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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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易信息。

2、工商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外汇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汇审核。

七、外汇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1、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外汇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工商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外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一、申请条件1. 客户需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资格。

2. 客户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资金来源证明。

3. 客户需满足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业务的限制和要求。

二、业务申请1.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本项目外汇申请表及相关的支持材料。

2. 申请表需真实、准确填写,不得有虚假信息。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业务核准1. 根据客户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银行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

2.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放外汇凭证。

3.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外汇凭证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四、业务操作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2.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将资金用于合法的资本项目。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申报义务。

五、业务结算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结算。

2. 客户需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明细和结算凭证。

3. 银行将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操作。

六、业务监管1. 银行将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情况。

3. 银行将配合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查和检查。

七、违规处理1. 客户如有违反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行为,银行将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2. 客户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客户如有欺诈、伪造资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银行将向有关部门报案,并终止其业务。

以上即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请各位客户严格遵守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降低汇率风险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减少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损失。
简化结算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简化结算流程,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 降低成本: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 降低企业跨境贸易的成本,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环境变化
政策的变化可能引起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企业需 要适应新的环境,并采取措施应对挑战。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
政策的变化也可能为企业带来国际合作与交 流的机会,企业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身实力 和国际影响力。
0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风 险与应对
政策执行风险及应对措施
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或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和 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及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贸易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外汇业务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合理规划外汇头寸,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应关 注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0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未 来展望
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和智能化
市场环境优化
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 和公平性。
THANKS
应对措施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制 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企业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合规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而面临的处罚和声誉 损失等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合规 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外汇业务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 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 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 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 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 续。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 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八、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 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
条件: (1)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积极配合 外汇管理部门工作; (2)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 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 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核销备查
对经外汇局远期收汇 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 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 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 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 理退税手续。(远期备案申请书;
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商的有关延 期付汇的函件;外汇局出具的原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企业留存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 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报告。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能划转 进口付汇、归还银行贷款、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三)核查的技术手段
《办法》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 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 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项目: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备查)
海关、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 (结案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岗岗位职责如下:外债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银行工作人员外汇管理制度

银行工作人员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外汇业务操作,防范外汇风险,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经营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安全、高效。

第二章外汇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账户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外汇账户,确保外汇账户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外汇结算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外汇结算制度,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外汇汇款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外汇汇款制度,办理外汇汇款业务,确保汇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外汇贷款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外汇贷款制度,办理外汇贷款业务,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外汇衍生品业务制度,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五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外汇业务应基于真实的经济、贸易、投资活动,不得虚构交易。

(二)合规性原则: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三)安全性原则:外汇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外汇风险。

(四)高效性原则:外汇业务应提高办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外汇风险管理第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外汇风险,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

(一)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报告外汇风险。

(二)制定外汇风险应对措施,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

(三)加强外汇风险内部控制,确保外汇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七条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以下措施:(一)定期进行外汇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外汇风险敞口。

(二)建立健全外汇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控制外汇风险敞口。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 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时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时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者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时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的交易、结算以及外汇流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旨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

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交易管控:国家会对外汇市场进行管控,限制或者规定外汇的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

例如,国家可能要求外汇交易只能在特定的银行或者授权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限制交易时间等。

2. 外汇结算规定:该规定是关于外汇交易结算的主要内容。

国家可能规定了外汇结算的方式、结算周期、结算限额等。

例如,国家可能规定外汇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结算系统进行,限制每笔交易的结算金额等。

3. 外汇管制措施: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国家可能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外汇的流动。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外汇额度管理、外汇购汇限制、外汇资金转移限制等。

4. 外汇监管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执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一个有序、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外汇
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代兑点)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本外币兑换业务”,仅限于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

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是指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二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授权,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第四条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办理外币兑换人员必须是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培训合格的正式员工,并持有该行颁发的上岗证.如更换、调离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方式及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五条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牌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责将每天《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本外币兑换经办人员每日必须做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接收工作。

第六条我公司经办人员每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在法定休假日办理的兑换业务,应使用最近一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第七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及旅行支票业务,必须在指定的专用柜台,并在监控设备有效监测下进行,实行双人操作制度,交叉复核。

第八条办理的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日元、英磅、港币、欧元、韩元、澳元、加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汇综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10日发布汇发〔200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384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银行就其中一些政策操作问题向我局咨询。

为便于外汇局和银行更好地落实有关现钞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港币现钞价差幅度自2002年3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港币现钞挂牌价时,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差价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

其他币种的钞汇价幅度,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个人外汇结汇的业务归属和管理问题个人外币结汇业务属于外币兑换业务,在我国现行结售汇制度下,该业务属结售汇业务范畴。

外汇局应将个人外币结汇业务按照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管。

关于对银行支行以下网点办理个人外币结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问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38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之间外币账户资金划转有关问题外汇管理政策中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划款申请人与收款人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划款申请人在办理境内个人外币划转时应当向经办银行出示以下证明文件:1、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2、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划款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收款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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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贷款、预付款、尾款等后,须持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1、申请进口付汇备案(如需)2、申请进入名录3、对外付汇4、提交相关单据及IC卡5、报关单联网核查6、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退进口企业。

(3)法律责任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

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一) 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五)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外汇局根据企业上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的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的帐户限额,企业可以在限额内保留一定的外汇资金。

4、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项下均可以自由人民币购买外汇。

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办理下一笔购汇前,就上一笔购汇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购汇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购汇。

5、因公出国用汇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用汇限额以内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限额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管理1、资本项目管理的必要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对外开放的过渡时期,需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仍然需要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外债管理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借用,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后15日内必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外债签约登记后,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

在外债资金进入外债专户后,债务人还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逐笔提款登记手续,只有办理完提款登记手续后外债资金方可使用。

(2)外债的使用。

外债资金经常项下的使用,原则上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但外债资金的结汇和资本项下的使用必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方能办理和使用。

(3)外债的偿还。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

偿还金颈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

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事先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法律责任。

凡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2、拒绝向外汇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3、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4、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的;5、违反外债登记规定的其他行为。

(2)外资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果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减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企业如果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是为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投入的外汇资金而开立的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是指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外汇帐户。

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首先,在中外双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被收购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其次,由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

然后,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在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前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根据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每年5月31日以前参加联合年检。

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注销其外汇登记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未经批准前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办理该企业一切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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