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审理
一审查明:百乐门公司曾委派毛申媚出任 静安商楼的董事;三方曾签署过两份目标 一致的合资协议,并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 和享受了协议规定的利润.
一审判决:宝成公司持有的40%的一半 书百乐门公司;判决生效10日内办理工 商变更手续.
二审:撤销原判,对Biblioteka Baidu乐门20%股权主 张不予支持.
讨论问题
案情续
1990年12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向工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定名为上海静安商楼(以下简称“静安商 楼”)。静安商楼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至1997年, “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按‘‘静安商楼”章程规 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宝城公司亦按与百乐门公 司的协议,与百乐门公司共享了静安商楼的收益。
1989年,静安区人民政府准备引进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但因外服公司坚持 要求静安区只能以一家企业的名义与之合作投资,故静安区政 府决定由宝城公司出面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1989年8月,宝 城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约600万元, “宝城公司”投资240万元,占40%,“外服公司”投资360万 元,占60%;联营期间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 方各半承担。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 ,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 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 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 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 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 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 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 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 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 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 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并思考以下问题: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2、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3、与其他股东的关系? 4、与债权人的关系?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 规避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 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 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 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 ,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 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案情续
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百乐门公司、宝城 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白玉兰饭店合同中 属于“宝城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 享有和承担;在“宝城公司”应向白玉兰饭店 投资的240万元中,已投入的贷款125万元,由 “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偿还,并 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15万元,由百 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 利润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各得一半,亏损 亦由双方各半负担。
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注意:股东资格认定与股东权利的关系。 1、司法解释三第17条: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认
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2、司法解释三第18条:催告失权制度。
司法考试题(2009)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
3、发起人国籍与住所。78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案例: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
股权确认纠纷案
1987年12月,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百乐 门公司”)与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宝城公司”)联 合建造静安综合服务楼。198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财贸办公室批准将静安综合服务楼定名为白玉兰饭店。随即, 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联合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
东
解析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 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 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1998年9月,百乐门公司先后向外服公司、宝城公司 发函,要求尽早解决其在静安商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9年3月,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城公司债务影 响”、“静安商楼各项实施陈旧需要改造”为由,决定 1998年度利润暂不分配。为此,“百乐门公司”于 199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在静安商楼的股 权。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本章分为四节: ①股东 ②股权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第一节 股 东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身份的认定---出资问题
股东是承诺向公司出资的人。以是否实际出资认定 是否股东并不合理: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 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 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 CD项错误。
答案:B
思考问题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发起人与他人设立 公司,成为发起人股东?
股东资格的限制
1、公司不能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 142条主要解决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而不是为成
为股东。
公司成为股东会使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用公司资金 购买股份);若是上市公司,公司负责人可操纵公 司股价;公司若有双重身份,导致公司与股东关系 混为一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2、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章程规定了股东资格条件 ,不符合资格的,不能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