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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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赋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 ,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 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赋予补贴。

国家补贴公示制度文件范本

国家补贴公示制度文件范本

文件编号:〔2023〕国财补〔XX〕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执行日期:2023年X月X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补贴政策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补贴公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国家补贴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补贴信息。

(二)全面公开原则:公开补贴政策的全部内容,确保补贴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公开原则: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四)真实准确原则: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国家补贴公示内容包括:(一)补贴政策:包括补贴目的、适用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

(二)补贴对象:包括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等。

(三)补贴金额:包括补贴资金的总额、分批次补贴金额等。

(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补贴资金分配情况、使用进度、资金流向等。

(五)监督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五条国家补贴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补贴公示栏目,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补贴政策及公示信息。

(三)公告栏: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张贴补贴公示信息。

(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补贴公示工作的监督,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示信息如有错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故意隐瞒、篡改、谎报补贴信息,或者利用补贴资金进行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8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8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8号市直有关单位:《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临汾市市区公交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发〔2012〕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原则(一)兼顾公交企业经营性与公交服务公益性双重性原则;(二)兼顾市民出行便捷低价与公交企业良性运营的原则;(三)兼顾公交优先发展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补贴项目(一)公益性补贴。

主要是对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持月票乘车的成人和学生等)减免票补贴。

(二)公交能源涨价补贴。

主要是公交车燃气等涨价补贴。

(三)政策性补贴。

主要是各项原材料及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营运成本等增加而票价不变给企业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四)车辆购置补贴。

主要是对新购车辆的补贴。

(五)场站建设补贴。

主要是对新建首末场站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公益性补贴标准:政府对市区特殊人群减免乘坐城市公交给予财政补贴。

核算公式:年补贴标准=全市70岁以上老人办证人数(市老龄委提供)、全市残疾人人数(市残联提供)、全市退役残疾军人人数(市民政局提供)、全市在校中小学学生人数(市教育局提供)、全市大学专科以上人数(市教育局提供)、全市现役军人人数(因涉密暂按1000人计),以上人数之和×年人均出行比率(20%)×乘坐公交比率(16%)×人均运送成本(2013年审计核定1.537元)×365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宁财(办)发〔2023〕428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拨付流程的通知》(宁财(办)发〔2019〕139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财(办)发〔2021〕380号)文件精神,结合专员办审核确认的各市、县(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各市、县(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余额汇总表,现对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应扣回资金全部作为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见附件),本次不拨款。

请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结算2022年预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10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2]3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中坚力量。

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

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人数为大村5名、一般村4名、小村3名;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是指不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治保主任等,每村人数为3名。

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交叉任职。

二、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自治区按村干部定员数,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桂发[1985]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桂发[199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村公所增加一名半脱产干部的通知》(桂政发[1991]29号)文件规定给予村干部补贴(即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2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10元)的基础上,再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分别增加补贴60元、30元。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以下简称“一卡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1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3〕3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和《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附件1、2,以下简称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开的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包括中央、省、市州及县市区出台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目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省级以上补贴政策78项,对应补贴项目91个;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81个。

其中,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省财政厅仅公布补贴政策名称、“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补贴项目简称、政策实施地区,各项补贴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主管部门、政策解答电话等具体内容由政策实施地区负责公开。

二、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将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政策的重要性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财政政策的重要性机构预测7月CPI保持低位运行财政政策重要性将突显《经济参考报》记者综合多家机构预测,7月份猪肉价格继续下跌,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自前一个月涨幅重返“1时代”后,将继续保持低位运行,具体增速将放缓为1.7%左右。

专家表示,由于货币政策需要真正回归稳健,下半年可能更加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据了解,7月份食品价格呈分化走势,蔬菜类价格受到洪涝灾害影响走高,猪肉价格续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主要农副产品数据,经过初步测算,7月中、上旬主要食品价格环比上涨、持平、下降的种类分别占比43%、30%、27%,上涨的种类增多,但除了蔬菜以外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普遍不大。

受到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影响,蔬菜类价格环比止跌回升,部分蔬菜价格涨幅较大,猪肉价格环比回落,降幅2%,羊肉价格也在下降。

