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一、设备管理要求1. 轨道交通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运营管理的首要要求。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检修、保养和更换等工作,以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2. 设备管理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
3. 设备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管理系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改进措施。
二、运营安全管理要求1. 运营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核心要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运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反馈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运营服务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运营单位应制定乘客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服务培训,提高乘客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 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接受监督和评价,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四、票务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收入的安全和合规。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售票系统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票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票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售票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票务监管机制,加强对票务销售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票务欺诈和侵权行为。
五、运营数据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营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运营数据,为运营决策提供依据。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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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运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 (4)运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 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从业人员劳动条件。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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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1.一般要求 (1)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运营单位应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3)运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 (4)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复 查、修订。 (5)运营单位宜每3年至5年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修订。 (6)运营单位应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定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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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制度
(1)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2)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内容完备,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应对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脱轨、列车相撞 和突发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应对地震、台风、雨涝、冰雪灾害和地质灾害等的应 急预案。 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④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如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投毒和核生化袭击等恐怖袭 击事件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提供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二、运营主体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具体运营事务。
2. 运营公司应具备经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执照,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 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督查。
三、列车运营1. 列车运营应按照预定的时刻表进行,保证运营的准点性。
2. 列车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和信号规定,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3. 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天气原因等,应及时通知乘客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车辆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营,定期进行车辆的维护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2. 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乘客设施以保障乘客的舒适出行。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保障运力需求。
五、安全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进站口和车厢内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票务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购票方便、乘坐有序。
2. 在站点和车厢内应设置明显的票务指示标识,指导乘客购票、检票等流程。
3. 运营公司应实施智能化的票务系统,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购票。
七、服务质量监督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处理。
3. 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对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的运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DB12_T602-20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ICS 03.220.30S 9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2015-12-30发布 2016-01-01 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602—201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基本要求 (2)6 人员安全管理 (3)7 行车安全管理 (4)8 车站安全管理 (4)9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5)10 事故和故障管理 (6)11 风险及应急管理 (7)12 安全运营指标 (8)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建平、苗赛松、董雪、朱小军、王九州、邢锦、张志学、高进田、张军、经纬、周留运、於特、赵欢、郭华军、陈怀军、王清永、吴婷、姜磊、赵红、郝林生、李新宇、王颖、杜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站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事故和故障管理、风险及应急管理、安全运营指标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一套科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探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一、安全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是运营管理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管理规范。
首先是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检修制度,确保车辆在上线之前经过充分的检修和测试,消除故障隐患。
同时,要完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其次是消防安全管理。
在地下隧道和轨道交通站台等公共场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自动喷水装置,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
相关部门也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灭火和疏散逃生能力。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还应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监管。
例如,地铁站和地下通道的监控系统应确保正常运行,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二、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是保证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
首先是乘客服务管理。
地铁站和列车内应设置充分的导向标识和乘车信息,方便乘客了解线路信息和站点情况。
此外,地铁站内和列车上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座椅和扶手,提供给有需要的人士,以确保乘客的出行舒适性。
其次是票务管理。
相关部门要确保售票窗口和自动售票机的正常运行,乘车刷卡设备也应在良好状态下。
同时,要建立健全乘车费用调整机制,定期审核票价,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票价对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再次是时间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应该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在高峰期和非高峰期合理调整发车频率,避免出现挤迫过度或等待时间过长的情况。
此外,要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减少延误情况的发生。
三、设备维护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障乘客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关键。
首先是轨道和线路的维护保养。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快速、环保的交通工具,正在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和依赖。
然而,随着轨道交通线路的增加和乘客的增长,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乘客安全、提高运营效率以及增强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品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一、运营安全1. 设备维护与检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要求设立专门的维修班组,负责轨道交通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检修,并建立设备维护档案,维护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2. 紧急情况处理:规范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应对方案,确保乘客安全。
