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操作汇票票据行为
02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知识讲解
2020/8/11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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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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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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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
---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到期日(远)或出 票日(即)起算。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3个月,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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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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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3.使用一种特殊资金去支付的命令,仍是带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不能接
受。 4.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无条件的、可以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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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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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德国
1847年 1871年 1933年 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正式公布实施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
1908年 《支票法》
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英国
1882年 颁发《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内容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1957年 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第1章
国际结算的票据ຫໍສະໝຸດ 本章内容 票据的概述信用工具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和分类
· 广义票据(document of title):商业上的权
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 狭义票据(instrument, bill):资金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分类
(1)根据票据的性能——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2)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自付证券和 委托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
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一旦做成,
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
权债务关系。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形式、内容
和行为方式应符合法规。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4.文义性(literal interpretation):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和责任完全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国际结算 名词解释
14.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15.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4.汇票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汇票持有人,这种做法叫贴现。
5.汇票承兑:即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付款 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意承兑日期,由付款人签字,并交还持票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3.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单据以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的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所有追索权的垫款。
4.打包放款:指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或从国外银行收到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所需要的周转资金的融资行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或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即结清国家之间买卖双方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就是国际结算。
票据: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
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
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
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
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
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以外,还要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 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
信用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
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保付代理(简称保理,factoring)包买票据(forfaiting)单据(documents)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所有商业单据与金融单据。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指的是狭义的单据。
常见的单据:发票(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附属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国际贸易融资(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又叫国际结算融资,指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发生的资金和信用融通活动。
SWIFT把银行业务分为9大类型:1.客户汇款(customer transfer)2.银行间头寸调拨(bank transfer)3.外汇业务(foreign exchange confirmation)4.托收业务(collection)5.证券业务(securities)6.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precious metal and syndication)7.信用证和保函(documentary credit and guarantees)8.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s)9.银行帐单处理(statements)清算(clearing)是指不同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通过票据清算所或清算网络进行清偿的活动。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是作为替代纸票据清算的一个电子系统。
也是一个贷记转帐系统。
国际结算(票据、汇付和托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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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 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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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出票人区分
商业汇票
(Trader’s Bill):
出票人是商业企业( 极少数不跟单)
银行汇票
(Bank’s Draft):
出票人是银行(100% 是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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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承兑人的不同(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付款人是商业企业(一般不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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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书(endorsement)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动作: 写成背书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交付。 一般转让背书的种类: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特别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William White(签字) 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无记名背书。 William White(签字)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to Henry Brown only. William White(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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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抬头
“收款人”(payee)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不可转让 Pay to Henry Brown only; Pay to Henry Brown ,not transferable;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背书交付 可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 Pay to Henry Brown or order ; 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交付即可转让 * Pay Henry Brown or Bearer; Pay Bearer;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答案1-票据与汇款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答案实验项目实验目标1、把握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性的审核。
2、正确填写汇票、本票、支票。
3、掌握汇票、本票、支票中各种票据行为的填写和处理。
4、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理流程。
实验要求1、写出并检查所给汇票的必要项目。
2、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汇票。
3、根据所给条件在汇票上进行背书。
