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九)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1期五十九、中标结果的公告法律条文: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中标结果公告的规定。
(一)公告中标结果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时,视同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公告中标结果。
之所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经采购人同意就公告中标结果,实际上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即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一
小条 叫确 规 定 _ r不 能 事 先 计 算 价 格 总 额 的情 形 主要 足 指 采 购 艺 术 品 、 I 太 1
专利 、 有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的 时 问 、 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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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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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广 角
“ 财 政 监督 常用 法律 法 规 的理解 与 适用 ” 之二 十五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实施条 例 》 的 理 解 与适 用 ( 三)
0 陈 渊 鑫
十八 、 竞 争 性 谈 判 适 用 情 形
法律 条 文 :
政府采购案件的法律适用
①马海涛、姜爱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②“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8000亿元”,/2011-05-05/1293298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1日]政府采购案件的法律适用文/王玫黎对政府采购如何有效规制?这是各国政府都要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因为规模庞大的政府采购是一国扩大内需、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社会科技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保护民族产业,促成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大力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件也相应增多。
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立法的不完善以及政府采购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适用法律的困难、认定事实的困惑以及司法审查的尴尬,从而导致了大多数政府采购案件并未得到妥善的处理,人民法院如何高效、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案件的审理工作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案件的性质(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案件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国内和国际贸易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各国并不一致,国际上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把握三个要点:(1)政府采购的实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2)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3)政府采购的对象必须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①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购行为兼具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
从形式上讲,政府采购要遵循合同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的禁止及等价有偿等民法规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 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 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 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 (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 购,免费发放。
(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
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
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 信息平台;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 结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 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1)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案例九: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十: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 和业绩?
案例十一:投标人提交类似项目的名称, 并未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 其具有相关业绩?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案例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三年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新设立的公司 只提交了一年相关材料是否可以认定其符 合资格条件?
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 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案例分析
目时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 小张是否需要回避? 案例八:评审专家老吴在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时发现其侄儿为该项目谋投标人的授权 代表,老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的情形
法律适用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回避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八、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公司的总经理因行贿罪被追究
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具有重大 违法记录。 案例十七: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是否可以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如何界定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医院使用其经营性收入购买空
调,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
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法律适用 《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资格 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 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十一、联合体投标
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九: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投标某 医疗信息集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 标人应具备信息集成资质,联合体中标后 有供应商质疑称甲公司无信息集成资质应 认定中标无效,采购机构经查发现质疑属 实,但认为乙公司具备集成资质,根据18 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联合投标有效,故认定 质疑不成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路宜玲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7期《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若干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其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着力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办法》包括总则、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比较,《办法》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
《办法》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质疑的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针对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不依法答复质疑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财政监督检查的实践,对《办法》部分条文予以解读。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本条是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基本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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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出版发行学习落实《条例》案头有了权威“说明书”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近日正式出版并对外发售。
