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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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取水顺序,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体系
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管理体系。
国家对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对超过审批权限和标准的取水申请不予审 批。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取水项目,如跨行政区域取水、涉及国防安全等取水申请,需要报请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动态调整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
申报登记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 记取水计划和取水量。
签订协议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 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核定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配置计划和实际 需要,核定取水量和取水计划。
该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维护水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
污水处理措施等事项。
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 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包括取水工程运行情况、取水量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许可制度 执行情况等。
举报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 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资源与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 、 定
6)直接规定。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 )直接规定。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直接从江河、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取水审查 、 4)审查方式 )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实地核查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主要是新增取水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流 域 或 者 区域 内 .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根
个人( 以下 简 称 申请 人 )应 当向 具有 . 审批权 限 的审批 机关提 出申请 。申请
利用 多种 水 源 . 各 种 水 源 的取 水许 且 可 审批 机 关 不 同的 . 当 向其 中最 高 应

前款 各项用 水规 定具 体 的先 后顺 序 。 第 六 条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必 须 符 合 水 资 源综 合规 划 、流域 综合 规 划 、 水 中长期 供求 规 划 和水 功 能 区划 . 遵 守依 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定 规 批 准 的水 量 分配 方 案 : 尚未 制 定水 量 分配 方案 的 . 当遵 守有 关 地 方人 民 应 政府 间签订 的协议 第 七 条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应 当 坚
理 机 构 ( 下简 称 流域 管 理机 构 )依 以 .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和 国务 院水 行 政 主管 部 门授 权 . 负责 所管 辖 范 围 内取 水许 可制 度 的组织 实施 和监督 管理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第 十 条 申请 取 水 的 单 位 或 者
第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需 要 申请
领取 取水 许可证 :
部 门提 出 申请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直
人 民政 府 水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请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提 出
晋 国
( )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及 其 成 一 农
前 款 第 ( ) 规 定 的 少量 取 水 二 项
的限额 . 由省 、 自治 区 、 辖市 人 民政 直 府 规 定 ; ( ) 、 ( ) 规 定 的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取水 . 当及 时 报 县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应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 ) 规 定 的取 水 , 第 五 项 应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我国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

本文将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内容要点以及对水资源管理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背景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我国的水资源面临严重短缺和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使得水资源的利用不再无序,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

通过许可管理的方式,可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减少过度取水和浪费现象。

2. 保护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了水资源,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对取水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同时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3. 维护公共利益: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可以包括各类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利用活动。

2. 征收标准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区域特点和环境敏感性进行确定。

征收方式可以选择按照固定费率征收、按照产量征收等方式进行。

3. 征收目的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水资源利用行为,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征收所得应当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补偿等方面。

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意义1. 解决水资源争夺问题:通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取水活动的无序竞争和冲突现象,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解决水资源的短缺和争夺问题。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对于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条例》,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核心,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1、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条例》要求,提出2010年以前本流域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于2007 年4月15日之前报水利部。

