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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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加强我公司原煤产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产量监控系统能够
真实有效地反映出矿井的原煤产量,实现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
依据《****集团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管理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煤炭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我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矿井
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具有产量称重、视频
监控等一体化实时传输监控的科学功能,实现了集团公司对我公司煤炭产量信
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手段。
第3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4条我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
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5条我公司成立煤炭产量监控中心,监督检查产量监控系统规定的执
行情况,对监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6条我公司产量监控中心,由生产调度室和电讯中心(监测监控队)组
成。
公司产量监控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常务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调度主任电讯主任
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调度室
主任:调度主任
副主任:电讯主任
成员:监测队长调度值班长
第7 条为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必须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进行业务划分。调度室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电讯中心监测监控队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并建立健全产量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系统运行管理
第8条产量监控中心站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
第9条产量监控中心站要建立健全产量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资料、台帐、报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结构示意图、应用系统操作使用指南。
(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三)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四)产量数据定期归档管理制度。
(五)毛煤、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六)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七)矿井产量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验及年检制度。
(八)值班人员值班记录制度。
第10条产量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加强监控,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煤炭产量系统的运行情况。每班值班人员填写系统运行日志,每日填写产量监控日报,产量监控日报应有值班领导签字。
第11条为确保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12条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对产量监控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时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做好监控中心设备的调试和维护,确保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
(二)负责监控中心传输平台的数据库管理,确保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产量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及时解决产量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负责做好每月产量的核定工作。对每月公司产量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五)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及时汇报和组织处理。
(六)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出现的运行异常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分析。
(七)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
(八)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统的审核批复。
第13条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线路中断、数据显示异常,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30分钟之内查明原因,1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同时填写《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详细记录。2小时内上传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总调度室。报告必须由维修人员、监控人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第14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称重传感器、变送器、系统监控终端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联系安装厂家(维护单位)进行排查,尽快恢复正常,并在2小时之内填写《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必须由维修人员、监控人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第15条在产量监控系统维修期间,当日产量以本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如未按规定在2小时之内填写《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总调度室的,将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总调度室将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故障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不足两天的按两天计算,依次类推。
日均产量=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16条在准备实施有计划的停产、断电、改造、检修等情况时必须填写《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至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总调度室,报告表中必须注明实施的时间及预计恢复时间,必须有值班矿领导签字,并附有在此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17条产量监控中心站要对传感器、变送器、控制器、UPS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统一编号。
第18条系统发生故障时,一般性故障要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重大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
第19条根据煤层地质赋予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生产处、地测处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第20条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应分别于上半年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如遇地质构造(如: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21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22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23条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24条产量监控中心站应当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