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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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劳动法 • 权益保护 • 意义 • 缺陷
• 建议
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 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一步 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劳动法,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和广义上的劳 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 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 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 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劳动法的特点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 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
结 束 语:
• 劳动法的颁布,实行和完善是与时具进的体现,既顺应了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纵观劳动法无论是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加 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虽然仍存在一些商榷之处,但 劳动法突出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我相信我国的劳动立法 会越来越完善,逐步形成一套完备、成熟的法律体系,劳动者的权 益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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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表明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狭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
一方是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3、管理方的概念:狭义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从广义上看,管理方除了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非正式雇主协会。
4、管理方的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力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是经由一定正式程序而赋予某个职位的一种权力。
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
3)职权是由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5、雇主协会的类型:1)行业协会,同某一行业企业组成的单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2)地区协会,由某一地区的多种企业组成的地区性协会代表该地区雇主的共同利益。
3)雇主组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雇主组织可分为全国性雇主联合会、单一行业或产业的全国性协会、地区协会。
6、工会的定义: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
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地位: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代表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工会的特征: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组织或经济性组织,即工会不得有政治和经济目的。
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
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工会的权利:4)条,以及工会及其会员在采取产业行动中,享有豁免权。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_效率_劳动者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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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效率、劳动者主体地位徐小洪(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杭州市 310012)[摘要]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的基本点。
保护劳动者 、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不仅仅是为了 实质正义 ,更基本的是为了效率,为了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市场经济,所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关键词]权利配置;效率;主体地位;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9)01-0046-05[收稿日期]2008-12-15[作者简介]徐小洪(1953-)男,浙江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授,经济学硕士。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E SRC (the E cono m ic and Soci al Research Coun cil )资助。
学界对劳动法价值取向基本有三种说法: 单保护 (劳动者)、 双保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倾斜性保护 (劳动者)。
这三种观点对于 保护劳动者 都是一致的,他们的根本性区别是在于 保护劳动者 背后的学术理论体系,如主张 倾斜性保护 的董保华先生就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四化的特点:凝固化、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进而持基本否定态度。
而持 单保护 观点的学者对!劳动合同法∀持基本肯定观点。
显然,他们之间的分歧不在于是否 保护劳动者 ,而在于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什么?如何保护劳动者?笔者认为,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确立和保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劳动者以主体身份追求效率。
也就是说,在劳资关系中,在资方实际主导、支配、控制劳资关系及其运行的现实中,需要法律介入,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
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内含之义,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时,为了追求效率,也应把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
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将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复习重点2018年0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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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主体一、管理方机雇主协会的概念1、识记(1)管理方的定义和特点定义:从狭义上看,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过程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从广义的角度看,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3、职权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2)雇员参与管理的形式:1、持股;2职工大会(民主管理);3、共决合同制;4、工厂委员(3)雇主协会定义:是一种团体组织,它由雇主组成,代表并维护雇主的利益作用:1、参与谈判;2、解决纠纷;3、对会员提供帮助和建议;4、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2、理解(1)管理方的管理模式:从职权结构划分:独裁型,集权型,自主型从管理理念划分:剥削型,宽容型,合作型(2)雇主协会的类型:行业协会、地区协会、雇主组织。
二、雇员的内涵1、识记:雇员的定义:雇员也称劳动者,我国的广大劳动者是在各种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有组织的社会劳动的人。
2、理解:现代知识工作者的就业特征:1、自我雇佣;2、工作成为个人的发展平台;3、工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4、知识工作者任然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三、工会的实质(备注:工会各概念是超级重点,每年必考)1、识记(1)工会的定义和特点定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点: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或经济性组织;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2)工会的结构分类:职业工会、行业工会和总工会职业工会: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所处的行业行业工会:是将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不考虑这些雇员的技术技能以及从事的职业。
劳动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93dbee2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4b.png)
劳动合同特征劳动合同特征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
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劳动合同特征,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特征1其一,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
