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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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职称工作改革,规范职称聘任工作,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机制,促进学校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毕节市中小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的实施意见(试行)》(毕市教字〔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以指导各校聘任工作,请遵照执行:

一、在考核时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聘任或续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聘任前一年或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违法违纪(在处分期内)的;

5.有一个学年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6.有一个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公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有乱收费行为(含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取补课费、活动费、班费等)的;

8. 有校外办班,有偿家教,指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从事或间接从事第二职业情形之一的;

9.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含严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引起学生和家长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取得教师继续教育现阶段相应合格证或参加现阶段相应科目培训考试

不合格的(以市教育局下发各校的成绩为准);

11.任教班级年巩固率低于90%的(含班主任和科任教师);

12.未经市教育局同意跨乡镇办借用或跨行业借用的;

13.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考核范围

1.已书面申报参加考核的待聘高、中级职称人员;

2.已书面申报参加考核的待续聘(聘期已满三年的)高、中级职称人员(原已聘任年满48周岁的女教师和年满53周岁的男教师,不参加考核,直接续聘。年龄时间计算到考核当年12月31日止)。

三、考核时限

1.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首次竞聘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2.对聘期已满三年的待续聘人员,考核原聘任期或续聘期的工作业绩。

四、考核聘任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指考核细则、岗位设置、考核依据、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方面的公开)的原则;

2.各校根据考核细则对取得任职资格待聘人员和待续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各校高、中级岗位数,按考核分从高到低予以聘任或续聘(如果出现并列分数,教龄长的优于教龄短的;任职年限长的优于任职年限短的);

3.调入人员在原学校的工作业绩由本人提供相关印证资料(调出学校出具虚假证明的严厉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4.本考核细则中涉及需学校拟定相关细则的项目,由学校拟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30人以下学校)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政工股备案后方可实施;

5.考核实行从高到底逐级聘任的原则。先考核高级,再考核中级,考核落聘人员降一级聘任,下一年重新申报参加原职务聘任考核。

6.原已聘任高、中级职务年满48周岁的女教师和年满53周岁的男教师,虽然不参加考核,但如有违反第一条13款中任何一款的,不予续聘。高级职务未能续聘的,参加中级职务的考核竞聘,再竞聘不上,直接聘为初级职务。若续聘后在续聘期内违反第一条13款中任何一款的,随时违反随时解聘。

五、量化考核细则评分表

学校:教师姓名:考评时间: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签字:被考核人签字:

20 年月日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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