 总则、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 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 金、出具交易凭证、附则等八个章节。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总则主要明确了制订依据、适用范 围、 定义、原则、监管保障等内容。
(1)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实施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由国务院 国资委选择确定,国务院国资委制发的产权交 易操作规则也适用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 点机构。
——登记受让意向
1、加强对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进一步规范了对登记受让意向的程序化 要求,限定了提交保证金的最高比例和提交 时点,在资格确认环节中加大了对意向受让 方受让资格的保护,防止转让方随意排斥意 向受让方资格的不规范行为。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登记受让意向
2、登记受让意向和资格确认的程序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期限内,通过 受托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 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 信息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 的资格确认意见通过会员书面告知转让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产权交易的监管
国务院国资委是本规则的制发主体, 因此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机构 的监管责任。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有专司的监管机构, 在国资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对上海联交所的 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1、实行委托代理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 代理制”的要求,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在 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必须委 托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代理实施。 会员代理制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 确立产权经纪机构的执业地位,提升专业 化能力。
(一)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两个 特征:一是由国家作为主体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的出资形成的;二是由国家作为出资 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不同组织形态的国家出资企业,无论其国有 资产份额的高低,本质上都是国家的出资。
——组织交易签约
明确了网络竞价方式作为产权交易竞 价的主体地位,同时对拍卖和招投标方式 也将通过另行制订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对 促进产权交易竞价具有积极意义。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组织交易签约
1、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 信息通过交易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 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 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确 定买主,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结算交易价款
2、结算交易价款的流程 为了促进受让方及时履行价款支付义 务以及转让方及时配合受让方履行工商权 证变更的义务,在受让方完成价款支付义 务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并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 再将交易价款划入转让方帐户,由此完成 产权交易的整个流程。
——发布转让信息
1、信息发布方式和发布期限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 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 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 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 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登载信 息之日为起始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 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登载的日期。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 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并对其所出资企业 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 除国家出资企业之外,因国家出资企 业出资而形成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是量 大面广的。
(三)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是转让国有独资企业的出
资以及转让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 行为。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 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则
(一)市场规则制度体系构架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体系可由三 个层面构成。 第一层面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 作规则》,是由6个交易流程所构成的 产权交易的主流程,主要明确产权交易 相关行为主体的主要行为规范和相应的 权利义务责任。
(一)市场规则制度体系构架
第二层面是对应于产权交易主流程 而形成的6个产权交易流程的操作细则。 主要明确在各环节中实施产权交易 的细化程序、执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坚持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分为进场公开转让和进场协 议转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 下,通过设立两种进场交易通道,以满足 “应进”和“能进”等各类交易主体对产 权交易市场的不同需求。
(四)坚持进场交易
进场公开转让也称挂牌交易,是指产 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 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 竞价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 进场协议转让,是指产权转让主体 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 交易市场与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2、受理转让申请的程序 转让方通过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委托产权交易机 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提交的材料符 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 接收登记。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2、受理转让申请的程序 产权交易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 信息发布要求的,转让申请予以受理,并 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发 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通过 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3、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 规则中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发布内容的 规范化要求,明确各方在信息发布中的权 利义务,营造公开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3、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 转让方应当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 充分性,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的 承诺事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 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与转让标的相关 的重要信息、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是否 参与交易、竞价方式的选择、产权交易保 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组织交易签约
3、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转让是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经评 标委员会评选,将产权标的转让给最优投标 者的交易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时,应当根 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权 重,并在转让公告中予以提前公告。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结算交易价款
1、交易机构结算交易资金的原则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 交易价款。产权交易资金场内结算的实质 是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交易价款行为的 第三方监督。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 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 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 安全。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
严格遵守操作规则 共同维护执业规范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
一、企业国资法与国有资产转让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
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将该法引援作为“上位 法”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国 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含义及其范 围作出了界定,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登记受让意向
2、登记受让意向和资格确认的程序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 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如 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存在异议,应当在 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 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发布转让信息
3、信息发布中止终结的情形和处理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 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 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 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 后,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 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受理转让申请
3、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 产权交易机构执行规则的责任要落到 实处,重点审核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 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 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 式的选择等内容。经纪机构对材料核实的 服务能力和执业要求应大大提高。
(二)遵守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市场规则制度体系构架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出具交易凭证
结算交易资金
组织交易签约
(一)市场规则制度体系构架
第三层面是各操作细则的相关附件, 包括《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 公告》、《受理通知书》等一系列示范 文本、格式化的文书、表式等,是产权 交易规范化要求的具体载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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