4、根据所给条件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和发出承兑通知书。
5、写出并检查所给本票的必要项目。
6、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本票。
7、写出并检查所给支票的必要项目。
8、根据所给条件开立支票。
9、根据所给条件在支票上划线。
实验素材 一、汇票(一)客户向银行提交汇票,按汇票必要项目和所给问题对其进行审核和处理。
1、托收中的汇票2、信用证中的汇票(二)客户提交汇票委托银行收款,银行对汇票有效性进行判断并给予客户建议。
(三)根据所给条件填写汇票。
1、汇票一:2、汇票二:3、汇票三:(四)GUANGDONG IMP. & EXP. CORPORATION提交一张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在票面加盖承兑章。
根据所给汇票和条件在表格中计算并填写汇票到期日。
(五)根据条件进行汇票的转让并加注必要的背书。
1、收款人将汇票记名背书转让给D Company,D Company空白背书转让给E Company,E Company交付转让给F Company,F Company限制背书转让给G Company。
假设收款人公司有权签字人为李华,D Company有权签字人为John,E Company有权签字人为Mary,G Company 有权签字人为Annie。
2、一笔托收业务中,出口公司为广州市A公司,有权签字人为张品,托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有权签字人为李源,代收行为美国花旗银行,进口公司为美国B公司。
⑴开立己收汇票,收款公司空白背书转让给托收行,托收行记名背书给代收行。
汇票背面⑵汇票以托收行为指示性抬头,托收行记名背书给代收行。
《国际结算》课程笔记
《国际结算》课程笔记第一章票据概述票据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具有特定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本章将详细介绍票据的基本知识,包括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票据的起源和票据法系,以及票据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一种书面的、具有一定格式和内容的凭证,由出票人签发,载明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义,并指定付款人支付给特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2. 票据的特性(1) 无条件支付: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有价证券,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2) 可转让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实现支付功能的传递。
(3) 有序性:票据具有明确的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支付。
(4) 确定性:票据的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确定的,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
(5) 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益。
(6)要式性:票据的格式和内容通常由法律或行业惯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7)期限性:票据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超过期限则无法兑现。
3. 票据的作用(1) 支付工具: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结算。
(2) 信用工具:票据可以作为信用工具,为商业活动提供融资和担保。
(3) 流通手段:票据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功能的传递。
(4) 投资工具:票据可以作为一种短期投资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收益。
(5) 融资工具:票据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第二节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1.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承担支付义务的人,付款人是根据票据的指示支付金额的人,收款人是享有票据权利并接受支付的人。
(1) 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责任。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常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称为金融票据。
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为了避免印花税,不使用金融票据,凭商业单据结算。
票据票据(draft)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
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可流通票据。
票据的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的写法。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有“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
来人票(to bearer)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一)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上通常有下述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与国内异地结算时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同。
前者是“卖方开给买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国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则是用于异地付款的,属于本票性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卖方的供货商或融资银行。
汇票期限分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国外票据立法的经 验,并基于我国国情,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 施行。该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7章111条。 在适用范围上,它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 票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 此 , 我 国 的 票 据 法 体 系 终 于 形 成 。 2004 年 8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过修订,完成了与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概况和汇票基本常识等业务环节操作 ● 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要项 ●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和承兑作 ● 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本章提要
票据概述 Leabharlann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作用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是一种金融单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4.票据的要式性 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面记
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
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才 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5.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的票
实训三 结算票据(汇票)实训
实训三国际结算中的金融票据一、实习目的通过本环节实习,使学生熟悉票据行为,熟练制作票据,了解我国票据法与国际惯例的差距。
二、实习要求(1) 票据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保证、背书、贴现、付款、退票、追索;(2) 制作票据:汇票、支票、本票;(3)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
三、实训指导任务一汇票的票据行为:(一)出票(Issue)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付(Deliver)给受款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留在自己手中,没有交给受款人,等于没有签发。
汇票必须经签字后再交给受款人,这样的交给称为“交付”。
交付可以是亲手交给,派通讯员送,或邮寄,也就是“推定交付”。
出票人交付受款人,而受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取走,请出票人代为保管。
这时汇票已是受款人的财产,出票人成为受款人的代保管人,也称为“推定交付”。
由于出票行为,出票人对受款人或持票人按照汇票文义担保该汇票会被受票人承兑和付款。
假如受票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可作成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请出票人偿付票款。
出票人为了免除对持票人应负的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加注“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文句,这样持票人遇到拒付时,就不能向出票人追索。
但这种加注无疑会减弱票据的流通性。
(二)背书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是记名汇票转让时的必要手续。
汇票经受款人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构成了汇票的转让行为,受让人由此即取得汇票的权利(Title to theBill),成为持票人。
背书有空白背书与记名背书之分。
空白背书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记名汇票经空白背书就变成来人汇票。
但是,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使其恢复成原来的记名汇票。
记名背书是写明向谁或谁的指定之人付款,再加签名。
如:“Pay to theorder of B.O.C.New York For A. B. C. Bank(签名)”。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c.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
after sight/ date/ 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months
到期日应该为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例如:At 3 months after 15 Jan. ,到期日为 At 1 month after 31 May 到期日为 At 2 months after 31 Dec. 到期日为 。 。 。
二、汇票的内容
(一)主要记载项目
1. “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4.付款时间; 6.付款人名称和地点;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3.出票地点和日期; 5.一定金额的货币; 7.收款人名称;
1.写明“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draft;exchange)
如: Exchange for GBP1250.00
据原因相分离。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讲, 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
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分析
背书转让
C
收款人
受让人
D
对价关系 原因关系
B
付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基本特征
1.设权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5.流通性
1、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确立。
票据发行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
国际结算操作项目一国际票据业务1
一、汇票的含义
英国《票据法》:
•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pay to ABC Company the sum of U.S. Dollars six thousand only.
