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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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适用围 (3)

二、编制依据 (3)

三、土方明挖工程特点 (3)

四、土方明挖工程开工条件检查 (3)

五、现场监理工作容、程序和控制要点 (4)

六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求。 (7)

七资料和质量评定工作要求。 (8)

八采用的表式清单 (11)

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二、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SL52-9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SDJ213—8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501—2002、《堤防工程施工规》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堤防工程》(SL631、634—2012)等标准规规定编制

三、土方明挖工程特点

本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面广量大、劳动强度大、施工条件复杂、影响因素多大,时间紧,机械化作业,场区有植被、树木、垃圾、建筑物要进行处理,余土需外运;场区青苗、房屋等需要征用,赔偿工作要提前进行;施工场地开挖、回填、运输相互交叉施工,工程测量复杂难度大,要求精心施工。

四、土方明挖工程开工条件检查

4.1 施工承建合同签署之后,承包人应抓紧时机,尽早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4.2 监理处和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送给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处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4.3 在施工放样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处报送“施工测量措施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加密工作,其成果报送监理处审核,监理工程师

进行复核。

4.4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监理处审核。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测,并呈报业主备案。

4.5 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并报监理处和业主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土方平衡计划;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4.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

4.7承包人在完成所有施工准备后,即可向监理处提交土方明挖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处在接受承包人申请后,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所有准备工作满足开工要求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指令。

4.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五、现场监理工作容、程序和控制要点

5.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软基开挖应优

化施工方案,正确选定降、排水措施,做好挖、填平衡计算,并合理调配。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5.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

(3)月收方测量资料(报监理业主);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5.3为确保测量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处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任何对照检查与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测量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5.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5.5土方开挖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础开挖前应降低地下水位,使其始终低于开挖面0.5 m。基础边坡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和施工条件等情况,经稳定计算后确定,并应制定保护边坡稳定措施。

(2)清理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古墓以及各种建筑物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处理。建筑物和截渗沟地基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3)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基坑开挖宜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层层下挖。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处和业主批准。保证开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

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设一定的排水设施。

(4)开挖过程中应选用适宜的机具,不得扰动地基。根据土质、气象和施工机具等情况,基坑底部应留有一定的保护层,一般为0.3—0.5m,在底部工程施工前分块依次挖除。在低温下,挖除保护层后应立即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在开挖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边线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容涉及变更的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6)开挖弃土要放在指定的区域,弃渣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其他工作,或影响坑壁稳定,并避免二次出渣。不得恶化水流条件或造成下游河道淤积;力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在施工安排有条件时,弃渣应结合造田,以利于农业耕作。弃渣宜与其他建筑物相结合,并注意环境保护与恢复。

(7)软基开挖工程应尽量在雨季或冬季前完成。雨季施工时,在雨季前应根据地形将施工场地的排水系统进行疏浚、加固或修建,以保证水流畅通,不形成积水,并须防止四周邻近地带的地面水流入场。

5.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业主和监理处。

若发现文物古迹,化石及测绘、地质、地震、通讯等部门设置的地下设施和永久性标志时,均应妥善保护,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5.7 在开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采取应急抢救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围的扩大和延伸;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形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监理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5.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或(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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