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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凡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从2008年起,无专家评审报告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自治区林业厅不予受理。

逾期未使用的林地要依法收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核同意征占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特别是杜绝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行为。各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00年以来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要依法无偿收回,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用地单位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07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厅。

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编制真实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表、卡齐全,图面注记和森林资源统计表格式等要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确保编制质量。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范围施工,征占用林地现场勘测范围规定为: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

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盟市、旗县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技术规程的规定,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类或者将生态公益林林地确认为其它林种林地,出具虚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依法取消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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