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列举其中一些:
1. 空调爆炸致人受伤:2021年8月,董某家中某品牌空调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董某与空调厂家及经销商沟通无果,遂请求消委会调解。
经过调解,厂家及经销商同意补偿董某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
2. 消费者投诉公考培训公司:2022年7月,张先生投诉某公考培训公司,称其报名公务员考试培训后,不过全额退款。
消费者与公司协商后未果,最终向消委会投诉。
3. 消费者投诉黄金饰品店:2022年8月,刘女士投诉八公山某黄金饰品店,称其母亲购买一口价黄金手镯后发现克数偏低,要求更换为按克销售的黄金首饰,被经营者拒绝。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更换并按克销售。
4. 消费者投诉瓷砖质量问题:2022年9月,刘先生投诉某品牌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称其购买的瓷砖在施工过程中有污水侵渗无法清除。
经消委会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货并赔偿损失。
5. 消费者投诉购房纠纷:2022年10月,袁女士投诉寿县某房产公司,称
经营者介绍购房就可上某学校,后发现与实际不符。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20000元。
6. 消费者投诉瑜伽课程退款问题:2022年10月,周女士投诉淮南某健康咨询公司,称其报名参加瑜伽课但原瑜伽课老师离职,代课人员水平不高,要求退款。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以上案例均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包括产品质量、虚假宣传、合同履行等方面。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考这些案例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1. 假冒商品: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但使用后发现香味不持久且颜色较淡,怀疑是假货。
他向卖家投诉并要求退货,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款和赔偿。
2. 欺诈宣传: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商家宣传其手机具备防水功能,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手机时发现其并没有防水功能,造成了财产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3. 虚假陈述:一家健康食品公司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吸引了很多患者购买。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患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改善。
患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4.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了亮点。
小王联系了卖家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5. 价格欺诈:某家电商平台宣称某款商品打折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实际价格与宣传的价格不符,造成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电商平台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6. 购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解决。
小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7.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小张在某家美容院消费,但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对待,导致皮肤过敏。
小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容院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8. 售后服务拒绝:消费者小陈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他联系了售后服务部门,但遭到了拒绝维修的回应。
小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9.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实案例,以展示该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某知名电商平台出售假冒国际品牌化妆品某消费者在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过敏反应。
消费者怀疑产品为假冒伪劣,遂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
电商平台表示将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并未公开。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要求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来源和质量证明。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介入下,电商平台最终承认出售了假冒化妆品,并同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商平台进行处罚,要求其承担消费者的损失并加强商品质量审核。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权益受到侵害,首先采取了投诉的方式。
电商平台虽然表示将进行调查,但并未给予消费者满意的答复。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这一案例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应积极维权,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电商平台和经营者也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商品质量审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性,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家电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冰箱具有节能、保鲜等功能,且售后服务完善。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下,购买了该冰箱。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日常生活;2. 冰箱保鲜效果不佳,食物容易变质;3. 冰箱故障频繁,多次维修。
张先生认为,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被告提出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冰箱的要求。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的冰箱确实存在噪音过大、保鲜效果不佳、故障频繁等问题。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被告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张先生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冰箱;2.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购买冰箱的货款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先生公开道歉。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对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问题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虚假广告欺诈。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宣传称“神奇减肥”的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见效果。
小明因此向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却以“产品已拆封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退款。
小明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了虚假广告的证据。
经调解,卖家被要求退还小明购买款项,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小红购买了一台空调,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频繁故障。
小红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服务。
小红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维修或更换。
最终,商家同意免费维修,并在维修后还提供了延长保修期的补偿。
案例三,服务质量问题。
小王在一家美发店做头发,但在染发过程中发生了头皮过敏。
小王向美发店反映情况,要求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用,但美发店拒绝承担责任。
小王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发店提出投诉,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证据。
最终,美发店被要求赔偿小王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或虚假广告欺诈等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投诉、调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同时,企业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希望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了解并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京东“假货门”事件
在2017年,京东平台上曝出大量假毒霸和假美的的电器,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京东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2. 上海迪士尼门票虚高案
2018年,上海迪士尼门票存在虚高的问题,消费者在门票中缴纳了不必要的费用。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成功要回了部分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3. 国内多家电商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追究了相关电商平台的责任,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4. 某加油站掺假油加油事件
2019年,某加油站被曝有掺假油加油的情况。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加油站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5. 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反垄断行为
2019年,某知名快递公司被曝出存在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不当限制。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快递公司恢复正常服务,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下面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案例一,产品质量问题。
小明购买了一台新的洗衣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便向卖家提出了退货要求。
卖家拒绝退货并表示只能提供维修服务。
小明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出了相关证据。
经过调解,卖家同意退还货款,并承担洗衣机的维修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并最终得到了满意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一定权利,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虚假广告。
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美容产品,产品宣传称可以有效祛除痘痘,改善肤质。
然而,使用一段时间后,小红发现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是她怀疑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小红向消费者协会举报了该产品,协会对产品进行了调查,并最终确认了产品存在虚假广告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产品销售方被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并对受骗消费者进行赔偿。
虚假广告是消费者常见的权益受损情况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现虚假广告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服务质量问题。
小李在一家餐厅就餐,但服务员的态度十分恶劣,导致小李的用餐体验大打折扣。
小李向餐厅提出投诉,但餐厅方面并未给予合理的解决。
小李随后向相关消费者维权组织求助,维权组织对餐厅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要求餐厅赔偿小李的经济损失,并对服务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服务质量问题同样是消费者常见的投诉问题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