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其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其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
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其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劳动合同特征2一、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本定义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征根据上述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是一个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仅仅只调整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监护关系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分别适用《收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c34493d5fbfc77da369b1d0.png)
(一)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一些企业里,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简单地说,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
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
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598e6a3e336c1eb91b375d7c.png)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节选连载)作为劳动法律师,首先要考虑自己对hr工作的价值,我一直在思考:劳动法对hr的工作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劳动法案件经历,和越来越多的hr 朋友交往,我渐渐得出了结论:劳动法,首先是hr的工作底线。
如果说,工作分析是hr的最基本的功夫,那么劳动法就是hr的工作底线。
劳动法首先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等,这些劳动标准是法律对劳动者的最低保护,也是对公司的强制性责任。
对hr来说,这些劳动标准就是自己工作的底线。
越过这个底线,就会酿成法律问题,导致诉讼。
任何一个公司,卷入法律诉讼,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件。
轻则影响公司形象,重则导致人心涣散。
老板如果追究官司产生的原因,hr部门就会首当其冲;官司赢了还好,如果官司输了,hr就等着走人吧。
所以hr掌握劳动法,就是掌握住自己的工作底线,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对于公司,如果打输公司,往往不仅是个案,由于劳动案件的易复制性,往往会有一系列的案件发生,造成公司管理的巨大困难。
据说,无锡一个公司,输掉了一个加班工资的案件,然后就是几百个员工的群体诉讼,最后造成公司破产关门。
所以如果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选择了hr,就一定要掌握劳动法,劳动法的知识越丰富,越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儿,就越不容易触界。
我的新书《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4月份就要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
这是一本写给hr的书,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系统化的法律风险提示。
征得出版社同意,我把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连载,希望能够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
书中的很多内容,是我的思考。
这些思考一定有很多个人的局限之处,如果能够得到朋友们的指正,我将不胜感激。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第一部分HR必须掌握的劳动法基本理论第一章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一、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关系起源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雇佣是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7775f06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4d.png)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普遍性。
也称为全面涵盖性。
2.高度权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
3.相对稳定性。
4.一般规范性。
5.独有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4 劳动者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7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电大《2024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好
![电大《2024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好](https://img.taocdn.com/s3/m/95650361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63.png)
2024中心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作业1(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担当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肯定的违约金。
第一部分;课堂探讨:网上探讨的时间、主题、第一部分;课堂探讨:网上探讨的时间、主题、方式及要求1、第一次探讨:第一次探讨:(1)、时间:2024年11月1一5日。
)、时间:时间(2)、主题:《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第一页案例。
)、主题:《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第一页案例。
主题:《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3)、方式:请登陆有色电大网站,在BBS论坛中将自己的观点以贴)、方式:请登陆有色电大网站,方式子的形式上传。
子的形式上传。
(4)、要求:学员完成《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课堂案例探讨记录)、要求学员完成《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Io2、其次次探讨:其次次探讨:(1)、时间:2024年11月13日—20日。
)、时间:时间(2)、主题:请用劳动法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学问,分析拖欠)、主题:请用劳动法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学问,主题农夫工工资现象存在的缘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来爱护农夫工的合法权农夫工工资现象存在的缘由,益。
(3)、方式:请登陆有色电大网站,在BBS论坛中将自己的观点以贴)、方式:请登陆有色电大网站,方式子的形式上传。
子的形式上传。
(4、)、要求:学员完成《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课堂案例探讨记、)、要求:学员完成《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要求录表作业2期中小论文范文论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
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说明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2da8cb5d5bbfd0a79567397.png)
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https://img.taocdn.com/s3/m/8576bf1f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6d.png)
名词解释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 年7 月 5 日通过,自1995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 (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https://img.taocdn.com/s3/m/270645a9f705cc1754270928.png)
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作者:周宇浩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0期摘要现代劳动法在诞生之初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在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同时,更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平衡资本、劳动、国家三方力量,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学者们对于劳动法价值的论述基本有三种说法,倾斜性保护、单保护和双保护。
这三种说法都肯定了保护劳动者,根本性区别在于“保护劳动者”背后的理论基础。
如主张倾斜性保护的董保华先生就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四化的特点:凝固化、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进而持基本否定态度。
而支持单保护的学者则基本持肯定观点。
笔者浅见,要想探明何谓“保护劳动者”的本质,以就必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原点,向内阐明劳动法的基本属性,向外结合现代劳动法所立足的市场经济体制,明确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的更为深远的价值取向。
由此,才能避免管中窥豹、缘木求鱼的尴尬,理清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宏观体系,以与时俱进的全面的视角探寻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1 现代劳动法的属性(1)何谓现代劳动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
