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有哪些分类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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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3308df15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4.png)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5bfe17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11.png)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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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核心。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物的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形式,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
了解物权的分类和概念对于理解物权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九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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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https://img.taocdn.com/s3/m/b2079f29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a.png)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d613165fbfc77da369b10f.png)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的法定性 •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
权利主体任意创设。如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必须 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 押权就不能产生。 • 2、物权的公示性 •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 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 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 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 3、物权的优先性
第六讲物权法
二、物权的分类
•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
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典权等。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 得方法、成立条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
第六讲物权法
举例:本案中的质押权和抵押权能否实现?
• 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朋友胡某分别借款5万和10万。胡 某碍于情面答应刘某的要求,但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 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设定质押和住房一 套设定抵押。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此期间手表 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胡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如该 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 的借款合同,刘某以房产证暂不为自己保管为由,请求刘 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如欠款不还,胡某仍享有优 于他人受偿的权利。胡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双方就此 分别在质押和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刘某的两笔借款超过 清偿期,不能归还,胡某便依约要求行使质押权和抵押权, 遭拒绝。胡某遂提起诉讼。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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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https://img.taocdn.com/s3/m/edb4504fb14e852459fb5704.png)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与
所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 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1267351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ce.png)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特定物质财产拥有、支配和处分的法律权利。
换言之,它是一种法律地位,确立了个人或集体对物品的掌控权
和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具体来说,物权包含了对土地、房屋、车辆、金钱、股票等财产形式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概念,常常被归类为私法范畴。
物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通过确立物权,个人和集体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
获取权益,促进财富的创造和分配。
物权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法律规定,如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财产
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支持,人们可以
明确财产归属、防止他人侵占,从而保护其拥有的物质财产。
拓展一下,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该权益的绝对性、排他性、权利
的相对性和权益的传承性。
绝对性指的是物权主体对其物品享有绝对
的支配和支配权,无须受到他人干预。
排他性意味着除了物权主体以
外的他人无权干涉或侵害其物权。
权利的相对性反映了物权主体的权
益与其他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权益的传承性表示一旦物权主体死亡,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总的来说,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保障了个人和集体对
物质财产的拥有和使用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平交易和促
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大学教育-物权法-物权终极版-563
![大学教育-物权法-物权终极版-563](https://img.taocdn.com/s3/m/c139d48d3186bceb18e8bb5d.png)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物的成分。
即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
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均是,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警铃、汽车的轮胎等。
区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二、主物与从物。
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以物与物区分的标准:二者分离,各自不会受到破坏或使其本质发生变更者,为从物;反之,则为物的成分。
2、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3、主物与从物需同属于一人所有。
4、从物与主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民通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物权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释6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三、孳息的判定。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方法所取得的收获物。
出产物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石、砂石等);埋藏物不属于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
2、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或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即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物权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或法定孳息的“收取权”。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
①原则上:孳息归属与何人,“收取权”亦属于何人。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177cf19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c.png)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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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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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模式为主,登记对 抗模式为辅原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14条)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24条)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13.3.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债权契约)的存在与 否及其效力的有无,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的意义: 1)明确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使法律关系明晰,有 利于法理论的整合性和法的适用 2)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物的所 有权 3、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1)过于抽象,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不易被理解 2)不利于保护善意出卖人的利益
各国民法上物权变动的模式
意思主义 1、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契约的结果
(对抗主义) 法国、日本
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有 交付或登记行为也能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3、交付和登记行为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1、物权变动必须要有物权契约 2、物权变动的效力直接以交付标的物和登记为条件
形式主 义
(要件主义) 德国民法
13.1 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取得(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先占、国有化、取得时效 2)继受取得:创设、设定他物权、移转、买卖、赠与 2、物权的变更 1)广义的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2)狭义的变更:内容及客体 3、物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物的灭失、期满 2)相对的消灭:主体的变更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1、登记的概念: 国家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消灭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簿由登记机 关管理,登记簿记载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 准。 2、登记的分类: 1)所有权登记与他物权登记 2)自愿登记(申请登记)与强制登记(依职权登记) 3)权属登记和异议登记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5)土地、房屋、采矿权登记等 3、登记的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屋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 等
第12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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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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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物权法》第l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以权利人所支配的物是否自己之物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自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
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权等。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是否动产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物权的客体是动产的,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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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分类范围
![物权分类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55e36f05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76.png)
物权分类范围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权利性质分类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个人对某个物体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能力,是物权的最基本形式。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个人对物体使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管理权。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个人对物体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如租金、利息、股息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个人对物体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理的权利。
二、按物权对象分类
1.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2.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如车辆、机器设备、家具等。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产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按物权来源分类
1.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2.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由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物权,如租赁权、抵押权等。
3.侵权物权:侵权物权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物权,如占有、抵押等。
以上是物权的分类范围,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物权的划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物权的不同性质、对象和来源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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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分类表现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定限物权。
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他物权与所有权—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