《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的、权威的、深入的、精确的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具体条款,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释义》由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担任顾问,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任主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财政部条法司司长许大华、财政部国库司司长刘祝余、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王克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任副主编,由参与《条例》制定的相关人员及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撰稿。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为《释义》所作的代序中表示,《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政府采购工作者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采购纪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职工“两违”做到“教育为主、扣 罚为辅”,鼓励职工认识错误、改 正错误。采取征集亲情寄语、张贴 “全家福”、为职工过“集体生 日”、与单独作业职工家属签订人 身安全亲情包保合同书等多种方式, 用亲情的力量激励和感化职工。五 是创建安全文化。积极营造良好的 安全氛围,将安全格言警句分布在 全段169个班组的醒目位置,安全灯 箱和宣传栏安设在职工上下班必经
响力和覆盖面。在全段18个车间和 169个班组的醒目位置安设了沈局精 神、吉工精神和班组精神的宣传栏 和宣传板。段《吉工之声》和《吉 工新闻》编发一线采访新闻136期, 大力宣传干部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 和沈局精神,突击奉献、克难攻坚, 确保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三是强 化学习教育认知。在采取党委中心 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班组政治 学习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带头,
馆,透过历史沿革、峥嵘岁月、创 新发展等六个板块,浓缩演绎了百 年吉工的发展进程。坚持发挥段 “一报一台一网”文化宣传引领作 用,段小电视台制作的《大爱筑和 谐》专题片在局电视台进行了展播。 三是争创班组“五好之家”。制定 “五好之家”考核办法,把着力点 放在“管家、爱家”上,对169个工 区建家成果进行常态化管理,做到 工区日检查、车间周巡检,全段月
以文化铸魂育人
用文化推动发展
努力为安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
——关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 与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吉林工务段党委书记
于春叶
设的总体部署,把“强基、务实、 和谐、争先”吉工精神作为文化建 设的基本内涵,精心设计,倾力打 造,有力促进了全段各项工作的全 面发展。
年确定为“企业文化推进年”, 2014年确定为“企业文化发展年”, 2015年确定为“企业文化创新年”, 深入开展三个主题年创建活动。三 是设计特色标识。紧密结合实际, 突出工务元素,精心设计段徽和主 题标识。段徽采用两个弹条扣件对 接,“工”字凸显,寓意党政密切 配合,共谋发展;四个弯角代表着 四段合一,干群同心,共建和谐吉 工。用钢轨夹板、弹条扣件、平垫
基层央行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央行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旺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4期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彰显了阳光采购理念,遏制寻租腐败;强化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一年来,湖南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紧密结合基层央行实际,切实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与集中采购工作水平,取得初步成效。
但受诸多因素制约,目前基层央行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问题与困难,亟待研究解决。
一、《条例》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一)若干重要概念得到明确此次《条例》明确,“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同时,《条例》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
可以说,《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施范围,使政府采购执行操作更加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进一步创新完善了制度体系一是对采购人增加了约束规定。
包括要求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杜绝倾向性;对化整为零采购有了界定依据;不得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明确了合同履约验收的责任和要求;明确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情形。
二是对投标供应商增加了限制规定。
包括必须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投标、恶意串通作出了明确界定。
三是加强了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包括评审专家随机产生;专家库动态管理;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监督记录、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等。
浅谈中会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浅谈《中会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加强了采购需求控制、履约验收管理,在前期和后续两个方向延伸了政府采购的过程管理;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及节能、环保和不发达地区及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能够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经济的导向作用;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新的《条例》有很多亮点,对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都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在此,尝试对《条例》进行解读,希望加深认识理解,及时修正工作中的细节偏差,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保证实际工作中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和“合理行政”,促使我们的工作“程序透明、依法履职”。
一、《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认识更到位。
1、“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二条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集中采购”。
《条例》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3、“分散采购”。
《条例》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4、“采购代理机构”。
《条例》第十二条指出,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二)
接 受 其 给 予 的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本 条第 二 款主 要 是对 采 购人 在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一 些 行 为 的 禁 止 规 定 。 在 实 践 中 ,采 购 人 向供 应商 索 要或 者 接 受 其 给予 的赠 品 、回扣 或者 与 采 购无 关 的其他 商 品 、服务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这些 现 象 有 的表 现 为 法 律 禁 止 的 “暗 扣 ”,有 的表 现 为法 律 允许 的 “明扣 ”。向供 应 商 索 要 赠 品 、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是 采 购 人 的 一 种 主 动 行 为 .突 出表 现是 采 购人 在 采 购文 件 中要 求供 应 商 在 采 购 项 目之 外 增 加 部 分 与 采 购 项 目 相 同 的产 品和 服务 。或 提 供与 采 购项 目 无 关 的其 他 产 品和 服务 。如开 展 图 书采 购 活 动 时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要 求 供 应 商 承
破 坏 性实 验 ,以证 明供应 商 交 付 的货 物 是否 符 合 再 提 出任何 资 格条 件 ,不做 任何 事前 审核 。
合 同 的要 求 ,或 者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一 中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采 购
件 ,保 证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但 这 些 要 求 一 般 应 在 采 代 理 机 构 的 区别 在于 :一是 设 立 的 主体 和 机构 的
监 督广 角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 府采购 法实施 条例 》的 理解与适用(二 )
●陈 渊鑫
九 、采 购 人 的职 责 和 义 务 及 禁 止
