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操作汇票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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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对于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为在付款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要 在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办理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如没有 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没有营业所到 其住所提示。如果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要向担当 付款人提示。
• Accepted • Sep. 20,2012 • For A Bank,Shenyang
• (signed)
• 限制承兑:又称保留承兑,是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 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 限制承兑主要有: 带有条件承兑
部分承兑
限定地点承兑
延长时间承兑
•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for deposit
•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value in collection
• 4、承兑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 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明“已承兑( Accepted )” 字样并签字;二是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 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出票人则 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
• 承兑人是否承兑需要有考虑的时间。
• 英国《票据法》规定考虑的时间在提示的次一个营业日 营业时间终了之前。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考虑时间可从第一次提示后 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时为止。
• 2、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 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提示的目的: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 示要求付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办理 英国《票据法》对即期汇票要求付款的提示期限和远 期汇票要求承兑的提示期限规定为合理时间内为之,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为一年。
• (一)汇票转让前的当事人及票据行为
出票人
1.出票
(drawer)
收款人 (payee)
付款人(drawee)
(二)指示性抬头汇票转让后的当事人及票据行为
• 1、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 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付款和或承兑的 责任。此时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并不承 担付款责任,因此汇票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 币”。
(4)限制性背书
背书人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以限制汇 票的再次转让,被背书人只能凭票取款。如:
• Pay to A Co. only(仅付给A公司)
•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of B Co.(支付给A银行记入 B公司帐户)
• Pay to A Bank, not transferable/ not negotiable.(支付 给A银行不可转让/流通)
(2)空白背书
• 又称为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仅有背书 人的签名。
• 当汇票空白背书后,仅凭交付即可转让,交付者不负背书 人的责任,他与来人抬头的汇票抬头相同,可以不须背 书,仅凭交付再行转让。
• 对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也可以再作 记名背书,又将其转变成指示性抬头。但如果是来人抬 头的汇票,即使再作记名背书,也不能改变仅凭交付转 让汇票的性质。
• 3、背书
背书是由票据债权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字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 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汇票的持票人和被背书人有权背书。
一张经连续背书的汇票,所有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 后手对前手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背书有两大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具体: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有条件背书 限制性背书 托收背书
• (3)有条件背书 • 背书人背书时加列条件,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
被背书人有约束力,与付款人和出票人无关。实 质上是约束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完成条件 时才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 For A Co. , London • (signature) •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带条件.
承兑应记载的事项: 盖上“Accepted”戳记 写上承兑日期 承兑人签章(名)
wenku.baidu.com承兑人可以写上付款日期,也可以不写。
• 承兑有两种: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和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普通承兑:又称一般承兑,即承兑人对于出票人的 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例如:
票据行为
一、什么是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实现债权,债务时
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
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称附属票据 行为。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 Pay to A Bank not to order(支付给A银行不得付给指 定人)
• (5)托收背书 • 托收背书是非转让背书,表明背书人要求被背书
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他没 有汇票所有权,只是代替背书人行使提示要求付 款权。 • 托收背书的主要写法有:
• Pay to A Bank only for collection
(1)完全背书 写明“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 字。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X Co. , Shanghai • For W Co. , Beijing • (signed) • 被背书人还可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完全背书中可
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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