无条件书面命令
(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
pay to ABC Company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掌握汇票、支票、本票的定义及其必要项目,出票、背书 、承兑等票据行为;
◆熟悉支票划线的种类及作用;
◆了解票据的特性、两大票据法系。
导入项目
【项目背景】
2019年4月8日,大连宏发贸易公司与美国 DEF Trading Inc.(地址:No. 1 Tim Rd., New York, U.S.A.)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3200美元的成衣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要求大连宏发贸易公 司出具汇票,以DEF Trading Inc.为付款人,期限为见 票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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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背书
背书是由票据债权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字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 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汇票的持票人和被背书人有权背书。
一张经连续背书的汇票,所有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 后手对前手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背书有两大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具体: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有条件背书 限制性背书 托收背书
英国《票据法》对于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为在付款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要 在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办理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如没有 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没有营业所到 其住所提示。如果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要向担当 付款人提示。
(1)完全背书 写明“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 字。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X Co. , Shanghai • For W Co. , Beijing • (signed) • 被背书人还可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完全背书中可
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如下图所示:
票据行为
一、什么是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实现债权,债务时
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
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称附属票据 行为。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 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出票人则 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
• 承兑人是否承兑需要有考虑的时间。
• 英国《票据法》规定考虑的时间在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 营业时间终了之前。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考虑时间可从第一次提示后 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时为止。
•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for deposit
•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value in collection
• 4、承兑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 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明“已承兑( Accepted )” 字样并签字;二是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
(4)限制性背书
背书人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以限制汇 票的再次转让,被背书人只能凭票取款。如:
• Pay to A Co. only(仅付给A公司)
•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of B Co.(支付给A银行记入 B公司帐户)
• Pay to A Bank, not transferable/ not negotiable.(支付 给A银行不可转让/流通)
承兑应记载的事项: 盖上“Accepted”戳记 写上承兑日期 承兑人签章(名)
承兑人可以写上付款日期,也可以不写。
• 承兑有两种: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和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普通承兑:又称一般承兑,即承兑人对于出票人的 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例如:
• (一)汇票转让前的当事人及票据行为
出票人
1.出票
(drawer)
收款人 (payee)
付款人(drawee)
(二)指示性抬头汇票转让后的当事人及票据行为
• 1、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 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付款和或承兑的 责任。此时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并不承 担付款责任,因此汇票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 币”。
• Pay to A Bank not to order(支付给A银行不得付给指 定人)
• (5)托收背书 • 托收背书是非转让背书,表明背书人要求被背书
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他没 有汇票所有权,只是代替背书人行使提示要求付 款权。 • 托收背书的主要写法有:
• Pay to A Bank only for collection
• Accepted • Sep. 20,2012 • For A Bank,Shenyang
• (signed)
• 限制承兑:又称保留承兑,是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 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 限制承兑主要有: 带有条件承兑
部分承兑
限定地点承兑
延长时间承兑
• 2、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 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提示的目的: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 示要求付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办理 英国《票据法》对即期汇票要求付款的提示期限和远 期汇票要求承兑的提示期限规定为合理时间内为之,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为一年。
(2)空白背书
• 又称为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仅有背书 人的签名。
• 当汇票空白背书后,仅凭交付即可转让,交付者不负背书 人的责任,他与来人抬头的汇票抬头相同,可以不须背 书,仅凭交付再行转让。
• 对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也可以再作 记名背书,又将其转变成指示性抬头。但如果是来人抬 头的汇票,即使再作记名背书,也不能改变仅凭交付转 让汇票的性质。
• (3)有条件背书 • 背书人背书时加列条件,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
被背书人有约束力,与付款人和出票人无关。实 质上是约束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完成条件 时才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 For A Co. , London • (signature) •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