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股东与股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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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1996年,某市甲房地产看法公司与乙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丙房 地产开发有限工商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 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经 理黄某被推选为丙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公司经 理。1996年9月,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某 市危房改造安置建设工作。1997年9月,丙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分行申请借款 人民币200万元,贷款被指定专用于危房改造安 置建设工程的拆迁补偿。借款当日,乙有限公司 利用其兼任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之职,擅 自指示公司会计开出金额合计为200万元的转账 支票,将该专用贷款挪编辑p至pt 乙有限公司账户作资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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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在理论上可分为三类:投资股东、经营 股东、投机股东(因持股变成股东),但是法 律地位是完全一样。
1.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 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 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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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填补出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 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
8.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质询权)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第 40条和101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份 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商法总论股东与股东
解散公司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支付债务等步骤,最 后注销公司。
解散公司的影响
解散公司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的经营和财产将受到影响。 同时,解散公司也会对股东产生影响,如丧失股东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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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只有公司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且必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 的要求。
诉讼提起的程序
股东需先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维护其权益,如公司 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诉讼提起的时机
股东代表诉讼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以保障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 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
股东大会具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还可以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批 准。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 召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 ,如会议通知、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需要通过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审议相关议案、进 行表决等方式履行其职责。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还需要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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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采 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 施,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执行监督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1]
¨ 4. 独立民事权利说。
¨ 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 权利类型,与物权、债权均不同。是股 东出资的对价,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 属性,既有自益权,也包含共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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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东与股权[1]
¨ 4.利益请求权(收益权)。如:
¨ ①股利分配请求权。 ¨ 一般按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
(新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比例 分配;第167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 ¨ ②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 (新法187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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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东与股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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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 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与股权PPT课件
• *股东平等原则例外 • “一股多权”、“多股一权”、“有股无
权”等。
• *表决权限制 • 104条1款: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16条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 另外,相互持股情况下法律通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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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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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 4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 情况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其前提是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 关信息。-34条、98条→任何一个诚信股东 都有权行使知情权
• 但是,一定要符合证券法16条1、2款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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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 指赋予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
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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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
• 6股利分配请求权 • 167条第3款 • 股票红利:公司采取增资发行方式将应分
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相应价值的公 司股份,然后按照确定的比例向原股东赠 送股票作为红利。这一方式实际上将股东 的应分利润留在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 增强公司的实力。股东因为公司财富的增 长而获得了自身可期待利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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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享有股权 • 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
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 2股东平等 • 含义(1)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
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 平等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平等原则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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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具体内容 的不同。-股东平等原则的相对性。
•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
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第8章 股东与股权
(二)出资证明书
记载事项:
★ 公司名称 ★ 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效力:
★ 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 ★ 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实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 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股份数量、种类等 事宜的簿册。 记载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四)股权的转让
1、内部转让:自由主义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对外转让:★ 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转让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 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 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 董事解任请求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一)股权与出资的概念 (二)出资证明书 (三)股东名册 (四)股权转让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实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凭证,是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 利证书。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
一股一权或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形成一项决议需要多数股份出 席,并经出席股份多数通过。 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 公司持有自己股份