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罗店镇的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
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以为“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2)现代劳动法是社会法。
诚然,劳动法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如出一辙,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如崇尚自由)的继承性。
但是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
而一般认为,“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主要是“指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亦即那些弱者或那些无法自食其力的人)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其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是受“‘社会正义’之幻想(the will-o-the-wisp)”的激励而做出的种种努力。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fa57f7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f2.png)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研究主题: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方法:案例分析1. 引言劳动法作为一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平衡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深入分析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以期为劳动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启示。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工资拖欠在某工厂,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的工资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者集体上访维权,企业方面表示无力支付。
2.1.1 研究主题: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通过深入分析该案例,我们发现涉及到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劳动法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视为一项基本权益,要求雇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支付。
对于工资拖欠问题,劳动法应当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2.1.2 研究方法:调查问卷为了更好地掌握雇主支付工资的情况,我们可以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特点。
2.1.3 结论:公平与社会责任工资拖欠案例中,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体现了劳动法的公平价值取向。
企业方面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欠薪问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2 案例二:职业保护某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进行裁员,针对裁员问题,有关部门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采取了一些违法裁员行为,损害了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
2.2.1 研究主题:合法合规与职业保护这一案例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保护和职业保护问题。
劳动法旨在规范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不正当裁员行为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
2.2.2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劳动法规定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地劳动法在合法合规和职业保护方面的差异和共性。
劳动法新论黄越钦读书笔记
![劳动法新论黄越钦读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62b41fc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1.png)
劳动法新论黄越钦读书笔记《劳动法新论》是黄越钦编著的一本关于劳动法的专业书籍,该书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对劳动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以下是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劳动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经济法等存在明显区别。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其内容包括劳动基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其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工时、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法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争议处理法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目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新论》是一本全面系统论述劳动法的专业书籍,对于了解和学习劳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https://img.taocdn.com/s3/m/61ccb20003d8ce2f0066234d.png)
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摘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
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解释了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和价值取向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法律价值社会本位劳动法从19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当明显。
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
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
鉴于此,笔者在有限的资料情况下,探讨有关劳动法价值取向理论方面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
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二)、价值取向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
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https://img.taocdn.com/s3/m/9be939584028915f814dc26b.png)
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http://劳资纠纷愈演愈烈。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已经被脸谱化为“残酷食人者”的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扩大自身利益的良方。
此时法律的价值追求受到各方关注,其表现为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增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等方面,以期最终形成权威的劳动法制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及社会正义之实现。
一、各方利益的博弈现行《劳动法》制定目的在于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所有制身份,将劳动力推向市场,建立契约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竞争性劳动关系秩序。
在纷繁复杂的现代劳动关系中,各方展开了博弈之旅。
(一)劳动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于近代的劳资关系从一开始就埋下不平等的种子,直至劳动契约这样的法定约束产生,劳资关系仍然难以平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社会发展、人民富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视为劳动法保护的第一要义。
现今劳资矛盾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等。
尽管现行《劳动法》第一条即确立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首要原则,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却仍远远不够。
这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和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状况是劳动法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用工单位——实现单位效益最大化用工者由于拥有生产资料以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要优于靠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劳动者。
在我国,用工单位固然本着追求最大化的单位效益在运作,但其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