3. 人员培训: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包括应急处置、安全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运营效率1. 运力分配:制定科学合理的运力调度计划,根据客流量变化,合理配置车辆和乘务人员,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2. 列车运行间隔:规范要求列车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客流量和运行情况,合理划定列车运行间隔,以减少乘客的等待时间和拥挤状况。
3. 运行时间安排: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营时间,以满足市民的通勤需求和夜间出行需求。
三、服务品质1. 乘客信息服务:规范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乘客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提供列车运行信息、站点信息、换乘指引等,方便乘客获取所需信息。
2. 站点设施建设: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注重站点设施的舒适性和便利性,建设洁净宽敞的站厅、舒适的候车室,并配备良好的导向标识,方便乘客的出行。
3. 服务态度:规范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要求工作人员以礼貌、热情的态度对待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解答疑问,处理投诉,提升乘客满意度。
四、票务管理1. 网络售票:规范要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网络售票系统,方便乘客在线购买车票,减少排队时间,提高购票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成为现代都市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车辆运营要求1. 安全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安全性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运营时间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运营成本,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线路的运力状况。
3. 运营间隔要求:为了缩短乘客等待时间和提高出行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运营间隔,确保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乘坐。
二、乘客安全保障1. 乘客乘车要求:乘客进入车站和车辆前,应遵守车站和车辆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票。
同时,乘客在车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 紧急救援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同时,车辆和车站应配备必要的紧急设备和急救药品,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帮助。
三、工作人员管理1. 基础培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人员在投入运营前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考核。
2. 安全意识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票务管理1. 票价制度: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确保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乘车距离制定不同的票价策略。
2. 电子支付:为方便乘客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可推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刷卡乘车和多种支付方式的应用,提供更加便捷的票务服务。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中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方式,在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规范。
一、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运营的各个环节,从设施设备的维护到人员的操作,都要将安全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是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
其次,要保证服务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应为乘客提供舒适、便捷、准时的出行体验。
这就要求在车辆的舒适性、站点的设施配备、运营的准时性等方面下功夫,同时要加强对乘客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再者,运营管理应注重效率。
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图,优化车站的客流组织,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能够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
二、设施设备管理设施设备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物质基础。
轨道、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是保障运营安全和效率的关键。
对于轨道,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轨道的变形、磨损等问题,确保列车行驶的平稳和安全。
车辆作为直接服务乘客的设备,其维护保养至关重要。
要制定详细的车辆检修计划,包括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和大修,确保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信号系统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高效的“大脑”,必须具备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信号设备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
供电系统是整个轨道交通系统的动力来源,要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加强对变电站、接触网等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供电故障。
三、人员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离不开各类人员的协同工作,包括司机、调度员、站务员、维修人员等。
对于司机,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列车的安全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7 号令发布根据 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13 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统一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与便利,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原则。
2.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旅客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任何旅客。
3. 环保可持续发展:在运营过程中注重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
4. 效率高效: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运营效率,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运营流程1. 运营计划与调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并根据需求进行时刻表的调整。
同时,有效调度车辆和人员,确保运营过程的安全和顺畅。
2. 安全管理(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检修:进行定期的安全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3)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旅客的安全。
3. 人员管理(1)人员培训: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与服务水平。
(2)人员素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客户服务(1)信息公告:在车站和车厢内发布相关信息,以便旅客了解运营情况和服务信息。
(2)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儿童乘车座椅等,确保特殊旅客的需求得到满足。
(3)投诉处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不满。
四、安全措施1. 车辆设备安全(1)车辆检修: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防火防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紧急停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停车,确保旅客的安全。
2. 设备设施安全(1)轨道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轨道,确保线路的平整和安全。
(2)电源供应:保证轨道交通的电力供应稳定可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该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提高乘客出行体验,保障城市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一、运营管理组织架构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运营管理规定,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运营管理部门应设立运营指挥中心,负责监控和调度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运营的安全和顺畅。
二、运营安全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2. 运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营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营中的安全隐患。
三、乘客服务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供便捷的乘客服务设施,如自动售票机、无障碍设施等。
2. 运营管理部门应制定乘客服务标准,确保乘客出行的舒适和便利。
3. 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文明乘车意识。
四、票务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票务管理系统,包括售票、检票和退票等环节。
2. 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售票渠道的监管,防止票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3. 运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票务数据分析,优化票务销售策略。
五、运营数据分析与优化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运营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运营情况。
2. 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运营策略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运营效率和乘客满意度。
3. 运营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享数据资源,实现交通运输的信息化管理。
六、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2. 运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紧急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3. 运营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紧急事件。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4)监督、指导、协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3)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操作能力。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故障;(3)加强对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安全性能。
3. 运营管理(1)严格执行运营计划,确保列车准点、安全运行;(2)加强列车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3)严格执行行车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4. 隐患排查治理(1)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收;(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2)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充足。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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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