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也同样享有合法权益,一旦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 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案例六: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14元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3经营者有权搜身吗?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1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谁知2003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3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着,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仍然是个不争的事实本文则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显性侵权隐性侵权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与实施是伴随着消费者问题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展开的,它设立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着,确立并矫正了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失衡的地位但是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时时处处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显性的侵犯,隐性侵权行为也逐渐被公众发觉;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例如危害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就此种现象进行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改革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调解机制,疏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进而减少甚至制止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概念(一)消费者消费者就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这种说法所包含的深层意思是,消费者既可以自己去购买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他人所购买的商品亦属于消费行为我们必须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这种目的一般所指的都是非营利性目的,而不是在购买这些商品之后或在接受服务之后再转售给他人,这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根本区别这里所说的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单位(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现状及原因(一)显性侵权本处所指“显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积极处理,检举揭发并被记录汇总的侵权现象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第1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8,593件,解决135,55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20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3,529件,加倍赔偿金额211万元,经消费者协会提供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罚没款364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89万人次(附表一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表一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投诉问题按性质分:质量问题占%,营销合同问题占%,价格问题占%,安全问题占%,计量问题占%,广告问题占%,假冒问题占%,虚假品质表示问题占%,人格尊严问题占%,其他问题占%;投诉问题按类别分:百货类占%,服务类占%,家用电子电器类占%,家用机械类占%,房屋建材类占%,农用生产资料类占%,其他类占%(二)隐性侵权上述显性侵权行为均是通过消费者主动寻求帮助,运用一些统计学、数学的方法记录汇总而成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不仅局限于此本处所指的“隐性侵权”是指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甘愿”付出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的现象,它还包括明知被侵权,却没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与行为,致使此种侵权行为由于未被人举报而“消失”的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行为:1.不平等格式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如在餐馆吃饭,经常会遇到使用密封包装的消毒餐具要收取1元钱的费用,也许很多人都觉得习以为常,但实质这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又如酒店明令禁止自带酒水、打折销售的商品概不退换等一般而言,顾客并不知道他们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就无从谈起了2.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披着名品的外衣在正常渠道销售,经销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尚未给消费者造成伤害而未被发觉,人为致使侵权行为隐身,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品牌所有者造成财务、名誉等各方面的损失3.通信、汽车、医疗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三)原因分析1.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不会计较小的损失殊不知,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计较,经销商就会抓住“机会”尽一切可能摄取非正常利益,这也必将阻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2.制造商的高超仿造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假冒伪劣技术也越来越高超,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由于没有切合实际的查伪手段,消费者不能正确的分辨商品的真假,便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的产品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它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其仅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并未涉及到其他行为;而且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商品以及服务自身的价值不高,但不代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一倍的惩罚措施显然是不足为戒的三、建议(一)消费者要正确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确实遭遇侵权,首先要明白自己哪项权利受到侵犯,弄清权力责任,再与经销商据理力争,若不满意,就去找消协、工商、技监或法院动作要快、决心要果断,不要因优柔寡断错过时效期;要实事求是的准确反映问题,不可随意夸大,降低自己的信誉形象,给问题的解决增加难度;要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切不可漫天要价;要准备好所有的文字材料:发票、协议等能够反映问题的有效材料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隐性侵权”行为毫无藏身之地,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增强责任意识,将自身消费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监督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二)经销商合法经营经销商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合法经营,做到不欺诈消费者在营业过程中寻找适合自己的营销治理模式,合理利用资源,加强与供货商与消费者沟通与交流,处理好相关的利益关第2/3页系,谨记法律是庄严不可侵犯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训,为经销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警钟长鸣;不定期的组织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将各种侵权行为扼杀在源头(三)消费者协会首先明确消费者协会概念“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生活中,消费者遇事找消协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并采用,但是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人们并不知道有消协的存在,或者存在被侵权了,不知道该如何找消协,找了消协人家会不会管,管不管得了等等诸多问题和顾虑,由此导致消协并未真正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有利守护者侵权事件几乎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因此,我建议消协应当主动出击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在城镇,可以以居住小区为单位,分派三至五名专业工作者(如资金短缺可考虑招募志愿者并对其培训相关知识)到居民家中调查居民消费过程中是否遭遇侵权行为调查按时间可划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按调查范围可划分为全面调查和部分调查调查旨在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主动出击,遏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但买卖双方对提车及支付剩余购车款时间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列举几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行为
某家电商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款商品的原价为1000元,活动价为500元,并声称商品是限量销售,引诱消费者急于购买。
实际上,该商品一直在降价销售,且没有限量销售的情况。
一位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市场价格只有300元,为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付的200元,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晋品牌的智能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死机,拍照模糊等问题。
消费者将手机带回售后中心要求退货,但被告知无法退货或维修。
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维修,如果维修超过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换货或退款。
案例三:网络购物退款问题
某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时尚衣服,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网上展示的图片和描述不一致,质量低劣。
消费者随即要求退款,但电商平台却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由拒绝退款。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不满意的权利,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款,并追究卖家的责任。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
同时,商家也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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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
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
”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
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
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
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
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
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
(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
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
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
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
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
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
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
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
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