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买卖合同(年度采购)-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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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序号:2018- 合同编号:GSBSHYY-2018-

医用耗材买卖合同

买方:甘肃宝石花医院

住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73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3812136862010411A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兴昌

卖方:兰州德信慧明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北楼A座12层1202、1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4045150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胜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器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就医用耗材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品名称、质量、单价、规格

1.1标的物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价

1.2本合同数量及具体要求以买方通知单为准。

2、标的医用耗材质量保证、期限、验收

2.1卖方所供医用耗材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随货附上省级医验部门或生产厂家提供的加盖卖方公章的质检合格报告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2.2卖方应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的质量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后果负责。

2.3卖方应及时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买方的临床使用,买方在接收医用耗材时,应对医用耗材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2.4双方交货时,每种医用耗材剩余的有效期限不能少于该耗材有效期限的三分之二,,并保证供应最新批号的医用耗材。

2.5买方对已购进的医用耗材,如预计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完有权退货,但必须在有效期前90天通知卖方。

3、标的物包装

3.1卖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用耗材的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3.3进口医用耗材包装上,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4、标的医用耗材配送

4.1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通知计划为准。

4.2急需医用耗材按买方的要求送达,一般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4.3交付方式:现场交货。由卖方办理运输和保障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障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4.4交付时间:货物运抵买方收货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标的伴随服务

5.1卖方负责货物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5.2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货物,卖方应及时更换。

5.3卖方负责所供医用耗材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4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及时提供有关医用耗材的技术指标等相关技术资料,并在技术指标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供应医用耗材进行全程的质量跟踪及时向买方通报有关情况。

6、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6.1价款结算以双方实际验收签字确认的货物清单为依据。

6.2价款支付:买方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并且买方发票经买方财务部门验收合格后150天内付款。

6.3价格调整:在合同期内如果国家政策调整,必须执行政府调整价格。

6.4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兰州德信慧明工贸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临夏路支行

账号:2703002609200044340

7、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8、履约保证

8.1卖方应按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医用耗材,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医用耗材及伴随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送交货款的5%。

8.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卖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医用耗材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

8.3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9.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2.2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医用耗材。

10.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0.2.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终止合同。

10.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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