★ 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 ★ 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比 例范围之内。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司法第106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商法股东部分》课件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总结词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的重要机构,旨在保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详细描述
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检查公 司的财务状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也通常在公司章程 中明确规定。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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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与公司纠纷解决
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指股东代表自己的权益,直接对公司 或其管理者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通 常涉及股东的权益受损,如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等。
代表诉讼
当公司不作为或无法代表股东的利益 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 通常用于追究公司的责任,如违反证 券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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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价格
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
确。在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等因素
。
股权变动的情形与程序
股权变动的情形
股权变动的情形包括股东之间转 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等。
股权变动的程序
股权变动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在股权变动 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
股份转让和股权变动可能对公司治理 结构产生影响。如果大股东发生变化 ,可能会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法律责任的变化
股份转让和股权变动可能导致法律责 任的变化。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如果 转让方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在股权变动过程中,如 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股东与股权培训课件
投资回报
• 6股利分配请求权 • 167条第3款 • 股票红利:公司采取增资发行方式将应分
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相应价值的公 司股份,然后按照确定的比例向原股东赠 送股票作为红利。这一方式实际上将股东 的应分利润留在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 增强公司的实力。股东因为公司财富的增 长而获得了自身可期待利益的增加。
•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
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
• (二)股东的构成
• (1)参与公司设立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 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 原始股东对公司意义:
• —原始股东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决定了公 司的基本架构;
• —原始股东也承担了保证公司资本真实的 担保责任。
• 但是,一定要符合证券法16条1、2款规 定。
• 7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 指赋予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 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
•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 40条2款: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 东
•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 (一)股东的含义 • 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
人。凡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基于其它的 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 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
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查账程序:34条第2款
• (1)首先有意查账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而非口头请求,并需说明查账目 的;
股东与股东权ppt课件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5年内 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经过5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 损应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B.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
(3)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
对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有所规 定,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在此场合, 股东所得股利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并造成了公司资产的损失, 应属不当得利。
随后召开的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章程 的议案,在章程中增加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 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确的意 思表示”。
郑百文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集体过户手续, 先后3次未能成功。随后,8位法人和自然 人股东将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告上法庭,要 求其履行已经通过的代办股份过户手续, 郑州中院确认决议的合法性并判决履行决 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50%股份的无偿 过户提供了支持。
法律上区分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 的利益。至于哪些权利为固有权,哪些权利为非固有权, 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一般来说,法律强制规定的以及根据 公司性质不可剥夺的权利,应为固有权,如股东大会出席 权。如果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限制了股东的固有权, 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章程或决议无效,以此 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自益权与共益权
按股东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 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 发给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 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这些权 利是股东作为一个投资者,实现自己投资目的,保护自己 投资利益最直接的手段。
试论述股东、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利概念及相互关系。
股东、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利是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关系。
1. 股东: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并有权参与公司决策。
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2. 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包括投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
股东的股权比例越大,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也就越大。
3. 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指个人或机构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投票权、收益权、信息权和保护权等。
股东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股东、股权、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密切。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并有权参与公司决策。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包括投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
股东资格是指个人或机构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投票权、收益权、信息权和保护权等。
这些概念之间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
商法学 公司股东共27页
9.公司股东
2、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事由
9.公司股东
9.公司股东
4、适用条件 异议乃前提 5、程序 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公司与股东不能就 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90日 内向法院起诉!
9.公司股东
(四)公司解散请求权 1、概述 2、适用事由的三种立法模式 (1)概括型:我国、德国、英国、日本的持份公司 (2)列举型:美国、日本 (3)混合型:加拿大 3、适用条件 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达到10%方可!
9.公司股东
三、小股东保护
(一)概述 1、尴尬的小股东 2、保护措施的类型 (1)知情权 (2)参与权 (3)救济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
1、概念
9.公司股东
2、原告资格
9.公司股东
9.公司股东
3、公司先诉请求权
9.公司股东
(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概述 (1)概念:亦称评估权、退出权 (2)两种立法例 集中型:美国、英国 分散型:我国和我国台湾
9.公司股东
党政机关 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公司的股东 公司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类别股东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9.公司股东
9.公司股东
(三)股东资格的取得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 3、股东名册的记载:推定证据
9.公司股东
(1)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S U M M E R T E M P L AT E
商法学 公司股东
9.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 股东权 小股东保护
9.公司股东
一、公司股东 (一)概念 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的人。 股东与债权人:内外之别 股东与职工: 引例:股东被罢免?
商法总论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2、对抗效力。公司可拒绝承认未在册股东身份。但 如属公司应记载而不记载或记载有误情形,权利人有 请求权。
3、免责效力。公司依记载情形对在册股东履行了通 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等义务后,即可免除相应 的责任。
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记名股东多依赖股东名册,因他未记 载于章程;而对于无记名股东,则无任何意义.
