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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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通用6篇)第一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2)企业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用公开租赁的方式。

公开租赁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管理能力。

但不得有导向明确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纳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级投资者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赁的,需与承租人就如何处理相关事宜作出特别约定。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一)选择招租方式。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2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 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XX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__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___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第三章租赁方式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暂行规定。

一、出租方式和程序根据出租对象和具体需求,国有资产的出租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几种方式。

出租程序包括发布出租公告、报名参与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解读和咨询、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环节。

二、出租条件和要求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包括出租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要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用状况。

同时,出租方也要制定明确的出租要求,包括租金标准、出租期限、出租对象的使用限制等。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过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的过程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要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五、违约处理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对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效益评估和问题处理国有资产出租的效益评估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进行,对出租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出租方违规行为、承租方滥用国有资产等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开展,国家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如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设立奖金和荣誉称号等。

通过建立良好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出租的积极性和效率。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实施细则是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的补充细则,旨在规
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流转和合理利用。

二、出租流程
出租流程包括资产评估、出租方案制定、挂牌公告、投标及出
租合同签署等环节。

其中,资产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出租方案应经出租管理部门审核并公布,挂牌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发
布并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投标应符合招标条件,出租合同应采
用标准合同并经法律审核。

三、出租管理
出租管理包括出租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资产管理人员的
日常管理、出租费用的收取和资产维修等事项。

出租资产实际使用
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上报,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出租资产的保管工作,出租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资产维修应及时维修保养。

四、出租收益
出租收益应纳入国有企业全口径收入,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抽成给予绩效管理人员。

五、监督管理
出租业务应受到相关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情况核对和业务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行为应依法追责和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所有。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包含的情况,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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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
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

第四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
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
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等方式。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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