(二 )禁 止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索 要 或 者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采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或 者成交供应商,那么该项目的管 理、监理、检测和项目的提供者都 为同一供应商,使得为保证项目 质量而引入的管理、监理、检测 等项目实施的制约和监督措施无 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中国招标业务交流群”是《中 国招标》周刊社搭建的业务交流平 台。不少群友将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在该平台中进行咨询。《中国招 标》周刊社相关编辑特将相关问题归 纳整理,希望能对工作中的您有所 助益。如果您想参加这样的业务交流 群,请关注中国招标周刊微信公众 号,或者加微信kenyon_king。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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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2019年第29期.indd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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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是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的采购项目作了例外规定,主要 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单一来源 采购的适用情形最终都是只能从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存在与其 他供应商进行竞争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为 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 及把握采购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且如果允许其参与该项目的其 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 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
你问我答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怎么去理解和处置《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为什么?
解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 [2015]295号)回复深圳市财 政 委员会时称,为促进政府采购公 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 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 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 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 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5期快速攀升的杠杆率对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推动经济去杠杆,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总量的关系;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2018年中央财经委员会首次提出,“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强调去杠杆的重点为地方政府和国企部门,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首位任务,其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又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如何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精准去杠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去什么杠杆正如刘志彪教授所述,“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应该坚定不移地进行,但是具体方法可以灵活运用,不必强行人为地制造风险和刺破泡沫。
”也就是说,杠杆必须要去,但不必强行人为地制造风险和刺破泡沫,否则对于防控金融风险是没有益处的。
比如,当前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流动性不足,可能出现暂时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股票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或延期还款,但按照目前的情况,很多金融机构会强行去杠杆,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对于原本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我想这是背离中央去杠杆防风险的初衷的。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结构性杠杆有以下特点:第一,国有企业的杠杆率高,因为通常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容易拿到贷款。
2017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7%,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
第二,房地产企业的杠杆率高,因为房产之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最好的抵押品,近年来房产价格又不断攀升。
第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债务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结构性去杠杆主要应集中在国有企业、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上;正常行业、企业的经营杠杆问题应按照市场方式处理,本质上是一个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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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三、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案例四:工程项目招标财政部门是否实施 监管?
案例五:工程项目如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 购?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案例九: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 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 明。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七、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禁止性 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配偶关系,是否可以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其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案例十五:A公司已中标某高校信息化项目 的方案设计,后该高校又采购相关信息化 项目的施工,A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适用 《条例》十八条规定了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法律适用 《条例》第七条规定 本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基础上
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适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目时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 小张是否需要回避? 案例八:评审专家老吴在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时发现其侄儿为该项目谋投标人的授权 代表,老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的情形
法律适用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回避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
混合资金来源项目的法律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 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 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二、项目属性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大剧院采购舞台机械设备,采 购金额一亿多万元,财政部门在处理该项 目投诉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指定品牌和进 口产品未经审核,遂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 并做出行政处罚,采购人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该项目属于工程项 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第三款保持一致。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案例分析 案例六:某高校采购有关课程软件,其采
购信息仅在校园网站公告,是否可以认定 其采购行为违法?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法律适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一、如何界定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医院使用其经营性收入购买空
调,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
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法律适用 《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案例十: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 和业绩?
案例十一:投标人提交类似项目的名称, 并未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 其具有相关业绩?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案例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三年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新设立的公司 只提交了一年相关材料是否可以认定其符 合资格条件?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料;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