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自身的道德约束而克制其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
用工单位必然要抱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首要目标而进行事务运作,因此也必然会将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用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劳动法多选
![劳动法多选](https://img.taocdn.com/s3/m/179778c510a6f524cdbf855f.png)
劳动法多选1、劳动法的全然价值取向是侧重爱护劳动者。
2、强迫性规范与随便率性性规范相结合,以强迫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法度榜样法雷同一。
劳动法产生的缘故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年夜工业时代"人类理性"的表现。
(2)劳动法的产生,是本钱主义大年夜工业临盆的客不雅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本钱主义轨制的成长过程中,国度为调和劳雇两边好处关系,稳固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良劳工前提的司法。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劳动法对人的有用范畴1.有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度机关、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实施劳动合同轨制的以及按规定应实施劳动合同轨制的工勤人员;其他经由过程劳动合同与国度机关、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用我国《劳动法》3.实施企业化治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4.有用于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告退、辞退、实施聘请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力、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力。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力。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待遇的权力。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稳卫生爱护的权力。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力。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
7、劳动者有接收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力。
是指具有劳动才能的公平易近,有获得职业的权力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力。
是指劳动者依照本身的意愿选择合适本身才能、爱好的职业。
劳动者的全然劳动义务劳动者的全然义务:劳动义务、进步职业技能义务、履行安稳卫生聚积和劳动规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依法发行劳动合同义务;保密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法定条目(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平易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刻日;(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待遇;(七)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护、劳动前提和职业损害防护;(九)司法、律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论劳动法的价值
![论劳动法的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3283240690c69ec3d5bb7547.png)
第29卷第2期2006年3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Vol.29 No.2Mar.2006论劳动法的价值刘传刚(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收稿日期:2005204205作者简介:刘传刚(19672),男,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
摘 要:关于劳动法价值的理论,目前尚属空白。
作为劳动法,其价值重在保护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安定,促进人权保障。
这里从劳动法价值的概念、劳动法的价值特点、劳动法的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尝试性研究。
关键词:价值;劳动法价值;劳动法价值理论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751(2006)022*******On the V alue of Labor La wL IU Chuan 2gang(S chool of L aw ,L iaoning N ormal Universit y ,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 :There still remains blank theoretically about the value of Labor Law.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value of Labor Law lies mainly in protecting the beneficial interests of the laborers as the main body in market econom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indemn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as well.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research on the juristic value of Labor Law in terms of the conception of the valu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K ey w ords :value ;the value of Labor Law ;theory of the value of Labor Law ;theory of the value of Labor Law 劳动法价值理论是劳动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翔劳动法
![罗翔劳动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82eb92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d.png)
罗翔劳动法摘要:1.劳动法简介2.罗翔对劳动法的贡献3.罗翔劳动法案例分析4.罗翔劳动法观点5.罗翔对劳动法发展的影响正文:罗翔劳动法是中国著名劳动法专家罗翔教授对劳动法领域的研究和贡献。
罗翔教授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他的研究和观点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劳动法简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的劳动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
2.罗翔对劳动法的贡献罗翔教授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对劳动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积极参与劳动立法工作,为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
(2) 长期致力于劳动法教育和研究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劳动法专业人才。
(3) 积极发表学术论文和专著,传播劳动法知识,推动劳动法理论的发展。
(4) 参与大量劳动法案件的法律咨询和审理工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实际帮助。
3.罗翔劳动法案例分析罗翔教授曾参与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劳动法案件,以下是对其中一起案例的分析: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但未与被裁员工协商一致,也未支付经济补偿。
被裁员工向罗翔教授求助。
罗翔教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裁员需与工会或全体员工协商一致,并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在罗翔教授的帮助下,被裁员工与企业达成和解,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4.罗翔劳动法观点罗翔教授对劳动法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认为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2) 主张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提高劳动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3) 提倡加强劳动法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4) 强调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以减少诉讼,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率。
5.罗翔对劳动法发展的影响罗翔教授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活动为劳动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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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
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
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一、哲理价值:《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改革开放前,工具理性在我国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出现了工具理性统治一切的局面。