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表示,近期全国暴雨渐缓,菜价回归稳定,猪价续跌,食品价格继续回落,预测7月CPI食品价格环比-0.2%,下调7月CPI预测至1.7%。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也认为,猪肉价格下跌带动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在过去六年波动范围下限徘徊,推动消费品价格环比持续下跌,同时去年猪周期高点在七、八月份,高基数将推动消费品价格同比增速持续下降,因此预测7月CPI同比增速将放缓至1.7%。

招商证券分析师谢亚轩对7月份CPI的预期同比增速为1.6%,他认为,从统计局50个城市主要农副食品平均价格的中上旬高频数据来看,受洪水来袭的影响,鲜菜价格止跌上涨,粮食、鲜果和肉禽价格由升转跌,蛋价的跌幅扩大。

洪水主要影响了鲜菜价格,对其他影响有限,也并非全是负面。

谢亚轩预测,7月份食品的环比增速为-0.1%,非食品环比为0.1%,考虑到基数的原因,2015年CPI的低点出现在5月份,此后逐步走高至8月份,因此2016年6月至8月CPI会逐步回落。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建〔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豫财贸〔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36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支持全省各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根据《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商运〔2024〕12号)和《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豫商运函〔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预算的通知》,经研究,现将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拨你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辖市政府统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支出。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二、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项目名称为“体制结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代码为“10000023Z231304000001”;支出功能科目列“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预算功能科目。

三、各地要切实贯彻“直达快享”的原则,经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核后,配合市级商务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账户。

拨付资金时,应将中央、省、市各级资金一并足额拨入消费者账户,不得分批拨付资金。

四、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请积极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预拨明细表2.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汇总表河南省财政厅2024年6月5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厦财事〔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事〔2022〕3号各有关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有关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于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前一周航班补贴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申报前一周航班财政补贴资金。

二、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Word文档、Excel表格以及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统一发送至***********************,同时一并报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纸质材料报送元翔厦门空港及民航厦门监管局。

三、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如下:市财政局:王其乐************市交通运输局:卢任灏************民航厦门监管局:苏春毅************元翔厦门空港:谢思毅************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7月1日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切实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发展,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按照65%:35%共同承担,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起飞港所在地国内客运航班所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内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2013年1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减少发放环节,降低发放成本,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三农三牧”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广大受益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通讯公司短信通知”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二)公开公平、规范透明。

按照工作程序,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公正、透明、合理。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

凡是直接兑现给农牧民或者城镇居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集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代理金融机构一卡发放。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财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文号】桂政发[xx]34号【发布日期】xx-05-16【生效日期】xx-05-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政发〔xx〕34号xx年5月16日)根据中央关于今后各地要逐步放开肉、禽、蛋、菜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的精神,和我区副食品等价格放开后,多年来市场价格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区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一、一、取消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五市为平抑春节、元旦等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补贴,今后节日市场供应由五市根据财力自行安排,自治区不再给予补贴。

二、二、取消自治区对五市储备冻肉的储备费用补贴。

今后各市所需储备量和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三、三、放开民用煤价格,改暗补为明补。

具体做法是:民用煤的购销差价,按当地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核定,取消财政现行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

同时,对职工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资金来源按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教师、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财政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凡原来已享受煤气补贴的职工,单位不再给生活用煤补贴。

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民用煤放开后的职工实际负担水平。

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各地由此而减少的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增设煤店网点及设施建设。

四、四、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

目前我区城镇居民肉食补贴办法手续繁琐,而且漏洞很多,不利于控制补贴,因此,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

具体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带0.7赡养系数(注: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元、1.5元、1元的带系数后分别确定为3.7元、2.5元和1.7元。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补助村级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村干部补贴(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供养、村办公经费等必需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补助的规定,补助村级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四条村级自有收入加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应使村级经费达到以下保障水平:大村(2000人以上)每村每年3万元、中村(1000-2000人)每村每年2万元、小村(1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万元。

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足。

第五条村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区划调整、扩大村庄规模、减少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等原则。

第六条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变化等情况,考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不搞平均主义,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七条村干部补贴。

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小村不超过3人,中村不超过4人,大村不超过5人。

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不超过村总人数的千分之二。

用于村干部的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经济相对发达、村级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

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省直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南财资环〔2022〕351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2〕28号)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供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南住建函〔2022〕2228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资金以南宁市2022年住房租赁补贴年度资金需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套数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进行分配。

二、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0〕32号)、《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南财资环〔2020〕701号)文件执行,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下达。

三、本次下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四、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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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
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
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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