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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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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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最新版)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 -10-02 生效日期: -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号《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十月二日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进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五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最高法通报了十起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是2011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首次专题发布相关案例。

最高法表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案例判决坚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通报案例涉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通报案例均为2013年1月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

10个典型案例对于指导法院统一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行政诉讼案件前3位近年来,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多。

201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最高法称,在有关征收补偿的典型案例中,相关规定中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这十起案件均为“民告官”,一起民告官在拆除违建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位列其中。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法表示,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的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近10年来,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2013年达到约8600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东府〔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浅析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以东莞市征收补偿标准为例

浅析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以东莞市征收补偿标准为例

浅析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以东莞市征收补偿标准为例发布时间:2023-02-16T00:52:49.253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9期作者:徐孔丹[导读] 随着城市发展迈入“双万”行列,东莞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提升城市品质成为关键徐孔丹东莞市樟木头镇规划管理所广东东莞 523000摘要:随着城市发展迈入“双万”行列,东莞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提升城市品质成为关键。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将加大对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供给,这也对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了紧迫要求[ 土地征收指集体土地征收(含地上房屋)(下同),房屋征收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下同)。

]。

东莞市自2009年实施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以来,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对征收工作造成了较大冲击。

在新形势下,东莞市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率先进行改革,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征收进行连片统筹、利益共享,向同一补偿标准靠拢。

然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尚未调整,实际工作中采用个例方式提高至跟其他相同的补偿标准。

因此,本研究认为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东莞品质提升的重要方面,调整确定的依据至关重要。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价值城市更新一、东莞市各类存量再开发初始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东莞市存量用地再开发主要有三种方式: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和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

这三种方式的补偿逻辑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城市更新的补偿标准最高,对另外两类征收产生一定影响。

(1)土地征收主张“房随地走”,补偿体现农用地价值和房屋建筑重置价集体土地征收遵循“房随地走”的立法程序,并受到农村房屋交易法律上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在征收补偿时履行的是以土地为主和房地分开的模式。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征收补偿价值采用“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来确定,即保障被征后的农民生活水平,然而现实中被征后只能进入城市生活,补偿标准远远达不到。

其中,农用地的土地补偿价值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即农用地的土地价值;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即建筑重置价值,可以看出,在国家层面土地征收补偿价值仍按照农村生活水平补偿,而非城市化的标准,与征地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异。

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加快落实我镇“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

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文发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

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结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最新5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最新5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全文(最新5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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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

房屋动迁的标准主要根据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来估算的。

动迁补偿标准一、动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动迁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动迁补偿标准: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地价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不再安排土地重建,根据不同地域,适当补偿地价。

(一)市区管辖范围内的旧宅基地,分以下四类:一类:拆迁房屋在市区24米以上道路两旁,红线退后范围外20米内的,补回地价1000元/M 2 。

二类:拆迁房屋在市区12—24米道路两旁,红线退后范围外20米内的,补回地价700元/M 2 。

三类:拆迁房屋在内街街面两旁12米内的,补回地价500元/M 2 。

四类:其他(非一、二、三类及在巷内的土地)补回地价300元/M 2 。

上述四类地价补偿标准,可结合土地所处区域和临街状况作适当调整。

(二)1985年1月1日后批准安排新地建房的,按原地价加上银行同期(该地已用年限)定期存款利息给予补偿。

二、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以及行政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房屋,根据其质量、规模分三类补偿(包括建筑基础在内)。

一类:框架楼房450—480元/M 2 、砖混楼房400—430元/M 2 。

二类:一般砖木平房200—250元/M 2 。

三类:简易仓栅100—150元/M 2 。

屋内设施及装修按原造价和使用年限折旧给予补偿。

其设施搬迁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居民私有房屋及私营企业房屋的作价补偿。

(一)建筑面积作价补偿1200元/M 2 (含地价)。

(二)上盖:1、砖混(全装修)400元/M 2 。

2、砖混(半装修)350元/M 2 。

3、砖混(无装修)300元/M 2 。

属框架结构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加30元/ M 2 。

(三)围墙(其高度增加0.5米作基础计算):1、红砖:单圩40元/M 2 ,双圩60元/M 2 。

2、坭砖:25元/M 2 。

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以及做好征地类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范围) 依法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市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审定拟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条(镇街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及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红线的拟定工作;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做好征地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征地预公告和批前听证工作;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发布工作;完成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险费;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第五条(市国土局职责)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制作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联合市社会保障局组织批前听证工作.第六条(市公证处职责)市内各公证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情况进行公证.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预存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

科普东莞市城市更新:项目确权与拆迁补偿

科普东莞市城市更新:项目确权与拆迁补偿

科普东莞市城市更新:项目确权与拆迁补偿本文来源: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作者:建纬东莞律所导言2018年8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对新形势、新机遇下东莞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布局。

102号文取消了村企合作改造模式,创设了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模式,并提出建立前期服务商制度。

102号文印发实施后,东莞市城市更新市场迸发出新的活力,城市更新前期项目持续推出,迄今为止已有超过260个项目确认了前期服务商。

作为东莞城市更新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前期服务商如何推进前期工作,值得探讨与研究。

东莞现有政策中对于更新单元范围内的不动产权益分成哪几类?按照此种分类实践中尚有哪些特定的不动产权益核查问题需要解决?《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以下简称《挂牌招商操作规范》)第九条规定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具体包括:第一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但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其中,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于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确认。

不动产权益核查与确认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量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情况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原因繁杂多样,包括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去世、产权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权利人对外转让房屋产权未办理过户等,即便证载权利人对确认实际权利人的不动产权益无异议,该实际使用人也无法纳为目前政策规定的任何一类不动产权益人,即上述不动产权益人分类无法解决证载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确权问题,需要在项目实操过程中不断探索。

此外,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除了实际控制不动产权益,一般还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协议或凭证资料。

东莞南城区亨美乡拆迁补偿方案

东莞南城区亨美乡拆迁补偿方案

东莞南城区亨美乡拆迁补偿方案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案例】: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一)拆迁补偿对象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房屋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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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0-02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号《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十月二日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

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六)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工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并且不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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