虽然哲学界已经开始就过分强调工具理性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出现了许多探讨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或科学主义)和价值理性(人文理性或人文主义)关系的论文,科技伦理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工具理性至上的理念在其他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反思,特别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
这次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充分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强势。
实际上,工具理性有利有弊,既不能过分推崇、搞工具理性至上,也不能过分排斥、否认其积极意义。
一方面,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支撑,若不借助工具理性的力量,任何完美的社会和人生理想,都只能是乌托邦。
但是,工具理性又有压抑人的个性化思想和生活丰富性以及缺乏批判精神的消极作用。
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西方现代化在带给人类社会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和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制度以及价值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与伤害。
另一方面,过分排斥工具理性既影响发展,又可能带来灾难。
中国传统文化过分排斥工具理性,导致了中国工业文明的姗姗来迟。
同样,价值理性也有利有弊。
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精神动力,但价值理性经常是不理性的,而且越是把行动的价值提高到绝对价值便越不会顾及行为的结果,因而便越不理性。
因此,应该正确处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相互关系,坚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并重,共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福祉地增进。
二、经济学价值:《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保证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让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一指导原则的经济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价值论。
目前,主流经济学基于效应价值论,反对劳动价值论,以稀缺性确定价值。
而我国经济学界又过分强调资本的稀缺性,于是部分学者得出了企业养活劳动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
商品价值是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交换价值由社会一般劳动决定、使用价值由商品的自然属性决定。
劳动分为重复劳动和创造性劳动,前者创造的价值只能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后者才创造剩余价值、实现扩大再生产。
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技术(工程技术)创新和制度(管理技术或社会工程)创新,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是技术和制度创新。
由于涉及劳动价值论,我们不得不回到斯密和马克思。
实际上,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创始人是资本主义经济理论鼻祖斯密,而马克思只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创始人(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斯密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是一致的。
遗憾的是,西方经济学已经抛弃了劳动价值论,我国经济学界也正在抛弃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完善了劳动价值论,但由于没有区分重复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结果得出了工人的重复性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结论,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致使西方经济学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也抛弃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概念而代之以效用概念。
其实,效用理论纯粹是个误区,是对现实的一种扭曲反映。
效用理论依靠的是一种主观感觉,忽视了浪费和劳动价值,根本没有科学依据。
比如,不管是否饥饿,食物的效用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是相同的(饥饿时食物效用大的观点是反科学的);再比如空气没有货币价值是因为空气的取得不需要劳动,因此没有交换价值。
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创造性劳动(技术和制度创新)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可以说明全部经济现象、包括经济波动现象。
观察原始社会的经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需求推动了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又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自然条件有差别的产物,适农则农,适牧则牧;分工提高了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使自然条件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次社会分工是劳动力剩余和人的技能差别的产物,适农牧则农牧,适工则工;分工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水平,使剩余劳动力得以利用、人的特长得以充分发挥。
劳动工具和社会分工从不同角度节约劳动时间,工具的改进提高个体的劳动生产率、节约个体的劳动时间;劳动的分工提高整体的劳动生产率、节约整体的劳动时间,使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劳动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分工的产生与发展,是剩余产品的源泉。
类似地我们还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中,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储蓄转化为金融资本,从而投入了扩大再生产;另一部分在提高物质消费水平的同时,用于教育培训。
而教育和培训是使过去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普及,也就是说,是用已有科技充实劳动者,从而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活劳动质量,以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促进经济增长。
可见,作为创造性劳动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创新(首先是劳动工具和社会分工)是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
既然经济增长源于创造性劳动,而活劳动(劳动力)和物化劳动(资本)的结合不过是创造性劳动成果(剩余价值)的实现方式,自然不存在企业养活劳动者的问题,双方也自然应该分享剩余价值。
因此,经济发展成果不应该资本独享,而应该双方共享。
三、法学价值:《劳动合同法》彰显了矫正正义这一社会法理念《劳动合同法》的法学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彰显了矫正正义这一社会法的理念。
这一区别于民法的理念,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正义,但民法与社会法的具体理念有所不同。
诺齐克把社会正义分为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他认为,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
显然,这种矫正的正义属于事后的救济。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实体法只要保证获得的正义和转让的正义即可。
但社会法具有特殊性,就其调整领域来说,民法的平等主体假设是不成立的。
因此,需要事前的救济,即在实体法中直接体现矫正正义。
因此,社会法的理念是矫正正义。
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的理念自然也应该是矫正正义,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市场地位不平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企业占有信息优势)和管理关系的不平等性,劳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需要劳动立法加以矫正。
由于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子法,自然应该坚持矫正正义这一理念。
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
(刘诚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摘要: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它具有维权、协调、解雇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功能。
充分发挥这些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功能和谐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
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
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
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
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
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功能1、协调功能。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
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
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
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
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