根据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省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到各市(地)、各县(市),并报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流域、省(区)、市(地)、县(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在本流域、本地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增水量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总量控制的精神,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2、在取水总量控制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凡属下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须报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期限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凡超批准取水量10% (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批准取水量20%-30% (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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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 施正常 运行 并 按照规 定填报取 水统计报 表
涪证件 有关单 位和 个人对监 督检查 工作应 当给予配 台 . 不得 拒绝或者 阻碍监 督检查 人员依 法执行 公务 =要 取水 的 . 当 交 《 设项 目水资源 论证报 设 伍 提 建 旨 * 论证 报告 书应包括取 水水蒜 用水 合理性 以及对 书 生 与环境 的影响等 内容 态
★ 批 准的水 量分配方 寨或者 签订 的 议是 确定流 域与行政 协 区域取水 许可总董 控制 的依据
征收标准 。农业 生产 取农的水 资源费征 收的步 骤和范 围由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规定 国家将 只对超过 限额部分 的农业 生 产取用水 征收水 资源 费。
★ 水 资源费缴 纳数额 根据取 水 口 在地水资 源费征 收标准和 实际取 所 水量 确定 =水力发 电用水 和火力 发电贯流 式冷却 用水可 以根据取 水 口所在地 水资源费 征收标 准和 实际发 电■确定缴 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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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法 制定的 水
★ 取水— —指利 用取水 工程或 者设旌 。直接从 江河 湖泊 或者 地下取用 水资源 。取水 工程或 设旖— —指闸 、坝, 渠道 ,人工河 道,虹 吸管 . 泵 . 并以及 水 电 等建 水 水 站 筑物 =
重丈 损 害 的 ; ()属 于备 案 项 目 .来报 送 备案 的 , 7 l 其他 情 形 c )法律 8 }政 法艘 规 亍
家 审批 . 核准 的建 设项 目.未取得 取水 申请批准 文件的 .项 目 主 管 部门不得 审批 、核准该建 设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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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下水襄果区取用地下水的. f )在取木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 1 2 J 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c )可能对水功能区瘩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插害 3 c 】取水 逞木布局不台理的; c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麓罄满足甩水需要 4 5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旖职用地下水的;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2、取水的定义。

(第二条)3、哪些情况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四条)4、取水许可如何协调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环境用水?(第五条)5、实行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6、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可以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吗?(第七条)7、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但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应如何办理?(第十条)8、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第十一条)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10、对申请材料审查有几种处理结果?(第十三条)1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谁审批?(第十四条)12、什么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第十五条)13、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谁制定,并报谁备案。

(第十五条)14、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第十六条)15、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对取水许可是否批准,需要考虑什么条件?(第六、十七、十八条)16、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哪个部门的意见,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17、哪些情况,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第二十条)18、哪些情况下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19、取水许可证是否在申请批准后立即核放?(第二十三条)20、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第二十四条)21、核发取水许可证是否允许收费?(第二十四条)22、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久?如何延续?(第二十五条)23、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是否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第二十七条)24、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如何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25、水资源费由谁征收?(第三十一条)26、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单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第三十三条)27、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如何收费?(第三十三条)28、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第三十六条)29、哪些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第四十一条)30、连续停止取水满几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工 验 收一 合格一 发 取水 许 可证 ” 进行 。如果 审 查 时发
强。《 条例》 第3 8 条至第 4 6 条对监督管理的主体 、 水
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 取水计量的监督管理等 方 面做 出 了全 面规 定 。
可的审查和决定 ,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 一) 取 水许 可 的 申请 和 受理
落实这两项法律制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 2 0 0 6 年
2月 2 1日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令第 4 6 0号发 布 了
划原 则 、 总量 控制 原则 、 定额 管理 原则 。
取水 许 可实 行分 级 审批 , 批 准 的水 量 分配 方 案 或 者 签 订 的协 议 是 确 定 流 域 与行 政 区域 取 水 许 可 总 量 控 制 的依据 , 各 行 业用 水 定额 核定 的用水 量 是取 水 量
条 例 主 要 内容包 括 : 取 水 的 申请 和受 理 , 取 水许
山西 水 利昌 鲁
政策解读・ 2 0 1 5 年第 6 期
审批 的主要 依据 。( 第 1 4 1 6条 )
政行 为 , 只有 加 强取 水许 可 制度 和水 资 源有 偿 使用 制 度 的监 督 管 理 ,才 能使 依 法 治 水 的理 念 不 断得 到 加
取水许可审查程序 :取水 许可审查程序应按 照 “ 受理 初审一审查一同意取水申请 动工兴建一竣
1 5日起 正式 施行 。 条 例 的出 台将 水 资源事 业 发展 纳入
申请 取 水 应 当提 交下 列 材 料 : 申请 书 , 与第 三 者
了科学化 、 制度化、 法制化管理轨道 , 标志着我 国依法 实施取水许 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进入 了一 个 新 阶段 。条 例共 七章 五十 八条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发电量).,,(国办发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 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水资〔xx〕4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xx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水利地源热泵取水许可水资源费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xx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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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ຫໍສະໝຸດ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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