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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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一) 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除本指引已列示的调查方法外,主办券商可针对具体调查事项,采用其他适当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五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成为主办券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业务调查第七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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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50622dd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2f.png)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
了解业务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
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
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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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
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65d9cf06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8.png)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
券商对企业尽职调查
![券商对企业尽职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a5dad08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b.png)
99%的券商是这样做尽职调查的(含全方位的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2016-11-24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尽职调查的依据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与规范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一)公司治理(二)公司合法合规(一)公司治理1、“三会”的建立与运行状况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3、公司治理4、公司股东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6、独立性7、同业竞争8、制度建立、执行情况9、管理层诚信状况1、“三会”的建立与运行状况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与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
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
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与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与解决办法等。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销售收入的核查模版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销售收入的核查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46e83de3bed5b9f3f80f1cd0.png)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7号——营业收入等的核查一、宗旨和适用范围1、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合理保证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金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防止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的要求是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编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拟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依据有关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有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一般核查要求(一)收入确认政策及其执行情形的核查1、取得发行人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应按业务类别分别说明销售模式、销售政策、收入确认的详细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等情形,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详尽说明其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如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存在变化,应说明原因。
2、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情形。
与可比上*公司进行对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取得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协议,分析协议主要条款是否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相匹配,包括协议金额、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方式、装运条款、结算方式、售后服务等。
4、结合发行人的内监控度,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核查发行人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得到有效、一贯的执行,并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4d598bc79563c1ec4da7121.png)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3、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3、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4、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5、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6、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4、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d746a18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35.png)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形式,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进行交易与流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
第一,明确尽职调查的原则。
尽职调查的核心原则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所有信息的全面披露和真实可靠。
尽职调查的过程需要注重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水准,避免主观猜测和片面偏见的干扰。
第二,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尽职调查范围、调查方法与步骤、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撰写与审核等方面内容,确保每一次尽职调查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尽职调查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确保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尽职调查应侧重于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调查对象的合法身份、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尽职调查人员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包括调查对象自身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等。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全面的调查结论。
第六,重视风险管理。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调查对象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调查人员需要对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71c88e96bec0975f465e2de.png)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持续督导内容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85e1c5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5.png)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灵活的融资和股权交易渠道。
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是主办券商的核心工作之一。
本指引旨在明确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流程,并提供相应的指导。
2.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职责主办券商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中介机构,承载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职责。
尽职调查是主办券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关键环节。
主办券商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2.1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对发行人所处行业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竞争格局、发展趋势等;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监督和审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监督和审核,确保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发行人的招股书、上市公告等重要文件;审查和核实发行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审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计划,确保披露透明度和及时性。
2.3 审查发行人的风险控制措施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发行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评估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包括评级报告等;监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3.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办券商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主办券商首先需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目标,明确需要调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3.2 收集资料和信息主办券商收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章程、财务报表、行业报告、评级报告等。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74f53946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12.png)
附件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臵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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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指引第一号——尽职调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以下通称“业务人员”)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控制和降低保荐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与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和管理相关工作底稿。
第三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保荐业务基本特征制定。
业务人员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增加、完善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对拟进行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事项,业务人员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必备文件,并作为项目工作底稿予以保存。
第五条事业部内核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操作指引的制订、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尽职调查是保荐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贯穿保荐业务始终。
同时,根据保荐业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尽职调查应有不同的调查目的,并根据调查目的确定相应的调查内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式。
各阶段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不应局限于本指引所列举的内容,还应结合发行人自身规范程度、市场环境及发行人配合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和完善。
对各阶段有所重复的调查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的深入程度,对已调查清楚且无重大变化或变化不足以影响调查结论的事项,可适当调整调查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c9811fb5727a5e9846a619d.png)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2020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c538b41caaedd3383c4d3fd.png)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 (3)第三章尽职调查要点 (4)第四章尽职调查程序 (9)第五章尽职调查责任与监控 (13)第六章附则 (14)附件:项目尽职调查内容指引 (15)##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纲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投资银行总部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目的是解析发行人(或称尽职调查对象)生产经营的竞争能力和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风险,以及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证券发行上市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以及企业公开发行债券业务,其尽职调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管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项目组应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出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由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撰写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组应当保证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第四条项目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项目组应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证券业务律师尽职调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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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向募集公司
1、是否符合证监会审核标准第13号备忘录的要求?
2、如有不符合的情形,是否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十三、劳动和社保
1、是否审查公司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规定之处?
3、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是否独立开户?
8、发起人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依法存续?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是否核查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全部材料?
三、主要财产
1、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2、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3、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4、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5、公司拥有专有技术情况是否核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2、如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八、公司的税务
1、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是否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如有,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4、是否到主管国税和地税部门进行核查并由其出具意见?
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报告格式指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行业种类:
营业期限:
联系人员: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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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投行在线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十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第十四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确定公司所属行业,并查阅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目录。
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应查阅公司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了解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
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入的比例,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业务中的地位。
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公司待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分析公司是否有变更主营业务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主要产品行业地位,分析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
搜集同行业企业数量、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性等资料,分析公司所属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周期等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市场环境。
搜集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公司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
比较公司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公司业务增长速度,结合市场营销计划,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调查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
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及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
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历年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主要产品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对公司的研发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调查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十九条调查公司未来发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与公司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发函询证等,调查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本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估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势、可替代性、供应渠道等,评估公司原材料取得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渠道、地域分布、可替代性及季节性特征等,评估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稳定性。
分析公司现有资金结构和融资渠道,了解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评估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第二十条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人事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
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通过测试公司会计信息系统,评估其有效性。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如采购、销售、现金等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循环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即业务活动、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和处理等应经过适当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公司的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目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等方法,考察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关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决策。
了解公司长短期经营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查阅、比较公司最近年度预算、实际经营结果和本年度预算,向管理层询问差异原因,关注其风险因素。
第二十二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一)计算公司主要财务指标: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经审计的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部分后的股东权益。
(二)计算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
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偏离的,或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的,应要求管理层作出说明。
(1)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6)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值+期末应收账款净值)÷2](7)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净值+期末存货净值)÷2](三)分析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评价公司是否会发生资金支付困难。
(四)取得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收入状况,评价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