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并思考以下问题: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2、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3、与其他股东的关系? 4、与债权人的关系?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 规避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 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 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 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 ,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 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工商登记(股权登记)
工商登记属于权证性登记,不属于股东身份的 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第三人有权依工商 登记要求所登记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因此, 工商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在股东身份认定上, 具有优先效力。
有人认为,”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及 登记”.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的关系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 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原始股东:原始取得
•股东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 新股东:原始取得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
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
这是依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四)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其中,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 支配与经营权是 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 包括累积投票权等; 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 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 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第二节 股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一、股权的分类
(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 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2)名义持股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股权转让、 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属无权处分,但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名义持股人对外承担股东责任,不能以其为名 义股东作为不承担股东责任的抗辩理由。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五、股东代表诉讼
〔一〕代表诉讼的含义 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 的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损害 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清查其责任时, 契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 公司提起诉讼。
初等教育出版社
〔二〕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历的限制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资历
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分为 以下两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 (2)股份中持股时间延续180 日以上、独自或 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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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实际讨论
* 股权的法律性质 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益,其法律特征主 要有三: 〔1〕股权是一种私权 〔2〕股权是一种财富权 〔3〕股权是一种资本权
初等教育出版社
本节实际讨论
* 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益的实践移转
对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效能的看法和判别实 质上包括两种行为的效能判别,一是对合 同行为或债务行为的判别,二是对股份实 践变化行为的判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 并不当然说明股份的实践交付或移转,而 股份实践移转行为的有效也不意味着转让 合同自身的有效。
2.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位置
在我国的公司法实际中,人民法院受理股东 代表诉讼案件后,公司应为必需参与诉讼的 第三人,即法院应通知公司 初等教育出版社 以第三人身份参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及可诉行为的范 围 1.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董事、监事、 初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2.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诉行为的范围 详细包括两种情形: (1)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犯法律、行政法规 初等教育出版社 或许公司章程的
股东
继受股东:继受取得
新股东:原始取得
初等教育出版社
认识股市-第八章
第八章股东与股份股东: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法律地位: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股东的权力: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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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但因外服公司坚持 要求静安区只能以一家企业的名义与之合作投资,故静安区政 府决定由宝城公司出面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1989年8月,宝 城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约600万元, “宝城公司”投资240万元,占40%,“外服公司”投资360万 元,占60%;联营期间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 方各半承担。
案情续
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百乐门公司、宝城 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白玉兰饭店合同中 属于“宝城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 享有和承担;在“宝城公司”应向白玉兰饭店 投资的240万元中,已投入的贷款125万元,由 “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偿还,并 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15万元,由百 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 利润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各得一半,亏损 亦由双方各半负担。
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注意:股东资格认定与股东权利的关系。 1、司法解释三第17条: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认
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2、司试题(2009)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
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并思考以下问题: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2、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3、与其他股东的关系? 4、与债权人的关系?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 规避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 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 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 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 ,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 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1998年9月,百乐门公司先后向外服公司、宝城公司 发函,要求尽早解决其在静安商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9年3月,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城公司债务影 响”、“静安商楼各项实施陈旧需要改造”为由,决定 1998年度利润暂不分配。为此,“百乐门公司”于 199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在静安商楼的股 权。
法院审理
一审查明:百乐门公司曾委派毛申媚出任 静安商楼的董事;三方曾签署过两份目标 一致的合资协议,并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 和享受了协议规定的利润.
一审判决:宝成公司持有的40%的一半 书百乐门公司;判决生效10日内办理工 商变更手续.
二审:撤销原判,对百乐门20%股权主 张不予支持.
讨论问题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本章分为四节: ①股东 ②股权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第一节 股 东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身份的认定---出资问题
股东是承诺向公司出资的人。以是否实际出资认定 是否股东并不合理: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 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 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 CD项错误。
答案:B
思考问题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发起人与他人设立 公司,成为发起人股东?
股东资格的限制
东
解析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 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 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1、公司不能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 142条主要解决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而不是为成
为股东。
公司成为股东会使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用公司资金 购买股份);若是上市公司,公司负责人可操纵公 司股价;公司若有双重身份,导致公司与股东关系 混为一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2、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章程规定了股东资格条件 ,不符合资格的,不能成为股东。
案情续
1990年12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向工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定名为上海静安商楼(以下简称“静安商 楼”)。静安商楼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至1997年, “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按‘‘静安商楼”章程规 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宝城公司亦按与百乐门公 司的协议,与百乐门公司共享了静安商楼的收益。
3、发起人国籍与住所。78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案例: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
股权确认纠纷案
1987年12月,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百乐 门公司”)与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宝城公司”)联 合建造静安综合服务楼。198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财贸办公室批准将静安综合服务楼定名为白玉兰饭店。随即, 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联合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 ,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 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 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 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 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 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 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 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 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 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 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