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坠楼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
2019年3月,该校一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宿舍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家长通报情况。
然而,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坠楼学生基本情况坠楼学生,男,16岁,高一学生。
此前,该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据同学反映,事发前,该学生曾表示过“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
2. 坠楼原因经调查,坠楼原因如下:(1)学生自身原因:该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面对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
(2)学校管理原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
(3)家庭原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导致孩子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存在教育管理失职。
(2)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坠楼。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孩子的心理问题,存在监护失职。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监护失职,导致孩子坠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生自身的法律责任(1)自我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平安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平安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平安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平安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平安意识薄弱,平安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视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标准,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根底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平安隐患。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关于体育课上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5篇材料]
关于体育课上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5篇材料]第一篇:关于体育课上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关于体育课上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下面就从事故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1.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
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
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
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5.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
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
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
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
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案例分析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全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权益保护、学校财务管理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学校法律问题进行全解。
二、典型案例及全解1.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案例】某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活动时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等,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2. 教师权益保护案例【案例】某教师因工作压力大、待遇低等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
学校以教师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批准辞职。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教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无权以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批准辞职。
教师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3. 学校财务管理案例【案例】某学校校长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本案中,校长涉嫌违法行为,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同时,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学生违纪案例【案例】某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班主任发现并没收。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学校给予小华及其家长相应的教育责任。
学校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
在本案中,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安全。
然而,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华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华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小华及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故。
然而,小华及其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小华及其家长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情况。
处理这类事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技能,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某校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学校及时将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小明的家长。
在处理这一事故时,学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处置。
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和护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同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参与到后续处理中来。
其次,调查事故原因。
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这有助于找出事故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接下来,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
学校应当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这有助于学校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需要高度重视,做到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以及做好善后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需要学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
只有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保驾护航。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法律纠纷,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为例,分析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小明自身行为不当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事故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因事故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涉及教育法律、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学校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中不幸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学生A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B在操场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
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应保证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④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瑕疵: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在事发前并未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学校安保人员未在操场进行巡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的行为。
③安全教育:学校虽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教育。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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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
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
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
2006年,25%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主要是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其中校园伤害占56%,主要包括绑架、爆炸、持刀伤害、放火、性侵犯等安全事故。
2006年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表明,校园伤害事故增多的重要原因是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不健全,导致少数“害群之马”混入教职工队伍,以及个别校外非法人员进入校园,从而酿成了校园伤害惨案发生。
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
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及其前后是溺水、自杀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全年有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暑假和节假日。
另外,全年有89%的事故是发生在白天,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故、踩踏事故和学生斗殴等;有11%的事故发生在晚上,主要是山洪、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少数是犯罪分子在学生上下学路上或侵入学生宿舍强奸并杀害女学生。
5,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江河水库和学校周边。
2006年各类中小学生事故中,有32%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其中以交通事故为主,也包括个别强奸、学生斗殴等事故;有39%发生在学校里,其中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另外还有少数踩踏、房屋倒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24%发生在江河水库和公路,其中以溺水事故为主,包括个别发生在非学生上下学路段公路上的交通事故;5%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个别学生自杀、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
6.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10.84%;90%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89.16%,其中,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18%的事故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27%的事故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发生。
二、充分认识班主任在学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认清的几对法律关系。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而且教育领域的权益侵害牵扯宪政领域、行政法、民法领域,许多案例引发了广泛争议,无不透露出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多样性。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观点不一。
学校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
长期以来,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
自从教育部在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在2004年3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才有了自己专门处理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3月4日由省长吕祖善签发的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第169号省长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有14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和13种学校不承担责任。
“我们不是有了这些专门的法规后就得理不饶人,因为受害的毕竟是我们的学生”,这句话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在学关系围绕教育基本权这个核心应属于公法关系,但更多的是私法关系。
即学校对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得以救济。
在责任承担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委托责任,学校无法对学生受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衡平责任(即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因其于行为时不具识别能力,而法定代理人对其之监督并未松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时的责任),因为,学校是一个团体,仅仅从属于教育的公益目的提供一定的教育服务,同时,为满足教育服务的完成,附随着管理、保护义务,它的责任范围即在于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范围之内。
因此,社会应基于在学关系的属性客观的看待学校责任,切莫错把学校当成了父母,只要学生出了事就去找学校或者老师;同时,学校也应明确法律保留原则,依法治校,尽量平等的对待学生,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通过校规授予自身无限的管理权、处分权,反而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
2、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的三项法律责任:一、教育责任。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二、管理责任。
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保护责任。
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
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
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
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项目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部分:1、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事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对于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学费。
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
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需要修道院护理的,会给护理费;对于受难务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护理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
计算公式:农村6096元/年(城镇14546元/年)×20年×残疾折率(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每年5月1日确定),残疾折率:十级伤残10%,九级伤残20%……二级伤残90%,一级伤残100%。
6、残疾用具费。
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丧葬费可以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又称死亡赔偿费。
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死亡补偿费可以采取按照年龄补偿的办法,同时规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最低不得少于事故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最高不得高于20倍。
而我省的处理办法是: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农村6096元/年、城镇14546元/年)×20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人父母的生育能力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