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3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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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3参考答案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答:在体例与内容上均有不同。一是采纳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规定皇权以宪法明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皇帝直截了当统海陆军,但对内使用,颁依国会议决这专门条件。国际条约非约国会议决,不得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规定;三是它属临时宪法,《大纲》仅是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九年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面《十九信条》则已成为一种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它明确规定关于国会权限条文,“国会未开会往常,资政院适用之。”即在国会成立前,由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清廷重新起用袁世凯,即据《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8日“选举”袁世凯,并由皇帝任命其为总理大臣的。但《十九信条》仍以“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差不多精神,人民的民主权益只字未提。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要紧内容是什么?
答:(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止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
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 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3)民律:要紧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注重世界最一般之法则”,广泛吸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样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纳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
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 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答: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按照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严峻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置的专门审判机关,事实上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能够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后,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置“法院”,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治理各国租界内钞票债、斗殴、窃盗等案件,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诉案件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要紧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 章56 条。7 章分不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取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以全然法形式宣告“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产生;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防止个人独裁,完全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体现了民主精神;《临时约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权益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有史以来首次以宪法形式给予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以法律效力,公布否定了自古以来尊卑有等、贵贱有不的等级特权制度,冲破了君臣父子、“三纲五常”、封建礼教的精神藩篱,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和一定的人民性。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
答: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机构: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点审判机构称“审判厅”,分县、府、省三级,行四级三审制。北京政府司法机构:(1)一般法院体系: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地点审判厅在都市设置,初等
审判厅1915年6月废止初级审判厅,行三级三审制。兼理司法法院,1913年,北京政府在未设一般法院的各县建立审检所,由县知事专负检察业务,但人员由县知事呈请高等审判厅委用。专门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点专门审判机关两类。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6、六法全书。
答: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讲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差不多法典。(1)约法和宪法:《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8章148条,《中华民国宪法》14章175条。(2)民法:《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第1编“总则”,1929年10月10日起连续实行。(3)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有两部,即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1927年4月司法部长王宠惠主持修订刑法,1928年3月10日由政府公布,原定同年7月1日施行后延期至9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刑法》分两编共4章387条。(4)商事单行法规:1929年到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修正、公布《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5)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1928年7月拟定《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院于1934年12月19日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同年1月1日施行。《法院组织法》1928年开始制定,1932年10月8日通过,同年10月28日公布,1935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