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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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电力) 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

为了明确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和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1、根据用电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千瓦、相线、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为伏的电力。

2、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向用户连续供电;发生事故时,尽快到达现场抢修,恢复送电。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处设立电能计量装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装置产权属供电方;用电方应对电能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不得私自移动或开启电能表箱及封印,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电能计量装置损坏,由用电方按有关规定赔偿。

4、供电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用电方应在供电方通知日期内向供电方足额缴纳电费;用户应在供电方规定期限内交纳电费,逾期不交按下列标准加收

违约金,并可按国家规定停止供电:

(1)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违约金。(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4)对欠费用户按程序终止供电,产生的后果由用户承担。(5)欠费用户所缴电费应先行冲抵跨年度的电费和违约金。

5、用电方如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校验费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内,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并按规定退补电费。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供电方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要按期交费,验表结果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6、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私自迁址、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均为违约用电,供电公司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处理,如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均由用电方承担责任;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者,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费。

7、电力是商品,严禁窃电行为;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对窃电用户按《供电营业规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还将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供电方对窃电、违约用电的举报者身份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8、因用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家用电器损坏者,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9、供电企业应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定期检查用户用电。用电检查人员应出示《用电检查证》并按规定程序检查,用户应提供工作方便。供电企业对有危害供电安全、扰乱供电秩序及拒绝用电检查等不法行为者,可当即终止供电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11、其他约定:

用电方签名(盖章):供电方

签名:

用电方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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